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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1樓
, 所謂非訟事件,乃由國家機關對於未生爭執之私權關係,依聲請或職權加以干預以保私權之程序,其與民事訴訟在對於已生爭執之私權關係予以實體上之確定者不同。非訟事件,非必有相對人,但仍多因當事人之聲請而發動,其由國家機關主動者,間或有之。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可知督促程序僅依債權人申請即可發生..與一般訴訟程序不同.

二 以下支付命令案例供參考

案例(催繳管理費)

邱先生問:

我居住的社區日前寄了一封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給我,要求支

付每月管理費560元,共計43個月24080元,還須額外支付滯納

310632元,比積欠管理費多了13倍,極為不合理。我因工作

緣故,經常不在家,一直都沒有收到支付命令裁定書,也已經

過了提出異議的期限,請問我應該如何自保?或是有無其他救

濟方式?

答:

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的一種,是讓當事人不必經過繁複

的訴訟程序即可加以解決彼此紛爭的一種程序。其程序是由聲

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請求金額,不必附加任何證據,

法院即會依據聲請書核發支付命令裁定書,經合法送達相對人

後,相對人於收受裁定書二十內未提出異議,此支付命令即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在本案例中,邱先生雖未於二十日內提

出異議,但需要考慮的是這個支付命令裁定書是否已經合法送

達於邱先生,因為只有在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後,債

務人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如未經合法送達,則二十日期間無從起算,支付命令自

無法確定。是以,本例中支付命令裁定書既已寄送至邱先生事

實上住居所或戶籍地,僅因個人之工作關係,經常不在家,而

導致實際未收受,司法實務上仍會被認定支付命令已屬合法送

達,二十日內未異議之結果,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邱先生居住社區管委會即得以確定支付命令強制執行邱先

生之財產。邱先生若仍認為滯納金過高,僅可提起再審之訴

濟其權利了。藉由此案例,讀者應有的法律常識是,收到法院

支付命令無須慌張,只要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然切記不可

置之不理,若讓支付命令確定,成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

法定文書,到時候再想救濟,就得大費週章了。

2樓
 
源屏貼的這篇文章挺讚的!......
 
「支付命令」確為吾人生活中極需明瞭的法律常識。
 
 
惟文章末段提到↓
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邱先生居住社區管委會即得以確定支付命令強制執行邱先生之財產。邱先生若仍認為滯納金過高,僅可提起再審之訴濟其權利了。
 
個人覺得:僅可提起「再審之訴」的救濟方式...似有疑義?
 
雖說民訴第521條第2項規定↓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
(1)本案符合第496條第1項的哪款再審事由?(第13款.看似有點關聯?)
(2)於管委會聲請強制執行時可聲請停止執行並同步提「異議之訴」
  【因此,提起再審,並非唯一之救濟途徑,文中僅可提起似有誤導。】
 
 
題外話↓
滯納罰金高達本金的13倍多......
這管委會,該不是非洲來的吸血鬼地下錢莊委員會呀?
(雖說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可是這樣的規約也太離譜啦)
 
 
 
 
 
3樓
學長說的異議之訴,是指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嗎?如果是的話,在這裡順便補充下,以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時,執行債務人僅得以支付命令「成立後」發生之異議原因事實,對執行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90年度台上字第576 號判決參照)。
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無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規規定之適用。

外還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處所謂消滅債 權人請求之事由」,是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 契約之成立,或類此情形。

如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不是針對該支付命令成立後或確定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事由提起,而是爭執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那麼就會和與提起異議之訴的要件不符。

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是要應依強執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判決意旨:「又若執行名義並未成立,債權人竟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侵害債務人之權利,僅係債務人得否依同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聲明異議而已,尚非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注意:這個強執法12條規定的聲明異議,和民訴法第516條對於支付命令得於20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是不一樣的東西)。
4樓
 
嘩歐~ 嘉琳實在有夠強的捏,
把強執條文和實務見解都給po上來ㄌ。...!...
 
依題(文)意,倘提起未受合法送達的「異議之訴」
就算沒被駁回,訴訟也是白費力氣,理應會敗訴!
 
 
另外,邱先生沒有繳納管理費,此乃不爭之事實.
故個人認為較可行方法→翻閱住戶規約條文規定.
並追查制定規約條文之程序.(依法應採重度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2/3以上出席,出席者3/4以上同意
從"規約"滯納金高達十幾倍之不合理約定來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