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甲看到年僅17歲之高三學生乙、丙在路上遊蕩,即向兩人表示只要答應他的請求,就可以招待他們到處遊玩。在乙、丙兩人同意下,三人結伴到臺灣各處旅遊數月,乙、丙兩人分別在甲的請求下,自願與甲發生性關係。乙、丙兩人之家長在乙、丙沒有回家之當晚即報警請求協助尋找兩人。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二、甲在餐廳喝得幾乎爛醉時看到乙便開始罵乙「垃圾」、「人渣」。起先乙不予理會,對甲表示「你喝多了」試圖勸阻,但甲繼續對乙說了一連串的髒話,乙在勸阻無效後回罵了甲「你才是廢物」,並賞了甲一巴掌。甲被突然而來的巴掌激怒,而作態想打乙,乙氣憤至極忍不住把甲推倒在地致甲受傷。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能否單獨作為羈押被告之事由?適用上有那些應注意之處?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一、20歲就讀某大學一年級之甲,為6歲乙之鄰居,乙之父母因臨時有急事,故委託甲到家裡照顧乙,乙與甲相處甚歡,乙便將其存有一千元之小猪撲滿送給甲,甲欣然接受後,將一千元挖出,並用以修理電腦。試問乙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二、甲、乙兩人為好朋友,甲因出國,故將其所有之摺疊腳踏車寄放在乙處,乙得知現在摺疊腳踏車甚為風行,未經甲同意就將該車賣給丙並交付之。甲回國後為感謝乙,索性就將該車送給乙。試問當事人間發生如何法律效力?
三、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九十三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近幾年來,甲、乙感情不睦,甲為避免乙知悉其財務狀況,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將其婚後購買之古董一件,無償贈與給其友人丙,贈與當時價值為五百萬元。乙於民國一百年四月知悉上述贈與,非常生氣,思考是否與甲離婚,但仍無法確定心意。甲贈與丙之古董目前貶值為三百萬元。試問對於此古董,乙可主張何種權利?
四、丙自幼被甲、乙夫妻共同收養,甲、乙離婚後,乙取得丙之監護權。丙成年,與丁結婚後,欲與甲終止收養關係,但遭丁反對。試問甲、丙得否自行單獨終止收養關係?其終止收養之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