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分別說明「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之意義及差異。我國現行各稅稅法對兩者之適用情形如何?
就我國現有稅目中,請區分何者為國稅?何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100稅特)
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國稅包含:關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菸酒稅及礦區稅十一種,惟礦區稅已於 93 年起不再課徵。
二、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八種。惟田賦於 76 年第二期起停徵。
試說明「直接稅」與「間接稅」之意義與劃分標準。(100稅特)
一、意義:
直接稅:乃預期不能轉嫁的租稅,即納稅者就是最後負擔租稅者。遺產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屬之。
間接稅:乃預期可以轉嫁租稅,即納稅者透過交易行為,將稅負移轉給最後購買者或消費者負擔。
二、劃分標準:
(一)依轉嫁與否分:
1.預期不可轉嫁者,歸類為直接稅。
2.預期可轉嫁者,歸類為間接稅。
(二)依稅目分:
1.直接稅:
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及契稅。
2.間接稅:
關稅、貨物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菸酒稅、娛樂稅、印花稅及使用牌照稅。
1,所得稅法居住者定義: 第 7 條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者。有不同的完稅方式
六、納稅義務人張依婷,年滿30歲,單身,97年度所得資料如下:
1、薪資所得120萬元,扣繳稅款12萬元;
2、銀行之存款利息所得10萬元,扣繳稅款1萬元;
3、參加某大飯店贈獎活動,得到轎車一輛,價值100萬元,領獎時已繳納稅金15萬元;
4、所服務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補助費10萬元,無扣繳稅款;
5、稿費所得15萬元。
請問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98年四等稅務人員考試)
答:120+10+100+10=240萬元。
七、納稅義務人林品妤,9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50萬元,其當年底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擬參選人王君之捐贈15萬元,擬參選人李君之捐贈8萬元,擬參選人張君之捐贈3萬元,其當年度捐贈可自所得總額扣除之金額為多少?(98年四等稅務人員考試)
答:王君10+李君8+張君2=20萬。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捐贈列舉扣除額)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所以納稅義務人林品妤,其當年度捐贈可自所得總額扣除之金額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