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MS知識社群ePortfolioeeClass學習平台空大首頁登入
位置: 蒲公英慈愛社 > 討論區 > 討論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1樓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全案僅被告上訴,或檢方為了被告利益而上訴,除非原判決有適用法條的錯誤,否則二審法院不得判處更重的刑責,以求保護被告,讓被告不會畏懼行使上訴權,法界稱該法條為「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沉迷電玩致女兒餓死 父母判刑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4日電)桃園縣一對20多歲年輕夫妻,因沉迷線上遊戲,放任年僅1歲多的女兒餓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以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判處2人各7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王姓夫妻於民國99年2月間早產生下1名生長發展遲緩的女嬰,女嬰於同年12月間,因流行性感冒病等疾病入院治療。
判決指出,女兒出院後,王姓夫妻因長期沉迷線上遊戲,怠於照顧女嬰,僅斷斷續續提供少量牛奶餵養她,而未給予足夠的餵食量,導致女童去年2月23日因消瘦型營養不良合併脫水引起代謝性休克死亡。
王姓夫妻辯稱他們無消極遺棄的主觀犯意,只是缺乏育兒的專業知識,王男月薪僅新台幣1萬餘元,有時甚至不到1萬元,王妻則因負擔母職而未外出工作,並非不思努力。
他們另主張自身有輕度智能障礙,屬社會中下階層的經濟弱勢族群,難以苛求他們對早產而天生孱弱的女嬰有完整必要的照料。
法院一審認為王姓夫妻的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以憫恕,因此依法酌減其刑,判處王姓夫妻各5年4月徒刑
高院審理認為,王姓夫妻熱中線上遊戲,沉溺於網路世界,卻對身旁真實存在的女嬰長期漠視,未給予她基本生存所須的扶助、養育等,導致女嬰雖滿週歲,體重卻未逾4公斤,還長期忍受未能獲取足量食物的飢餓苦痛。
合議庭認為王姓夫妻雖未對女嬰有積極的加害動作,但此持續性的行為「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此撤銷原審依法減刑的部分,依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判處2人各7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1010614
學長這樣有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嗎?..

 

2樓
 

振益同學:

 

關鍵重點,你已經使用不同顏色圈出來了...

 

王姓夫妻涉犯刑法第294條第2項遺棄致死罪

依法本應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我推測第一審引用刑法§57+§59酌減為54

 

翻閱我手上的參考書,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要件有二

(一)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故自訴人或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所提上訴不適用。

(二)         非因原審判決法條適用不當

就此要件,實務之標準極為嚴格;凡變更第一審引用

之「刑法」條文,皆可認為原審判決法條適用不當,

而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準此,個人認為第二審判決並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4樓
 
認定不適用減刑標準之原因,就在於這一段↓
 
高院審理認為,王姓夫妻熱中線上遊戲,沉溺於網路世界,卻對身旁真實存在的女嬰長期漠視,未給予她基本生存所須的扶助、養育等,導致女嬰雖滿週歲,體重卻未逾4公斤,還長期忍受未能獲取足量食物的飢餓苦痛。
合議庭認為王姓夫妻雖未對女嬰有積極的加害動作,但此持續性的行為「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此撤銷原審依法減刑的部分,依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判處2人各7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此外,如果這案子是由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
就要件 (一)以觀,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呀。
 
 
 
5樓
感謝學長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