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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辦理通報
by 胡明月, 2016-06-23 13:33, 人氣(2045)

教育部函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623

發文字號:臺教學()字第1050084484

主旨:為維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及友善安全環境,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相關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辦理通報,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另依防治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依據性平法第36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6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四、請向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加強宣導通報義務及知能,避免對於相關法令認識不足而觸法,並落實師生之性別平等教育及法治教育,提升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遇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鼓勵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