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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
1樓
今天在頻果日報這則新聞,但令我最想不透的是這則新聞的結尾!誣告罪適用的問題??
 
無端被告的陳姓男子(二十九歲)是宜蘭縣經營飲料店的小老闆,其劈腿女友也姓陳(二十四歲),是宜蘭一家百貨公司賣化妝品的櫃姐。當初承辦此案的女警形容,陳女長得很漂亮,身材高,陳男家中富有,是名型男,兩年半前兩人經友人介紹認識,十分登對。
去年二月間陳女劈腿,認識長得高大帥氣的軍人劉姓男子(二十四歲),兩人很快陷入熱戀;陳女為了劉一度要求和陳分手,但陳男拒絕,陳女乾脆腳踏兩條船。

扯男友下藥迷姦

五月十四日晚上,陳女下班後,搭陳男的車到蘇澳住處,途中兩人還共飲陳男買的牛奶,當晚兩人就在陳男家過夜並發生關係。不料隔天凌晨,劉男打手機給陳女,陳男順手幫她接聽電話,劉男一聽是男子聲音,質問陳男是誰?陳不爽回嗆:「我是她男友,她就睡在我旁邊。」隨即掛斷電話。
陳女隨後遭陳男質問為何半夜有男人打電話找她?陳女驚覺不妙,回家後向劉男謊稱:「因為喝了陳男給的牛奶,覺得昏昏沉沉不自主下,才會和陳男發生性關係。」劉男一聽十分生氣,立即打電話報警指女友被下藥迷姦。
警方偵辦,傳陳女製作筆錄時,陳女仍供稱是陳男在她幾乎沒意識也沒力氣反抗下性侵;因陳女喝剩的牛奶裡沒驗出有問題,故檢察官認為陳男是未經陳女同意趁機性交,不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因而依趁機性交罪起訴。

挨告性侵判無罪

全案在法院審理時,陳女翻供稱每次和陳男見面都自願發生性關係,強調從沒有提告意思,是劉男生氣報的警,她與劉不再往來。有趣的是,經此劈腿風波,陳男仍原諒女友,兩人還在法庭上告訴法官:「我們決定在七月結婚步上紅毯。」法官因此判陳男無罪。

誣告認定有爭議

對法院判決,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慧蘭昨表示,檢方將提上訴,若高院仍判決無罪,檢方將追究陳女涉誣告、偽證罪。不過律師李蒼棟指出,因當初是劉姓男子報案後由警方主動偵辦,而非陳女主動提告,故陳女涉誣告罪名有爭議。
 
 
 
 
2樓
 
 
從報導看來,本案係經劉男"告發"後才展開偵查,
陳女並非告訴人,的確不應該以「誣告罪」繩之;
 
但,假如陳女在偵查庭之證詞與法庭陳述有出入,
則可能構成"偽證罪",而誣告&偽證.刑責相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