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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 夫債妻免還 法務部同意修法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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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債妻免還  法務部同意修法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2.11.22 11:15 am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今天說,支持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條文,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人所提民法第1009條、第1010條及第10301條條文等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列席備詢。

陳守煌說,立委提案認為現行民法第1009條、第1011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強迫夫妻一方破產時即應消滅法定財產制,以便債權人將債務人對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然納入債務人的破產財團中實屬不當應刪除。

他表示,民法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在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修正後的法定財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保權,已採分別財產制的精神。

他說,法又明定夫妻財產制消滅的原因,應為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離婚或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但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是依據債權人聲請改用,造成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這項條文作為催討債務的工具,導致債務人或配偶陷入生活困難,不合理且與現行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意旨相違背,建議刪除。

陳守煌表示,考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具有財產權的性質,但仍具身分權的特質,如果承認第三債權人可以代為行使權利,將剝奪配偶基於人格身分是否行使該權利的自由。

他說,配合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刪除,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他也表示支持。

2012/11/22 中央社】@ http://udn.com/

原載網址: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5159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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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新規定:夫債不再妻還 妻債也不用夫還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未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才不會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現象。

立法院院會今日修法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條,並增訂第1030條之1條條文。第1009條規定,法院宣告夫妻一方破產,分別財產制就自動成立,夫妻也各自負擔債務;第1011條則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清償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

至於增訂的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民法》在民國96年修正後,只要配偶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赴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吐出財產的一半,這種規定已有5000多個案子在法院審理,案件也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所謂妻債夫還或夫債妻還的情況,經過修法後就不再發生,未來只要夫妻結婚後,離婚或死亡,婚後財產誰的就是誰的;負債要各自清償,除非夫妻倆人自己在離婚或死亡已經做了財產分配,債務部分自己負責。

另外,有債權人擔心債務人脫產的問題,依照現行民法規定,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可透過《民法》第244條規定進行撤銷,債權人的權益並不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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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重要時事題,不妨花點時間詳加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