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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政系的學姊(長)一些問題嗎?
1樓
請問......
若租屋契約未滿
屋主要房客提早解約搬家
房客有照期日給租金
但屋主卻執意要房客搬走
房客有神麼樣的保障嗎?
謝謝摟!!!!
2樓
 
志妙同學
 
契約未到期,房東原則上是無權要求房客解約搬家的
                     (啊要不然合約期間是在訂好玩的喔!)
 
惟應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是秉持「私法契約自由」原則
 
只要當事人有所約定,民法之規定通常都是「從其約定」
 
簡單說,還是要看當初的房屋租賃契約上是怎麼約定的
 
先翻翻看看契約有無書明:倘有一方意欲提前解約,是否應賠償對方損失?
 
按理說,房東若要求房客提前解約搬遷,原則上房客可要求補償(賠償)吧!
 
 
 
 
3樓
感謝學長詳細的解說!!!
4樓
如房東房子是要賣出房屋和趕人的話可依照:
依照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新屋主),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白話文的說法就是:原則上當租約未到期而房屋被賣掉,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而絲毫不影響原有房客權利。
 
另外,一般實務都是在合約內訂定屋主提前一個月告知,並約定相關的補償部份,但相對的,是你如果也違約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這樣雙方盡量把損失降到最小,雙方何樂不為呢?畢竟大家都是出外人,你可以向你房東溝通看看,就法拍屋部份就像搬遷費這樣,但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給搬遷費,只是如果都是臨時突然告知,會造成雙方困擾,個人建議你向房東要求免付一個月或本月房租,並返還無息全額押金部份,不得扣押,另外也請你房東給予一個月內時間找尋它處房屋,這才是合乎情理。
 
可參考教育部出版的學生租屋注意手冊
 
在下也是小小包租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