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以下支付命令案例供參考
案例(催繳管理費案)
邱先生問:
我居住的社區日前寄了一封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給我,要求支
付每月管理費560元,共計43個月24080元,還須額外支付滯納
金310632元,比積欠管理費多了13倍,極為不合理。我因工作
緣故,經常不在家,一直都沒有收到支付命令裁定書,也已經
過了提出異議的期限,請問我應該如何自保?或是有無其他救
濟方式?
答:
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的一種,是讓當事人不必經過繁複
的訴訟程序即可加以解決彼此紛爭的一種程序。其程序是由聲
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請求金額,不必附加任何證據,
法院即會依據聲請書核發支付命令裁定書,經合法送達相對人
後,相對人於收受裁定書二十內未提出異議,此支付命令即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在本案例中,邱先生雖未於二十日內提
出異議,但需要考慮的是這個支付命令裁定書是否已經合法送
達於邱先生,因為只有在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後,債
務人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如未經合法送達,則二十日期間無從起算,支付命令自
無法確定。是以,本例中支付命令裁定書既已寄送至邱先生事
實上住居所或戶籍地,僅因個人之工作關係,經常不在家,而
導致實際未收受,司法實務上仍會被認定支付命令已屬合法送
達,二十日內未異議之結果,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邱先生居住社區管委會即得以確定支付命令強制執行邱先
生之財產。邱先生若仍認為滯納金過高,僅可提起再審之訴救
濟其權利了。藉由此案例,讀者應有的法律常識是,收到法院
支付命令無須慌張,只要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然切記不可
置之不理,若讓支付命令確定,成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
法定文書,到時候再想救濟,就得大費週章了。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可知督促程序僅依債權人申請即可發生..與一般訴訟程序不同.
二 以下支付命令案例供參考
案例(催繳管理費案)
邱先生問:
我居住的社區日前寄了一封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給我,要求支
付每月管理費560元,共計43個月24080元,還須額外支付滯納
金310632元,比積欠管理費多了13倍,極為不合理。我因工作
緣故,經常不在家,一直都沒有收到支付命令裁定書,也已經
過了提出異議的期限,請問我應該如何自保?或是有無其他救
濟方式?
答:
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的一種,是讓當事人不必經過繁複
的訴訟程序即可加以解決彼此紛爭的一種程序。其程序是由聲
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請求金額,不必附加任何證據,
法院即會依據聲請書核發支付命令裁定書,經合法送達相對人
後,相對人於收受裁定書二十內未提出異議,此支付命令即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在本案例中,邱先生雖未於二十日內提
出異議,但需要考慮的是這個支付命令裁定書是否已經合法送
達於邱先生,因為只有在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後,債
務人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如未經合法送達,則二十日期間無從起算,支付命令自
無法確定。是以,本例中支付命令裁定書既已寄送至邱先生事
實上住居所或戶籍地,僅因個人之工作關係,經常不在家,而
導致實際未收受,司法實務上仍會被認定支付命令已屬合法送
達,二十日內未異議之結果,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邱先生居住社區管委會即得以確定支付命令強制執行邱先
生之財產。邱先生若仍認為滯納金過高,僅可提起再審之訴救
濟其權利了。藉由此案例,讀者應有的法律常識是,收到法院
支付命令無須慌張,只要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然切記不可
置之不理,若讓支付命令確定,成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
法定文書,到時候再想救濟,就得大費週章了。
※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無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規規定之適用。
另 外還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處所謂「消滅債 權人請求之事由」,是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 契約之成立,或類此情形。
如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不是針對該支付命令成立後或確定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事由提起,而是爭執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那麼就會和與提起異議之訴的要件不符。
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是要應依強執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判決意旨:「又若執行名義並未成立,債權人竟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侵害債務人之權利,僅係債務人得否依同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聲明異議而已,尚非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注意:這個強執法12條規定的聲明異議,和民訴法第516條對於支付命令得於20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是不一樣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