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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 潘老師憲法作業研討區 ~~~
1樓
 
102年11月29日補增內容↓
 
to:今年有修潘老師憲法課的同學們,
 
這學期的憲法作業中有哪幾題是找不出解答的...
 
不妨提出來,透過本研討區和學長姐、同學一起找答案
 
修潘老師的課雖然不輕鬆...但只要經過這一番洗禮...
 
對於往後研習法政其他類科之路,將有極大之助益!
 
加油~加油!  不要輕言放棄喲~
 
 
 
 
早上上法政系網站去瞄ㄌ一下...
 
今年潘台雄老師並沒有把作業題目交給法政系轉po
 
只找到10/09修正第9題的內容
 
茲轉貼如下↓
 
 

109號修正第九題:

修正:

國民大會尚未廢除前,全國性公投的憲法容許性如何,請申論?請說明公投法規定之全國性公投審議委員會之性質與作用?請評述公投法30公投門檻?
 
 
請成員們共同蒐集相關資料來作研討唄...^_^...
 
 
 
2樓
附件是此次憲法的作業。
 
有部分題目的關鍵字課本上面是有提到的,我有寫上頁數以及哪一個章節,只是有些題目課本上沒有,亦或是一個題目有多個概念,真的是蠻困難的,如果隨便寫,我想應該不如不要寫吧! (深呼吸)
附件
3樓
路過,進來插個嘴(PS--我沒修憲法)
 
如題,個人鄙見如下:
將創制複決權跟國民大會的權力分立作探討,
再探討直接及代議民主其中之優劣比較,
最好相關性的釋字及理由書也看一下。

 

4樓

國民大會尚未廢除前,全國性公投的憲法容許性如何,請申論?
我國憲法雖基本上採取代議民主之價值立場。而公民投票,乃由公民透過投票以多數決定方式來決定國家政策的行為,屬「直接民主」。而國民大會廢除前,憲法是否允許人民對法律案實施公民投票?


之所以有此爭議,是由于以下三條憲法規定所造成:

1.    第十七條:「人民有創制、複決之權」、

2.    憲法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3.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除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 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觀察以上三條憲法規定,則人民對於國家法律案的創制、複決權是否已為國民大會所取代,或者係並存?許宗力認為是並存。亦即,肯定我國憲法並未完全排除直接民主之容許性。故若立法者已建立一套公民投票法制,則人民即得合憲、合法地行使公民投票權。


請說明公投法規定之全國性公投審議委員會之性質與作用?

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職務,係就個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審議是否符合規定而屬得交由人民創制或複決之事項,具有協助人民正當行 使創制複決權之功能,性質上屬行政權。

而在中央政府組織上之定位上,按釋字第645號解釋稱:「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係置於 行政院內,並非獨立之行政機關,而是在行政程序上執行特定職務之組織,屬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據此,公投會雖隸屬於行政院,惟因公投會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成立與否之決定,對外係以「行政院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是公投會在中央政府組織上之定位,應係行政院內「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屬機關內部之單位。


5樓
 
102年第1學期  憲法作業題目   (轉貼Robecca附件檔案)
 

1.論述我釋憲機關釋憲之事由,並以大法官的解釋令說明?何謂「合憲性解釋」?為何如此?P35

 
2.我憲法中並未規定禁止修改之事項,修憲機關是否有權力修改任何條項,或者仍應有界限,請申論?
 
3.論述共和國家成文憲法的基本原則?
 
4.基本權利的效力是否可以及於私人間的法律關係?應如何適用?何謂「法律社會化」P96「基本權利衝突」?
 
5.論述基本權利的功能體系?P99為何提出客觀規範功能?
 
6.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檢察機關是否為司法機關,行政執行處是否為警察機關,請申論?檢察官是否 有權力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請申論?
 
7.論述「層級化法律保留」「行政處分」的涵義?依釋字第382解釋,第684號解釋,被記過之學生是否有權利進行行政爭訟,請申論->20講有提到
 
8.比較自由權與社會權?如何詮釋認定憲法第15條之工作權->課本14
 
9.國民大會尚未廢除前,全國性公投的憲法容許性如何,請申論?請說明公投法規定之全國性公投審議委員會之性質與作用?請評述公投法第30條之公投門檻->課本23
 
10.比較憲法本文、增修條文規定之緊急命令?行政院是否有權對緊急命令作補充性的規定,請申論?
 
11.比較憲法本文、增修條文規定之覆議制度?雙首長制是否應維持該制度,請申論->課本22
 
12.立法權、預算權為立法院之核心權力,請就同樣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進行比較->課本26
 
13.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P579,目前的司法院是否名實相符,請申論?論述「一元多軌制」「一元單軌制」的司法改革目標?->課本27

 

14.地方自治團體逕自以自治規章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請申論?釋字第38號解釋的觀點為何?地方制度法有何規定->課本30.31

 

6樓
 
呃...忘ㄌ問:Rebecca同學所說的憲法課本是......?
 
呃...忘ㄌ問:Rebecca同學所說的憲法課本是......?
 
呃...忘ㄌ問:Rebecca同學所說的憲法課本是......?
 
7樓
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行政執行處是否為警察機關:

所謂「警察」有廣狹之分:
1.廣義警察(即實質意義之警察):乃就其「功能」予以觀察,凡具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具強制(干預、取締權限)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者,均屬之;

2.狹義警察(即形式之意義之警察)
:狹義警察乃就「組織上」著眼,而將之限於警察組織之形式-警察法,於此法律所明文規定之機關及人員始足當之,其僅具警察之作用或負警察之任務者,不與焉。

而行政執行處就關於管收處分之執行,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就此部分,行政執行處為廣義之警察機關。

實務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對此有所解釋:「憲法第8條第1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

亦即,釋字第588號解釋認為[警察機關]係指廣義之警察機關,因此,行政執行處亦屬憲法第8條之警察機關。




另外,憲法的課本...不知是否為李惠宗之憲法要義 老師似乎都指定這本教科書
8樓
 
感謝嘉琳抽空協助學弟妹...^_^...
 
我也會到我們圖書室去翻憲法書籍找解答!
 
 
9樓
各位學長姐大家好:
 
看來我也是後悔修潘老師的憲法了@.@
 
原本以為是類似通識課程的憲法,
 
沒想到..應該說...是比較趨近『憲法專題研究』這個方向。
 
教科書是李惠宗教授的憲法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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