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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拼技轉營利 尚待政府鬆綁法規枷鎖
by 吳俊逸 2014-12-18 23:26:57, 回應(0), 人氣(2053)

國立大學需要推動法人化的重要理由,就是國立大學在法律上擁有成立公司的資格,可促進學校研發成果效益極大化,亦能藉由技術作價換取有價證券,強化國立大學自籌資金的能力。

然而,就目前台灣的環境看來,對於國立大學成立或投資公司的配套並不完備,阻礙國立大學向外自籌經費的管道。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員葉于豪指出,首先是公立大學不具法人格,設立公司會違反公司法;而公立大學能夠投資的類別及屬性也有諸多限制,更別說國立大學原則上禁止教授兼職,大學教授若想在外成立公司推廣研發成果,這些都是於法不合的。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副教授林育廷指出,國立大學不具備法人資格,在現行法規下是無法擔任公司股東的。按照公司法規定,必須是獨立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擔任公司股東;未來公司若上市櫃,證券交易法也規定股東必須是享有獨立財產權的自然人或法人,顯見公司法的設計上,並未將國立大學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問題列入考慮。

雖然國立大學可設立基金會或財團法人參與研發成果商業化運作,但財團法人非營利事業,和以營利為主的公司目標互有抵觸。林育廷認為,國立大學若能成為獨立法人,就能避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上不具法人身份的問題。其實大學未必要本身成為股東,只要國立大學先法人化,再設置獨立的控股或投資公司,是可以思考的方向。雖然法人化還需要很多配套措施,但還是好過政府現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看到問題再逐一修法解決來得強。

表一、國立大學成立或投資公司之限制

層面

問題點

涉及法條

成立公司面

公立大學不具法人格,不得依據公司法規定擔任公司股東或發起人。

公司法第2條

投資公司面

使用公資源挹注的資金,或因之產生的研發技術,將其投資非屬校務或研究相關的私人營利公司,可能產生圖利私人企業的疑慮。

國立大學院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1條

有價證券使用面

公立大學處分受贈之有價證券,因國有財產法規定,仍受限制。

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8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

公立大學教授 
兼職項目面

現行公立大學教授兼職僅限諮詢委員或顧問,不得擔任公司發起人、經理人或其他處理公司業務內容之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13-14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公立大學財務與會計調整面

公立大學所取得收益不再限於現金,對於校內財務與會計處理將有所衝擊。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5條

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北美智權報整理

師法美、英、日作法 賦予大學法人地位

正因為台灣國立大學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和國外相較,台灣能夠活化大學研發成果的管道仍十分有限。若觀察美、英、日、韓等國法制現況,會發現很多國家都承認大學具有法人地位,為學校研究與發明商品化鬆綁。

美、英:高教體系多為獨立法人

美國產學合作起步的早,從1980年代就開始透過法規與政策推動,積極態度促使大學校院與企業開始合作研究,並將研究成果有效地商業化。美國產學合作的方式很多元,包括技術授權與移轉、企業資助學校研究、大學衍生公司等方式,各校會依研究領域、專長與需求,選擇最合適的運作模式,企業挹注研究經費給學校,當研究有所誠實,再技轉給產業界進行商業化,彼此合作互取所需,這樣的產學合作模式,長期下來也為美國整體經濟提供高度效益。

美國公共高等教育分為三種,除了州政府機構在法律上是州政府的一部份,公共信託設立的公立大學,以及美國憲法上的自治大學,大多都具有公法人的獨立地位。

除了美國之外,英國所有大學都是獨立法人,能夠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最為人稱道的例子,是牛津大學成立全資子公司ISIS科技創新(Isis innovation ltd),透過更彈性化的方式推廣牛津大學的研究和發明,成功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不再受限於學校內部運作機制(請參見北美智權報同期文章《牛津大學成立ISIS  研發技轉一年賺進560萬英鎊》)。

日本:鐵腕推行國立大學法人化

再來看亞洲的鄰近國家。日本為因應少子化衝擊所造成的高等教育危機,很早之前就著手開始高等教育改革計畫,將民間經營的手法導入國立大學,像是聘用外部專家作為大學成員及經營組織、導入以能力和業績為主的新人事制度,和獨立的會計決算制度。

日本的國立大學是獨立的實體,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因為日本早在2004年4月施行「國立大學法人法」,從此確定大學法人的地位。日本政府建立透過外部監督機制,藉由評價、計畫經費分配和營運補助款等方式,對國立大學進行監督。從2006年開始,日本逐年遞減國立大學的營運補助款,再把補助經費回轉為科技研發經費,根據各大學所提出的研究計畫,採取競爭的方式分配補助經費。

反觀國內,雖然早在2004年就提出國立大學法人化政策,但因涉及去公務員化、大學教師退撫、及國有財產的歸屬問題,最後敵不過反對聲浪而胎死腹中(可參考本報文章《去公務員化、大學教師退撫問題阻礙大學自主治理發展》)。

大學教授及職員公務員身分問題,不只在台灣是推動大學法人化的阻力,當年在日本在推動時也遇到同樣的難關。只不過日本政府採取的是更強悍的手段,一開始主張維持教職員的公務員身份,但在政策實施前的最終版本時,才改成非公務員定位,甚至對法人化之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並沒有保障至退休為止,直接在中途停止公務員資歷並執行身分轉換,其中醫療保險、年金、宿舍等制度可延續,但退休金必須一次停止後重新起算。(註1)日本強行推動高等教育改革,背後的目的即是希望減少公務人員數量、減少國家財政負擔。

大學走向法人化 無損學術競爭力

當時很多輿論認為,取消對於教職員身份的保障,會導致對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極大的威脅,而且憂慮大學法人化運作機制,恐將發展成「大學私立化」,引發許多的批評與爭論。不過日本推動國立大學法人化至今已邁入十年,根據今年英國高等教育調查公司QS公布的世界大學排行榜,雖然前十大名校仍集中在美國和英國,但日本有五所國立大學晉身前百強之列,學術競爭力仍舊傲視全亞洲國家;台灣因為社會各界壓力遲遲沒有朝向法人化前進,卻只有國立台灣大學排名第76,是台灣唯一進入全球前百大的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