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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1樓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3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樓
唉。如果這條文先前就已修正的話,我想那位救護員現在應該還在某處幫助人民。也會少很多破碎的家庭。
3樓
 
祇因為...法律條文有限;社會現象無窮
 
所以,往往會因應特殊時事而進行修法
 
出現了所謂:王迎先條款、蘇建和條款、孫道存條款.....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