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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遺囑函釋
by 鄭惠佳 2014-10-05 19:36:12, 回應(0), 人氣(1183)
遺囑除自書遺囑外,已放寬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
要 旨:民法第1194條及法院實務學者見解參照,該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1人
筆記,因法律未規定筆記方式,又代筆遺囑方式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
證人將遺囑人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亦可以電腦打字作成,以因
應資訊化社會需求
主 旨:有關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為代筆遺囑以電腦打字作成,是否符合民法第1
194條規定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部101年8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425號函。
二、查近年法院判決有關旨揭疑義見解略以:民法第1194條規定中所稱使見
證人中之1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
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
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
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
4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部於
101年8月28日邀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
筆記』規定得否包含『以電腦打字作成』?」(附件),並獲致結論認
為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可用電腦
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另本部於101年10月12日法律字第10103
108560號函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之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第1189條第
3項亦規定,遺囑除自書遺囑外,已放寬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
書面代之,併此敘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