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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被迫還 法務部研擬修法
1樓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5日電)為解決配偶欠債、銀行強勢討債問題,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今天說,10月中旬將開會研商修法意見,解決弱勢家庭困境。

卡債受害人張先生上午在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林永頌等人陪同召開記者說,2007年5月民法修正後夫債妻還的問題延燒,導致太太辛苦養家買來的房子要遭拍賣、夫妻關係破裂。

張太太說,丈夫無固定工作,全靠她賺錢養家,熬了多年好不容易買了現在的小窩,90%的房貸,但總算不需經常搬家找房子,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要強制執行法拍房子代位求償,讓她萬念俱灰。

尤美女說,根據現行法律,如果夫妻一方有債務,債權人可透過法律程序請求另一方的部分財產。根據統計,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強迫夫妻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案件數從2007年0件,2009年23件、2010年405件、2011年2371件到今年8月底暴增為4536件。

她說,案件暴增因銀行間「吃好逗相報」,夫妻只要有一方負債,銀行就可向法院聲請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把另一方的財產削出來還債。

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律師莊喬汝說,惡法讓法院淪為幫銀行討債的地方。律師李艾倫也說,銀行大剌剌藉用國家公權力伸進婚姻關係,介入夫妻財產處分,應立即修正。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維練說,已積極研擬民法第1011條的修法意見,預計10月中下旬邀集專家學者召開研討會,讓修法更能保障弱勢者的權益。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夫債妻被迫還-法務部研擬修法-045619075.html;_ylt=AuIdnuLMcSdUlbTljdA2eEeYBdF_;_ylu=X3oDMTRmbmNiOW5oBGNjb2RlA3ZzaGFyZWFnMnVwcmVzdARtaXQDTmV3cyBmb3IgeW91BHBrZwNiNjY5NjIyNC0wNjQxLTMwNjgtYTI0Ni1jYjkyZTNkN2I0ZGYEcG9zAzYEc2VjA25ld3NfZm9yX3lvdQR2ZXIDOTFmYzU5MzgtMDZmMy0xMWUyLTliZmYtMzA1MjhlYzg4OWM3;_ylg=X3oDMTNiNjZ0c3ZwBGludGwDdHcEbGFuZwN6aC1oYW50LXR3BHBzdGFpZAM1MjU4NWVmMy1jMzVkLTNkYjEtYjIzYy00Zjc3MTNhZTM0YzUEcHN0Y2F0A.W9seWKh3zol53kurrli5XmhYsEcHQDc3RvcnlwYWdl;_ylv=3
2樓
上次有跟嘉玲同學討論過此類題目 ..重點如下
 
      1...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修正前之條文明定:夫妻間之剩餘財產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然於96年5月23日此項條文刪除,其修正理由如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基於下列理由爰將第三項規定刪除:(1)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第1009條、1011條的規定將完全喪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2)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不利。」依立法理由(1)觀之,本次修法以保障債權人權益為主要考量之一。
 
       2..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因此,若夫或妻之一方負有債務而無法清償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即債務人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關係,將依債權人之聲請而消滅。
3樓
又打算要修法了喔
恩....我總覺得我國的民法好像對於債務人越來越保護了

4樓
 
 
去年在收發室,常收到債權人(銀行)類此之聲請......
 
 
我的感覺是:卡債哪來的?持卡人即或是"自招行為"...
始作俑者,還是濫發信用卡、任意調高額度的債權人呀
(所以ㄚ~沒事主動寄給我個御璽卡、鈦金卡...ㄉ.我都一概剪掉回絕!)
 
 
 
 
5樓

信用卡不會比較好用喔

 

現在的提款卡都可以在製卡同時,附加VISA簽帳功能,

也就是帳戶內多少錢,就可以刷多少,額度等於帳戶存有多少錢,

這種卡不會發生卡債,而且可以免了提領現金的煩惱,出國更方便。

 

雖然銀行是救急的好幫手,卻是趁虛而入的壞朋友,

C昌兄說的好,卡債多是自招行為。

 

我曾經有個行事高調的新鄰居,逢人自稱是「那個超商」的業務經理,

說月入七八萬,也開三菱休旅車,小孩兩個卻孤孤僻僻;

常常看他們一家出遊,一箱箱總是大賣場搬呀搬的,

禮拜六客盈滿門到半夜,禮拜天靜悄悄(睡翻),

禮拜一一早就聽得女主人在陽台kin kin kon kon在整理酒空瓶。

這家子,一天到晚信箱總是塞滿信用卡帳單,還有銀行貸款信件。

 

後來不知道哪個搗蛋的鄰居,偷拆了那家的帳單,

看完還把帳單塞在跟我家拜把的鄰居信箱內,

拜把鄰居自然收信進去一一攤看,看完,訝然驚恐──>

.......蓋伊內幕洗阿捏(汗).......

張張信用卡都刷爆(額度多在20萬),期期繳最低,

夫與妻各2~3張信用卡,連300塊錢的消費都刷卡....

 

我聽完也猛擦汗,還好,我不用信用卡....

6樓
 
瑜芳提到的是持卡人的「自招行為」...
 
回頭來看,銀行方面的做法又是如何:
我常接到銀行"代償卡債""信用貸款"之類的詢問電話.
【做這些動作之前,也不知道有無進行信用評估?】
 
而刷爆的持卡人則有如見到黑暗中的一盞明燈......
 
於是「以卡養卡」「挖東牆補西牆」,最後......
 
就看誰倒楣囉?!(老實說,我也不知誰卡衰!)
 
 
 
 
7樓
回C昌兄:
銀行業務豈止代償卡債+信用貸款,還有二手車貸喔!連汽車當鋪的生意也搶,太屌了介個.....總之,象卡雖?台灣個人消費市場退場機制的不完善,債清條例只是權宜之計。
 
跳回到本件案例,張太太說買了現在的小窩,有90%的房貸,但突然又接到法院通知,要強制執行法拍房子代位求償等等云云,C昌兄有昧油感節怪怪的?
 
小窩有90%房貸,就算先生在外欠錢不還被強執,那原來第一順位的債權人咧?昧油跳出來「挖馬有糞!挖馬有糞!」鬼叫一番?那個因為先生債務來弄分別財產制得逞後想佔據小窩的債權人,不會因為該債權執行無實益被駁回嗎?.....一肚子草包的我留。
 
 
 
8樓
 
瑜芳同學所言「拍賣無實益」,挺可能發生的!
 
 
因"第一順位債權人"(意即房貸)必伴隨抵押設定.
 
又,依抵押權物權效力必優先於卡債債權效力之故
 
就算房子拍出了,抵押權人(房貸銀行)將優先受償!
 
所以,一般到二、三拍價格若已遠低於房貸之數額.
 
拍賣後卡債銀行根本分不到錢,即為「拍賣無實益」
(個人認知:前提似應為房貸銀行並未聲請參與拍賣)
 
 
 
 
9樓
讓老衲回去再讀一點書後,再來討論
太有意思了這個題目
10樓
 
呵呵...太好了,那就有勞"方丈"多費心ㄌ...
 
貧道告退!(p.s.死道友免死貧道! ...哦...)
 
 
11樓
回C昌兄:
我覺得這則新聞案例,在案情描述裡,好像有問題耶~
 
12樓
 
黑阿~但報導沒挫(歸叢好好)耶! 
 
 
之前我也有這個疑惑ㄌ...
 
照說,應該是夫負卡債, 
而房子則登記於妻名下。 
因為屬於「婚後財產」, 
所以銀行會聲請查詢是否有辦理分別財產制,若無就害了↓
原因是:目前民法夫妻財產倘未約定則應為「法定聯合財產制
 
 
可是,萬一房子登記在「老公」名下...
銀行就基於債權人身分,代位去幫老公聲請「分別財產制」 
所以ㄚ~ 報導才說:行會幫他們辦"分別財產"咩! 
 
 
 
 
13樓

哪裡有問題??

我另貼以下這個新聞,它寫得比較清楚,看這樣會不會有助於釐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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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欠債我來還? 立委擬修法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王文玲、林思慧/台北報導】2012.09.26 08:49 am夫債妻還合理嗎?現行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若欠債無力償還,債權人可代位要求夫妻另一方拿出一半財產償還。藍綠立委認為不合理,將提案修改民法相關規定,避免惡法淪為討債利器。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說,預計十月中下旬邀專家學者開公聽會研議修法。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要求加快修法腳步。

積欠五百萬卡債的張先生昨在記者會說,他無力還債,法院卻要求他們夫妻改為「分別財產制」,等於把債務轉嫁給妻子,還說要法拍太太買的房子,太太很不諒解。

他太太則書面聲明,老公五年來沒拿錢回家,她也沒背書,銀行放款草率、賺利息,卻忽略徵信,出事再找無辜第三者求償,「司法還有公平正義嗎?」

尤美女說,民法規定夫妻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派請求權」,有權請求分配一半財產;若當配偶死亡或離婚,另一半有權要求分配婚後財產的一半。

她主張修改第一○三○條之一,限定僅夫妻兩人能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銀行等債權人等不得主張;另刪除一○○九及一○一一條,若夫妻一方破產或欠債,不必改用分別財產制。提案兩周內將送進立法院。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上會期已提案修改第一○一一條,限定夫妻以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者才予以適用。尤美女說,二○○七年五月修法時,竟把夫妻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能由夫妻兩人互相行使的規定刪除,導致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不管離婚是否已有財產協議,銀行或債權人都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 產制,把債務轉嫁另一半,違背立法意旨。


14樓
其實現在債權人的作法一般都是先按照民法第1005條及第1011條代位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待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判決確定後才會進行第二階段的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因為此二類訴訟係不同類型之訴訟~~前者為形成之訴(現在好像又受到家事事件法的影響是不是歸到非訟事件了ㄚ?)~~後者則是給付之訴的類型~~~以上跟各位分享一下囉~~~至於這樣的訴訟誰對誰錯?~~~算了~~個人不予評論~~僅僅就技術層面跟各位研究看看囉~~~
15樓
我發現這裡大家都好強喔~~~我真後悔當初沒有早一點來讀的~~~哈
16樓
另外我很好奇~~~這一個條文要如何修才會有保護到債務人呢?~~~因為當初是大法官解釋作成後才修法為非一身專屬權的ㄚ~~現在要怎樣修才會不違憲ㄚ?~~~不懂?~~~
17樓
哈哈,蔡同學也不錯喔,歡迎加入咱這個社團一起討論法律問題~話說,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到底要用啥程序哩?另外,債權人對債務人夫妻依民法第1011條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應該是不用代位吧

19樓
 
 
呵呵...金拍寫......(這就是從不認真讀民法的下場呀!)
 
開頭,宗澄在2樓所做的回應,已明白指出了重點所在。
 
茲分析簡述過程及原因:
 
(一)債務人夫妻倘未辦分別財產制,則屬第1005條法定財產制,
      所以銀行先聲請假扣押房屋【因夫妻法定(聯合)財產制】。
 
(二) 再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三) 最後階段,待法院「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之裁定確定之後,
       銀行使出殺手鐧 →第1031-1第1項
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
  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
 
 
所以,
報導才會說第1011條:「......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係為惡法也~ 

20樓
回嘉琳:
關於這篇報導是否記者在文字敘述間,有否加強還是甚麼,總之,看了就是略顯不對。
 
銀行在算錢方面是很聰明的,這件將執行的標的已有前貸,若貿然執行,無實益執行費等於銀行要全部自費,銀行那種連一塊錢都算得清清楚楚,為何要付錢然後去執行一件不可能受償的債權?
 
我有一本葵花寶典,等上課見面,借妳看看,挺受用的這個。
21樓
 
話說回來,民法講誠信,咱們也得為「債權(銀行)」的權益想想...
 
銀行濫發卡固然是有點「咎由自取」,可也沒逼你去濫刷卡呀...
 
瑜芳提到的寶貝芳鄰夫妻...
 
倘到還不出卡債時候,雙手一攤說「人肉鹹鹹」要銀行"看著辦"...
 
那銀行豈不是也粉無辜... 畢竟,這白花花的銀子可是您刷走ㄉ耶!
 
 
 
 
22樓
 
 
 
 
 
 夫債妻免還  法務部同意修法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2.11.22 11:15 am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今天說,支持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條文,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人所提民法第1009條、第1010條及第10301條條文等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列席備詢。

陳守煌說,立委提案認為現行民法第1009條、第1011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強迫夫妻一方破產時即應消滅法定財產制,以便債權人將債務人對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然納入債務人的破產財團中實屬不當應刪除。

他表示,民法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在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修正後的法定財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保權,已採分別財產制的精神。

他說,法又明定夫妻財產制消滅的原因,應為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離婚或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但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是依據債權人聲請改用,造成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這項條文作為催討債務的工具,導致債務人或配偶陷入生活困難,不合理且與現行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意旨相違背,建議刪除。

陳守煌表示,考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具有財產權的性質,但仍具身分權的特質,如果承認第三債權人可以代為行使權利,將剝奪配偶基於人格身分是否行使該權利的自由。

他說,配合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刪除,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他也表示支持。

2012/11/22 中央社】@ http://udn.com/

原載網址: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5159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