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14 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民法設有時效制度的規則,對於請求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其權利,發生請求權減損效力的制度,原則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短期時效外,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15年。
在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之請求權為雖為5年,但是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之親屬間扶養請求權係因親屬身分而發生及存在,於親屬關係存續中,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因此兒子對於父母之扶養費請求權於親子關係存續中,並無消滅時效之問題。【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91年台上字第994號】
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簡單說,例如父母年輕時拋妻(夫)棄子,隨小三(王)逍遙快活去了,未盡為人父母之扶養義務。又如,曾對子女有嚴重虐待、惡意傷害、性侵害.......不法侵害行為者,自己得要多多保重...到了年老力衰、身無分文,已經快活不下去ㄌ...回頭要求子女負扶養義務者...於本條均有適用。
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簡單說,例如父母年輕時拋妻(夫)棄子,隨小三(王)逍遙快活去了,未盡為人父母之扶養義務。
又如,曾對子女有嚴重虐待、惡意傷害、性侵害.......不法侵害行為者,自己得要多多保重...
到了年老力衰、身無分文,已經快活不下去ㄌ...回頭要求子女負扶養義務者...於本條均有適用。
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上字第235號
據此,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玉純協議離婚時雖約定被上訴人蔡耀德、蔡耀萱未成年時之扶養費用係由上訴人負擔。然法定扶養義務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玉純間內部就扶養義務分擔之協議,既不影響渠等對外就未成年子女應共同負擔之法定扶養義務,即被上訴人劉玉純對蔡耀德、蔡耀萱所應負擔之法定扶養義務並不因此免除,上訴人與劉王純仍應依各自資力對蔡耀德及蔡耀萱負擔扶養義務。從而蔡耀德及蔡耀萱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之扶養費用,仍應以上訴人所應分擔之扶養義務為限。
又民法第1055條關於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一方行使之規定,僅係基於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不便同時受父母照顧之現實考量所設,其立法目的乃在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非免除監護權停止之一方之義務。準此,父母離婚後定監護權之結果,並不影響扶養義務,亦即未成年子女對未任監護之一方父母有扶養費請求權(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及司法院第25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論可資參照)。是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既為法律上之義務,即不生拋棄之可能。
民法第 1114 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民法設有時效制度的規則,對於請求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其權利,發生請求權減損效力的制度,原則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短期時效外,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15年。
在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之請求權為雖為5年,但是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之親屬間扶養請求權係因親屬身分而發生及存在,於親屬關係存續中,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因此兒子對於父母之扶養費請求權於親子關係存續中,並無消滅時效之問題。【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91年台上字第994號】
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又如,曾對子女有嚴重虐待、惡意傷害、性侵害.......不法侵害行為者,自己得要多多保重...
到了年老力衰、身無分文,已經快活不下去ㄌ...回頭要求子女負扶養義務者...於本條均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