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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父借未滿18無駕照子乙機車車禍致後座丙受傷陪償民訴處理
1樓
若丙已對乙因合解或調解,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37第一項)
民事訴訟於審理階段-----程序優先實體審查原則
民事法院審理四步驟:
1.起訴合法要件(249第一項各款)
2.當事人適格
3.權力保護要件(訴之利益)
4.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實體事項=本案)
丙可否對甲請求法代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188)?
依上述審理步驟1.起訴合法要件(249第一項款)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民訴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丙不得對甲請求法代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之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樓
 
源屏同學:
 
這一題我初略看過,兩個細節分析和您分享:
 
(一)乙未滿18歲,於民法上乃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所以,無論是進行和解、調解或仲裁等法律行為,
理屬意思表示.故應得法代允許,始生效力。(77條)
故若經上述程序,則甲父當然已經負起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第187條第1項)(非188條)
 
 
【註:月初比較忙,所以民事訴訟部分我沒看喔!】
 
 
 
 
3樓
題目應改為:乙年滿20,且丙對乙已因合解或調解完成民事賠償,則丙可否再對甲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184第二項前段)?
4樓
我那題目的機車騎士已是成年人(唉,所以才會這麼麻煩呀,不然就照錫昌學長說的那樣就好,三兩下就給他解決了咩)

對於咱趙源屏同學的解題,我覺得還有幾個地方需要釐清,以下:

1.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為與前訴可以代用之判決,否則,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本件丙與乙間雖已為訴訟上和解,惟甲並未參加,則甲如何亦為當事人之一?

2.如甲並非該訴訟上和解之當事人,則丙乙間之訴訟上和解,依第380條第1項規定,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然該訴訟上和解之當事人僅為丙乙,甲如何亦為該訴訟上和解之既判效力所及?是該訴訟上和解具有對世效?還是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而為既判效力主觀範圍所及者?

※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的和解,是「訴訟上和解」,如果是法院外當事人私下的和解契約,並不具有
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私下的和解契約,無法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