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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再議?
1樓
我有一個很好奇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中有提到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可向該機關提起再議?向法院所提出之書狀是否也叫再議狀或是在意狀?
 
我在新聞上看到所顯示的文字係叫在意狀!
教科書寫再議狀,大學教授提出地檢署的叫做在意狀!
那究竟他真正的文字是??
 
附件
2樓
教授用「在意」狀,表示教授很「在意」這件事,而不是教授真的在提出「再議」狀啦!(你講對不對啊!)
3樓
 
羅鎮
 
「再議」,檢察官偵查終結所作處分之救濟程序!
 
簡單說,刑案告訴人接獲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時,
 
如不服檢察官之處分,得於送達7日內聲請再議。
(刑訴第256條以下參照)
 
 
顏教授非告訴人,亦非江國慶家屬,當然沒有「再議」權利,
 
他只是藉「在意」狀來論述檢察官不起訴陳肇敏他"粉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