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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個誣告行為誣告數人犯罪,究竟成立幾個誣告罪?
1樓
 
如標題......
2樓
 
這題屬實務之「概念題」...   有判例依據ㄛ!
 
3樓
的確,有判例一則。其爭點在於誣告罪係侵害了個人法益,或係國家法益。
個人在這邊沒有特別的見解~
 
 
4樓
 
 
係滴~依最高法院49台上883判例見解
 
認為「誣告罪」乃係侵害「國家」法益
 
故成立一個誣告罪(僅侵害「一個」法益)
 
詳參↓
 
 
 
 
5樓
例如:X一狀誣告甲乙丙三人
 
依照案件數來看,一狀誣告三人,僅一個誣告罪被告X,而(同時誣告甲乙丙)為一個犯罪事實,所以只有一個案件。
6樓
我認為 168 為國家法益  國家法益單一性原則下 是以巫告行為為構成要件 並不是以人數計算 因為是侵害國家司法裁判制度 例如173放火罪 為社會法益 甲故意放火燒乙屋 結果延燒到丙屋 也是構成一個放火罪 並不成立失火罪 因為是侵害社會安全 以上為本人淺見!!!   
7樓
 
我也覺得名翰同學的論述,吻合49台上883判例見解
 
芝湘學姐從「犯罪數」來研討,
似乎是把此案看成"想像競合"ㄌ...
一狀誣告3人(甲乙丙)雖僅一個犯罪事實
誣告罪倘係屬於侵害「個人」法益者
被告仍舊是"分別"侵害了甲、乙、丙3人的「個人法益」
 
惟於本題,依判例見解誣告罪乃係以侵害「國家法益」論
所以,答案才會是:被告之誣告僅侵害「一個」法益也!
 
 
8樓
感謝昌哥站台!!!
9樓
學說上另有認為此行為在侵害整體法益的情形,應該要就涉及之構成要件的性質和文義來探討行為人所侵害的客體有無各自獨立的可能,來認為是否成立想像競合。以一狀誣告數人,可能使數人受國家刑事司法權不當追溯,無法使數人視為一體,故無法論為一罪,而應論以想像競合。
 
此見解為林山田老師的看法。提供參考
10樓
 
如此,這一題應該視考題類型來作答
 
假如考選擇:答案應為侵害一個法益(以判例為準);
 
考申論的話:
 
就可以就實務及學說(可能還有通說及少數說呦)來分別論述囉
 
不過,結論倒是都以「一罪」論也!
 
 
11樓

嗯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