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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選定制度?
1樓
民訴我有一個不懂的問題?就是選定人制度!民訴41條以下!選定制度是否多數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起訴或被訴,是嗎?簡單說是不是就是有10個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一人承擔該訴訟,其餘9人脫離該訴訟是嗎?
另外44條之1以下我更混亂了!
2樓
選定當事人制度,這個舉例就會比較好了解。
 
遊覽車駕駛甲因駕駛不慎,造成A1 ~ A20受傷。對於這樣的事實,A1 ~ A20本來就不屬非法人之團體,如要主張其權利,本來就必須個別起訴,然民事訴訟制度上有選定當事人,亦即,這些有共同利益之人,非屬於民訴40條3項之非法人團體,可以以該制度由A1 ~ A20中選定1人或數人,為A1 ~ A20起訴為訴訟行為(或被訴),避免了個別起訴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但是所謂脫離訴訟,亦即選定人脫離了形式之當事人,但選定人事實上仍為實質當事人。
 
如上例:基於該車禍事實,有共同利益之人,A1 ~ A20 選定A19與A20,為選定人A1 ~ A18及被選定人A19、A20項甲之遊覽車公司起訴;或A1 ~  A20均一同起訴(訴訟繫屬)後,嗣後選定A19與A20,其他人A1 ~ A18脫離訴訟。以上A1 ~ A18雖非形式之當事人,但仍為實質當事人,故判決效力所及者為全體。
3樓
補充,上述概念了解後44條之1以下應該就會比較好理解了。
4樓
謝囉文傑大哥!我了解了。原來是這樣子阿!係為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5樓
哈,剛剛收到mail後,重新審題了一下,另外發現一個有趣的地方。
 
其中:「就是有10個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一人『承擔該訴訟』」。
 
訴訟擔當,可分為法定之訴擔當及任意之訴訟擔當。我們討論選定當事人是指任意的訴訟擔當。所以所謂「承擔該訴訟」,應用訴訟之擔當為當。蓋承擔訴訟,應係指承受訴訟,即因法定之事由造成訴訟之停止而使用承受訴訟一詞。
 
以上無關是非,有點像說文解字,個人認為,擔當一語,有點像擔任,委任,為為他人而出任之意。而承擔,有接受、承受之意,為將所承受之事務,視為為自己之事務。以上是小弟的解字,不過為避免這樣的問題發生,考試還是要用比較精準點比較好,以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