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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
1樓
朋友啊!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當心頭路沒去!
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20801

   屏府人考字第10221592200

一、  為維護行政團隊良好形象,各機關學校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具體明確要求公務人員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參依本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三、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四、  公務人員發生酒後駕車之懲處基準:

事由

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酒駕未肇事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一毫克以上未滿0‧一五毫克者

申誡二次

屏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2.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以上未滿0‧二五毫克者

記過一次

屏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3.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未滿0‧四毫克者

記過二次

屏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4.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四毫克以上者

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5.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記過一次

屏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6.   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

依情節記過一次

至記一大過

屏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酒駕肇事

1.     視肇事個案情節,予以記過一次至記一大過。

2.     肇事情節嚴重,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嚴重影響政府聲譽者

(1)   由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並予停職。

(2)   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屏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公務員懲戒法

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申誡二次

屏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上開懲處累積達二大過而無獎懲抵銷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五、  司法判決確定後,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除已受撤職懲戒或專案考績免職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予免職。

六、  各機關學校因業務或機關屬性,有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七、  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比照本原則辦理。

八、  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酒駕未肇事者,績效考核不得考列甲等,連續二次考列乙等者,不予續僱。酒駕肇事者,得視肇事情節輕重辦理專案考核,肇事情節嚴重,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嚴重影響政府聲譽者,得予以解僱。

九、  各機關學校應每季將查察執行情形報府備查。

2樓
 
 
酒駕肇事率居高不下~
 
公務人員理當以身做則,確有加以約束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