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公證法授課大綱 主講老師鄭惠佳
第三部份 我國公證實務
壹、請求之發動
一、法律依據公證法§2I、II、§3
二、自願原則:又稱為「聲請原則」
貳、如何辦理公證
一、得辦理公證事務之人(公證主體)
(一)雙軌制介紹
1、執行公證權力者
2、公證人身分定位
3、單軌、雙軌的修法過程
4、修正後面臨的問題
(1)沒有獨立的監督機關,由法院公證人「球員兼裁判」
(2)定額條款刪除卻仍由司法院以指定事務所所在地(公證法§2III)控制人數,有牴觸母法之疑慮
5、改進建議
(1)監督機關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問題
(2)監督的人力不足問題
(3)惡性競爭問題
(二)辦理公證人員
1、國內
(1)法院公證處
A、法院公證人:公證法§22
B、佐理員:公證法§23
(2)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法§24
A、引進民間公證人制度的原因
B、民間公證人定位:公證法§24
C、民間公證人遴任:公證法§25、26、候補公證人遴任規定為公證法§27
(A)遴任的資格: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4
(B)遴任的時間: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3已刪除
(C)任免委員來源: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5I
(D)任免委員會會議召開: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5II、III、IV、V、VI、VII
(E)研習後發給證書: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9I、II
(F)未於法定期間登錄之效果: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9III、IV
(G)延期登錄的原因與期限: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9V
(H)未繳遴任證書費用之效果: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9VI
(I)換發遴任證書之準用: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9-1
(J)聲請或推薦之遴任: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8
D、民間公證人所屬及事務所:公證法§1III、§31
E、助理人之僱用:公證法施行細則§30I、II
F、公證人之研習
(A)經相當期間職前研習
a、職前研習法律依據:公證法§29
b、職前研習的期間與內容:
職前研習種類分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類(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11)。
ㄅ、基礎訓練為40小時
ㄆ、實務訓練:(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13I)
(ㄅ)具公證法§25(1)資格或候補公證人者,4個月
(ㄆ)公證法§25(3)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者,或具有第(5)款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3年以上者。經遴任為民間公證人,2個月
(ㄇ)免經職前研習者,如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民間公證人聲請參加時,1個月。曾兼任法院公證人者,縮減為1星期。
(a)研習成績不及格之原因: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14
(b)退訓原因: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14-1
(c)成績及格發給證書: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21
(d)聲請延訓原因: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13-1
(B)在職研習
a、研習舉辦單位及時間: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22
b、參加次數: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23
c、未依規定參加在職研習之效果: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24
G、執行職務前應踐行之事項
(A)法條規定:公證法§32
(B)公證人公會:公證法§132
(C)職章、鋼印之印鑑及簽名式
a、職章:公證法施行細則§9I、II
b、鋼印:公證法施行細則§9III、IV、V
c、職章、鋼印之印鑑及簽名式送交外交部:公證法施行細則§9VI
d、騎縫章如與所屬法院密碼相同,變更所屬法院時,亦應更改不得沿用:公證法施行細則§9VII
(D)登錄程序
a、登錄法院:公證法施行細則§19I
b、登錄文件:公證法施行細則§19II
c、駁回登錄:公證法施行細則§20
d、註銷登錄:公證法施行細則§21
e、層報司法院備查及所屬法院公布項目:公證法施行細則§22、§24
(E)未踐履之效果:公證法§54I
H、公證人之離職與停職
(A)原因
a、免職
(a)當然免職:公證法§33I
(b)得予免職:公證法§34
b、退職:公證法§35
c、撤職:公證法§55
d、自願辭職:公證法§65
e、停職或停止職務
(a)停職或停止職務情形
ㄅ、懲戒處分:公證法§55I(3)
ㄆ、刑事制裁:公證法§63I
ㄇ、移付懲戒事由情節重大:公證法§63II
(b)復職情形
ㄅ、公證法§64
ㄆ、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25
(B)法律效果
a、發生效力的時間:公證法§66
b、退還公證費用或事件轉介至其他公證人: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29
(C)離職、停職之後續事宜
a、文書物件封存:公證法§50I準用§43、§63III準用§50
b、繼任人或兼任人之指定
(a)立法理由:公證法§50I準用§45I、§63III準用§50
(b)執行職務地及職務的簽名:
ㄅ、執行職務地:公證法§50II、§63III準用§50
ㄆ、職務的簽名:公證法§48I、§50I、§63III準用§50
(c)陳報:公證法§44
(d)兼任人解除職務時間:公證法§45III、50I、63III
c、移交
(a)公證法§46I
(b)不能辦理移交之情形:公證法§46II
(c)無繼任人時:公證法§49I、§47準用§46
I、民間公證人之代理
(A)委請代理:公證法§39
(B)命令代理:公證法§40
(C)代理之效果:
a、代理處所:公證法§41I
b、文書簽名:公證法§41II
c、賠償責任:公證法§42I
d、報酬:公證法§42II
2、駐外領務人員(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二、得辦理之公證事項(公證客體)
(一)公證標的概說:「公證標的」就是「公證的客體」,與訴訟案件訴訟標的概念相同,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請求法院審判的對象,公證標的則是當事人請求公證人證明的對象。
(二)公證標的種類
1、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
問題:請求人授權之內容為申辦與國宅有關之印鑑證明、銀行貸款、抵押相關文件、代還款還息抵押、使用印鑑等事項,且授權人同意被授權人有民法第106條與自己代理為法律行為之權限,可否准予公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五)第6則)
問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就授權他住戶代為行使職權或代為出席會議之授權行為,可否辦理公證或認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七)第8則)
問題:保管箱租用契約未約定銀行留存經封緘之副鑰匙,得否受理由鎖匠會同到場開啟鑰匙的保管箱破封事實公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37則)
問題:辦理保管箱破封開箱之事實公證時,取出之物品如為失效的文件,是否仍應記載於公證書內,封存交由銀行保管?(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25則)。
問題:詐欺刑事案件之和解內容約定告訴人須撤回刑事告訴,就該和解契約得否辦理公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39則)
2、私文書與特定文書及其認證方式
(1)私文書與特定文書
問題:公證法第101條I規定「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所以有認為認證的方式僅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若是蓋章或按指印,依據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法理,是不能對於加以認證。但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8則討論的結果,肯定可以就文書上之蓋章進行認證。
問題:請求認證單身宣誓書,請求人非盲者、不識文字,但無法簽名,可否以印章代簽名辦理認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43則)
問題:當事人從電腦網路上下載的文件請求公證人認證,可否准許?(100年第2次公證實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第8則)
(2)私文書與特定文書之認證方式
A、認證型態:「目擊認證」、「自認認證」和「繕本認證」。
B、認證方式
(A)私文書簽署認證(公證法§101條I)
認證私文書時,文書製作人無法到場承認簽名時,公證人不能以傳真、電話或行文方式查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33則)司法院99.04.06秘台廳民三字第0990002744號函內容:「私文書之認證,因私文書作成者之性質不同,文書類型亦具多樣性,故難以一體適用單一查證方式,如私文書係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外之提供公共服務事務之法人團體、醫療院所或金融機構等作成者,無論該等私文書是否係位於公證人之轄區,考量當事人之便利性,尚非不得類推適用前開規定,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而為查證;反之,非提供公共服務事務之個人、團體或機構作成者,原則上公證人應親往作成文書之處所求證。」
問題:對於以上述方式進行查證後的文書認證,應使用何種章戳?(100年第2次公證實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第2則)
(B)公文書真正認證
依據公證法§101條II規定認證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應就其程式及意旨審認該文書是否為真正。
問題:請求認證公文書之原本、正本真正或繕本、影本與原本相符時,公證人有無轄區限制?(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六)第12則)
問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中英文對照文件,如持往大陸地區使用,而蓋用中文章戳認證時,應如何收取公證費?又未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之公證人,就該等文件能否認證?(100年第2次公證實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第3則)
(C)公、私文書影本與經審認為真正之正本對照相符認證
依公證法§101條III規定應先將公文書和私文書的原本、正本依照公證法第101條I、II方法審認真正。私文書部分依公證法§101條I由文書出具人當面簽署或當面承認為其簽署;公文書部分依公證法§101條II就程式及意旨審認為真正;外國文書,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民國92年9月19日(92)田文忠字第03578號函,該外國文書必須經過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始屬審認真正。後由公證人親自體驗該文書之繕影本與正本對照相符,再於繕本或影本內記明認證事由。
問題:持大陸製發之台胞證或外國的護照辦理影本與正本相符之認證,得否辦理?(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18則、41則)
問題:影本與正本相符認證之審查程序是否同於一般文書認證審查程序?(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2則)
問題:未經核定通曉德文之公證人,得否辦理私立大學製發德文成績單正影本相符之認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30則)
問題:請求將剪報或書本某一頁辦理證影本相符認證認證,應否准許?(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七)第17則)
問題:認證影本與正本相符之文書內容為贈與100萬元金錢的契約,如何計算公證費用?(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5則)
(D)翻譯本(公證法§101IV)
a、審認翻譯原文文書真正
問題:本國新聞紙、雜誌或書籍之內容,可否成為翻譯認證之標的?(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22則)
問題:未經合法立案之補習班或私立學校職員證件的翻譯本,可否辦理認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一)第9則、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二)第18則)
b、審認譯文與原文文義相符:
公證法§101IV規定審查翻譯語文是否正確,審核後,並依公證法施行細則§76II規定於認證書內應加蓋「本翻譯本文義核與連綴之原文文書文義尚屬相符」之中、英文戳記並由公證人簽名;簽名得簽英文姓名或姓名縮寫。
c、連綴騎縫
d、公證人資格
問題:請求人持英文以外之外國文字所作成之私文書請求認證,公證人不通曉該外國文字時,應如何辦理?(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五)第33則、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六)第17則、18則)
問題:請求人持英文與其他語言對照之文件辦理認證,公證人並未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以外其他語文,自不應於文件上逕為簽名之認證,如當事人堅請辦理,公證人雖得就英文部分為認證,惟公證人只就英文部分為簽名認證者,應加註使第三人注意了解。
e、請求人資格
f、公證費用
問題:1.認證有標的金額契約書的翻譯本,如何計算公證費?(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5則)2.認證建物謄本之翻譯本,如何計算公證費?(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一)第40則)
問題:死亡證明書中文譯本得否僅就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所需,辦理部分翻譯認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七)第31則、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38則)。
(E)特種文書
a、自書遺囑、代筆遺囑認證
問題:認證代筆遺囑時,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已就遺囑增減塗改處蓋章,公證人應否請代筆人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由遺囑人及見證人另行簽名?(民法第3、1189、1194條)民法第1194條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同行簽名,可否以印章代之?(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31則,採否定說)
b、信函認證
問題:受送達人如為20人時,認證費用應如何收取?(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5則)
問題:13人共同請求就一份信函認證,送達對造僅一人,請求公證人交付認證書每人一份,超過五份之部分,是否須加收費?(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5則)
c、認領同意書
d、結婚證書、離婚證書認證
3、電子簽章與電子法律行為
三、辦理時間
(一)公證法§8 II
(二)公證法§122
四、轄區限制?
(一)當事人無(公證法§6)
(二)公證人有(公證法§7I)
五、場所限制?
(一)原則:公證人現實行使職務的處所
(二)例外:公證法§8I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