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民法總則及其法理斷非當然可適用於純粹親屬身分關係者有哪些?
選擇為複選
1.( )民法親屬篇討論的身分關係有L( 1)夫妻( 2):親子.( 3):家長家屬.的關係( 4) 純粹身分關係
2,下列何者正確: ( 1)親屬法關於代理原則上不能適用( 2): 身分行為不能附條件.附期限( 3)兩院離婚(協議離婚契約)不能附條件.附期限( 4)身分法關於權利能力及死亡宣告之規定.不可適用( 5) 身分法關於意思能力及行為能力之規定.原則上適用之( 6) 違反公序良俗之親屬法上身分行為.除親屬編另有規定外.亦應為無效
3,民法親屬篇是在討論身分關係的"成立".會有2個成立的要件:1:( )2: ( )
4, 父母子女間.夫妻關係間是為:( ), 兄弟姊妹間是為( )
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三七二號:" ( )之維護與( )身安全之保障.乃世界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 )之基本理念."
6, 財產法體系的基礎範疇:" ( )"( ). 及"( )".
7, 純粹親屬的身分關係之基本範疇:" ( )"( ). 及"( )".
8, 純粹親屬的身分關係裡:凡是共同經營此等關係之人.均必須接受"親屬的身分"之桎梏.無論是親子.夫妻.抑或家長家屬間.無法擅以( )或( )加以變更或挑選.
9,惟如親屬的身分人又兼有財產法上"人"之資格時.其在財產法上.則僅有法定代理人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財產管理人與本人之關係而已.別無( )關係可言.例:爸爸向孩子買房子.不得兼為法定代理人.而應另設( )人才能為之.
10, 財產法上: "人"與"物"係屬兩個無關連之" ( )"存在.須依"( )"之媒介.始能相互結合.即因法律行為."物"與"人"方可互相結合.而構成一法律秩序.發生權利義務關係.故"物"應為"法律行為"之客體.既然"物"為"法律行為"之客體.則主體地位之"人"自可依其( )或效果意思.將"物":( ). ( ).或做為繼承之標的.
11, 有"親屬的身分人".自然就有"親屬的身分".這是自然而然的.來源有:1: ( ) (如:結婚.收養....).2: ( ) (如:分娩).自然而然取的親屬的身分.不必靠"( )"為媒介.且親屬的身分本身有行使上及享受上一身專屬權義之濃厚性質.自不可作為:所有. ( ). ( ). ( ).或作為繼承之標的
12,在財產法體系上:原始的法律行為系以"( )"為其效果根據.無行為則無效果.有了行為則必發生法律上效果.惟至該原始的法律行為高次元化之後.始以"( )"為其效果根據.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受詐欺或脅迫之情事發生.就可產生法律上之效果.而成為財產法體系之骨幹.
13,法律上的無效有:1:自始無效.(所以沒有補正的問題)2: ( ).3: ( )
申論:民法總則及其法理斷非當然可適用於純粹親屬身分關係者有哪些?
選擇為複選
1.( )民法親屬篇討論的身分關係有L( 1)夫妻( 2):親子.( 3):家長家屬.的關係( 4) 純粹身分關係
2,下列何者正確: ( 1)親屬法關於代理原則上不能適用( 2): 身分行為不能附條件.附期限( 3)兩院離婚(協議離婚契約)不能附條件.附期限( 4)身分法關於權利能力及死亡宣告之規定.不可適用( 5) 身分法關於意思能力及行為能力之規定.原則上適用之( 6) 違反公序良俗之親屬法上身分行為.除親屬編另有規定外.亦應為無效
3,民法親屬篇是在討論身分關係的"成立".會有2個成立的要件:1:( )2: ( )
4, 父母子女間.夫妻關係間是為:( ), 兄弟姊妹間是為( )
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三七二號:" ( )之維護與( )身安全之保障.乃世界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 )之基本理念."
6, 財產法體系的基礎範疇:" ( )"( ). 及"( )".
7, 純粹親屬的身分關係之基本範疇:" ( )"( ). 及"( )".
8, 純粹親屬的身分關係裡:凡是共同經營此等關係之人.均必須接受"親屬的身分"之桎梏.無論是親子.夫妻.抑或家長家屬間.無法擅以( )或( )加以變更或挑選.
9,惟如親屬的身分人又兼有財產法上"人"之資格時.其在財產法上.則僅有法定代理人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財產管理人與本人之關係而已.別無( )關係可言.例:爸爸向孩子買房子.不得兼為法定代理人.而應另設( )人才能為之.
10, 財產法上: "人"與"物"係屬兩個無關連之" ( )"存在.須依"( )"之媒介.始能相互結合.即因法律行為."物"與"人"方可互相結合.而構成一法律秩序.發生權利義務關係.故"物"應為"法律行為"之客體.既然"物"為"法律行為"之客體.則主體地位之"人"自可依其( )或效果意思.將"物":( ). ( ).或做為繼承之標的.
11, 有"親屬的身分人".自然就有"親屬的身分".這是自然而然的.來源有:1: ( ) (如:結婚.收養....).2: ( ) (如:分娩).自然而然取的親屬的身分.不必靠"( )"為媒介.且親屬的身分本身有行使上及享受上一身專屬權義之濃厚性質.自不可作為:所有. ( ). ( ). ( ).或作為繼承之標的
12,在財產法體系上:原始的法律行為系以"( )"為其效果根據.無行為則無效果.有了行為則必發生法律上效果.惟至該原始的法律行為高次元化之後.始以"( )"為其效果根據.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受詐欺或脅迫之情事發生.就可產生法律上之效果.而成為財產法體系之骨幹.
13,法律上的無效有:1:自始無效.(所以沒有補正的問題)2: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