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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 相關文件 > 性平宣導專區
by 洪嘉鴻, 2023-02-01 18:28, 人氣(385)
by 胡明月, 2017-02-23 15:58, 人氣(2374)

說明:

一、高雄市為CEDAW公約精神及落實性別平等,105年度已建置高雄市性別主流化專區網頁(http://kge99.kcg.gov.tw/),內容包含本市婦權會運作及市府各機關辦理性別平等工作成效,為推廣本市性別主流化專區網頁網站功能,請協助於機關網頁首頁設置連結,俾使民眾瞭解本市推動性別平等業務成果。

二、另本市亦於同(105)年度發表高雄市性別友善標章,期望透過圖案形象,呼籲社會大眾共同支持CEDAW、落實性別平等。依據本府性別主流化工作小組106年第1次會議決議:「為提升本市性別友善標章能見度,請市府各機關於辦理性別平等或婦女權益相關活動時配合宣傳」。爰請貴機關於辦理婦女權益和性別平等相關活動時,於活動文宣增加性別友善標章露出;另本市性別友善標章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備查,本市擁有智慧財產權,貴機關業務合作之民間團體若有使用需求,需經本府社會局同意後方可運用。

三、檢附高雄市性別主流化專區網頁標識及性別友善標章電子檔

附件
1. LINK2.jpg (10 KB)
2. LINK4.jpg (449 KB)
by 洪嘉鴻, 2022-02-10 16:56, 人氣(698)
附件
by 洪嘉鴻, 2022-01-24 09:59, 人氣(857)
1.依據本市立空中大學110年12月29日高市空大人字第11030617500號函辦理。
2.節目業已置於下列收聽平台,亦可手機下載App聆聽。
(一)Spotify:https://open.spotify.com/show/1sVCGkwdExdGMyixd3HVbK
(二)KKBOX:https://podcast.kkbox.com/tw/channel/-pFjin4R4nsbuiAwi4
(三)SoundOn:https://player.soundon.fm/p/36a4ed00-dadb-44d0-90ac-7e5cc090fa2a
(四)YouTube:" target="_blank" data-saferedirecturl="https://www.google.com/url?q=">
(五)Apple Podcast:https://podcasts.apple.com/podcast/1602281079
by 王文陽, 2020-05-14 10:53, 人氣(1057)
主旨:行政院為宣導性別平等觀念,於109年5月15日至同年6月15日辦理性平小學堂有獎徵答活動,請公告周知,並鼓勵學生踴躍參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5月1日院臺性平字第1090172648號函辦。
二、為推廣性別平等觀念,行政院將推出5款網路性別平等問答遊戲:配配看-國小組、快問快答-國中小組、性平宣傳車-國中組、九宮格-高中(職)及大專(含)以上組、大富翁性平人生-不分齡組,以寓教於樂方式讓學生及社會大眾更加瞭解性別平等觀念。
三、活動內容如下:
(一)參加對象:以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為主,一般民眾亦可參加。
(二)有獎徵答期間:109年5月15日10時至同年6月15日24時。
(三)活動獎品:7-Eleven便利商店35元商品兌換券(電子禮券)。
(四)獎品數量:5款遊戲各200份,共計1,000份。
(五)遊戲方式及規則:於有獎徵答期間進入活動網站點選「上課囉Go」,選擇遊戲項目後開始答題,符合條件者即可參加抽獎。
(六)遊戲通關後,點選參加抽獎,留下個人資料(姓名、電子郵件),至電子郵件信箱收取驗證信,完成驗證程序,即可參加抽獎。中獎人將由電腦採隨機亂數方式抽出。未留完整姓名資料或可收信之電子郵件信箱者,恕無法提供獎品(電子禮券)。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予以保密,並於中獎人名單公布3個月後刪除。
(七)中獎人名單將於109年6月19日上午10時抽出,並於6月20日上午10時公布於活動網站,獎品將依參加者於遊戲結束時所留電子郵件信箱於6月30日前寄發。
(八)同一電子郵件信箱限領取一份獎品。
四、活動網站請搜尋「性平小學堂」或至https://www.gender.ey.gov.tw/School/。
by 胡明月, 2016-03-07 11:28, 人氣(3164)

性平委員會暨輔導處配合婦女節,辦理105(104-2學期)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提升性別平等EQ」問卷有獎徵答活動乙案,請師生踴躍參加

說明:

  一、校園乃師生共同生活、學習和成長的公共空間,期與全體師生共同營造安全、友善、無性別偏見的校園環境;爰此,今(105)年特別於婦女節前後一週時間,特於教學樓辦理寓教於樂之「提升性別平等EQ」問卷有獎徵答活動。

  二、本次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提升性別平等EQ」問卷有獎徵答活動,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           時間:10535日至11日婦女節前後一週時間。

(二)           地點:教學樓一樓公共電腦區前。

(三)           對象:全校教職員生暨社區民眾均可自由參加。

(四)           方式:本問卷為是非題,全部共10題,全數答對者,獲性別平等宣導小禮物乙份。欲參加抽獎活動者,續填入基本資料後,將本問卷擲入摸彩箱中,待311日下午4點於教學樓一樓公開進行抽獎,中奬人請持學生證至輔導處領獎。

(五)           目的:藉此進行性別平等教育宣導,瞭解多元性別概念,學習尊重不同性別的差異,減低性別角色刻板化,豎立對性騷擾、性侵害的正確應變知識。

by 王敏燕, 2013-04-03 10:24, 人氣(3774)
附件為高雄市政府人事處102年度性別主流化政策宣導教材PPT檔,歡迎下載觀看。

by 殷婉茹, 2012-02-15 10:37, 人氣(17891)

認識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什麼是CEDAW?

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是普世價值,為了促進世界各國實踐男女平等,聯合國大會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 CEDAW),作為國際人權重要規範,是聯合國五大人權公約之一。

CEDAW是保障婦女人權的完整清單,同時也是各國用以檢視其婦女人權保障執行情況的最佳評估指標,其中明文保障女性在政治、家庭、經濟、法律、就業、健康、國際參與等各方面之基本權利,堪稱「婦女人權法典」。

根據CEDAW委員會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於締約後繳交一份初次國家報告,爾後至少每4年要繳交一次國家報告,重新檢視、修正該國相關的法律規範及政策,提出各國在實踐公約上所做的努力,以確保各國落實公約規範。

CEDAW直接以女性需求為出發,清楚界定女性基本人權的內涵,並予以完整保護,其主要精神可以分成四個部份,第一,讓女性享有完整的人權;第二,清楚界定歧視女性的定義。只要涉及到任何性別上的區隔、排除或限定,讓女性無法享有完整人權,都算歧視。

第三,強調政府必須承擔消除歧視的責任,透過政策將歧視女性的因素從習俗、文化中消除;第四,鼓勵民間團體參與,提出影子報告(shadow report)或替代報告(alternative report),監督政府是否落實公約。

CEDAW公約主要精神:
1、讓女性享有完整人權
2、清楚界定歧視女性的定義
3、政府要承擔消除歧視的責任
4、鼓勵民間團體參與監督

CEDAW 共有三十條,一至十六條是主條文,十七至三十條羅列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一至六條規範國家要保障婦女得到充分的發展與進步;七至九條涉及婦女的公民與政治 權利,保障婦女參政與公共事務上面的發言權;十至十四條,規範婦女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涵蓋婦女的教育、就業、健康以及經濟權利;十五至十六條則涉及 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特別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地位的平等。

1-6條 保障婦女能夠得到充分發展
7-9條 保障婦女的參政權與公民權
10-14條 說明婦女應有的教育、就業、健康以及經濟權利
15-16條 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台灣為什麼加入CEDAW?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人厭倦戰爭的恐怖,都想追求和平,因而成立了聯合國。

1975年,聯合國受到全世界各地婦女運動的影 響,開始重視婦女問題,因此將 1975年定為「國際婦女年」,為聯合國第一次正式討論婦女議題。當時才發現絕大部分的婦女生活處境皆在邊緣狀況,於是聯合國便將1976到1985年訂 為婦女十年,期許各國政府於這十年中,加強婦女權利與地位之提升,並於1979年通過「消除一切對婦女歧視的公約」。CEDAW公約不僅要求各國政府提出 國家報告,也鼓勵民間團體發表影子報告,或是替代報告,以監督政府並落實公約精神。

臺灣以人權立國,身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一向主動遵守國際規範,自許對國際社會負責,為促進婦女權益及響應國際潮流而努力。多年來透過政府與民間的協力,無論在政策或法令上,臺灣的婦女權益有很大的進展。


臺灣何時加入CEDAW?

經過數個民間團體多年的努力,臺灣終於在2006年,於行政院會議決議,將加入CEDAW公約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隔年於立法院朝野政黨全力支持 下,順利通過臺灣簽署CEDAW公約,隨即由總統頒布簽署CEDAW公約加入書。既經全國最高民意機關決議及全國最高行政首長簽署,顯示公約所宣示之精 神,已獲得各界高度認同。2008年3月完成的臺灣初次國家報告書,可視為一重要里程碑。

2004年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成立
2005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決議由外交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共同推動CEDAW
2006年將我國加入 CEDAW 一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2007年立法院通過,總絞頒布簽署CEADW公約加入書
2008年撰寫CEDAW初次國家報告書
2009年發表初次國家報告書


臺灣如何落實CEDAW?

CEDAW公約很明確指出政府必須採取積極的作為,不論是制定法律或政策,必須防止一切對婦女歧視的現象發生。CEDAW委員會並規定各締約國必須 至少每4年繳交一次國家報告書,呈現該國4年內對促進性別平等所做的努力。同時民問團體可以選擇2種監督方式,其一為撰寫影子報告,另一為撰寫替代報告。 影子報告為民間團體針對該國所提之國家報告進行評論;而替代報告則往往是針對某一特定議題而發表報告。

目前臺灣已有多個民間社團正在積極撰寫影子報告或替代報告,期待藉由這樣的監督機制,一方面讓民間社團的聲音受到重視,另一方面促使政府相關單位努力改善 性別歧視的環境與制度。畢竟推動一個性別友善的社會無法單靠政府的力量,公民社會的成員在其中也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CEDAW條文內容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二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
(a) 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
(b) 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c) 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
(d) 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
(e)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f)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g) 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
第三條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四條
1. 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2. 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第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第七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
(a) 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票中有選舉權,並在一切民選機構有被選舉權;
(b) 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
(c) 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
第八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條件下,有機會在國際上代表本國政府和參加各國際組織的工作。
第九條
1. 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締約各國應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於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使她成為無國籍人,或把丈夫的國籍強加於她。
2. 締約各國在關於子女的國籍方面,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十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
(a) 在各類教育機構,不論其在城市或農村,在專業和職業輔導、取得學習機會和文憑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條件。在學前教育、普通教育、技術、專業和高等技術教育以及各種職業培訓方面,都應保證這種平等;
(b) 課程、考試、師資的標準、校舍和設備的質量一律相同;
(c) 為消除在各級和各種方式的教育中對男女任務的任何定型觀念,應鼓勵實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於實現這個目的的教育形式,並特別應修訂教科書和課程以及相應地修改教學方法;
(d) 領受獎學金和其他研究補助金的機會相同;
(e)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識字和實用讀寫能力的教育的機會相同,特別是為了盡早縮短男女之間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 減少女生退學率,並為離校過早的少女和婦女安排各種方案;
(g) 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
(h) 有接受特殊知識輔導的機會,以有助於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關於計劃生育的知識和輔導在內。
第十一條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 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b) 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c) 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進修,包括實習培訓、高等職業培訓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
(d) 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在評定工作的表現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
(e) 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以及享有帶薪度假的權利;
(f) 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2. 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a) 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
(b) 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
(c) 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
(d) 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
3. 應根據科技知識,定期審查與本條所包涵的內容有關的保護性法律,必要時應加以修訂、廢止或推廣。
第十二條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
2. 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締約各國應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
第十三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 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
(b) 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
(c) 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
第十四條
1. 締約各國應考慮到農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和她們對家庭生計包括她們在經濟體系中非商品化部門的工作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對農村婦女適用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2.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參與農村發展並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證她們有權:
(a) 參與各級發展規劃的擬訂和執行工作;
(b) 利用充分的保健設施,包括計劃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
(c) 從社會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 接受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訓和教育,包括有關實用讀寫能力的培訓和教育在內,以及除了別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區服務和推廣服務的益惠,以提高她們的技術熟練程度;
(e) 組織自助團體和合作社,以通過受僱和自營職業的途徑取得平等的經濟機會;
(f) 參加一切社區活動;
(g) 有機會取得農業信貸,利用銷售設施,獲得適當技術,並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墾殖計劃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 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住房、生、水電供應、交通和通訊等方面。
第十五條
1. 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締約各國應在公民事務上,給予婦女與男子同等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及行使這種行為能力的相同機會。特別應給予婦女簽訂合同和管理財產的平等權利,並在法院和法庭訴訟的各個階段給予平等待遇。
3. 締約各國同意,旨在限制婦女法律行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應一律視為無效。
4. 締約各國在有關人身移動和自由擇居的法律方面,應給予男女相同的權利。
第十六條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 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
(b) 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的權利;
(c) 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 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e) 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使婦女獲得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f) 在監護、看管、受托和收養子女或類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國家法規有這些觀念的話,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g) 夫妻有相同的個人權利,包括選擇姓氏、專業和職業的權利;
(h) 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無償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的,都具有相同的權利。
2. 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專區
by 系統管理者, 2011-11-16 10:41, 人氣(5564)
by 系統管理者, 2011-11-15 18:08, 人氣(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