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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嗆「你撞撞看」檢認定同意攻擊
1樓

爭議!嗆「你撞撞看」檢認定同意攻擊

這起判例讓被害人直呼離譜!台東一名黃先生日前和人發生衝突,對方揚言開車衝撞,一氣之下他回嗆「你撞撞看啊」,對方竟然真的衝撞他的愛車,他因此提告,沒想到檢察官認為,被告是在黃先生的同意下攻擊,屬於「阻卻違法」中的承諾行為,予以不起訴。

讓車主無法接受,法界人士也覺得有爭議。 電影片段:「打我啊,笨蛋。」

公堂之上嗆聲「打我啊」,就換來一頓拳打腳踢,打人的卻沒事。電影片段:「大家都聽到了,是他叫我打,我才打的,像你這種要求,我這輩子沒見過。」

但電影搞笑橋段真實上演,可就令人傻眼,黃姓男子的轎車車頭被整個撞爛,開車衝撞的男子卻獲不起訴,就因為他嗆了一句「你就撞撞看啊」。

黃姓車主:「好啊,你撞啊,我有講這句話沒錯,如果真的以這樣子就不起訴的話,那下次我就拿刀子去砍人就好了,說實在的,我整個都傻掉了,怎麼會這樣子,變成不起訴。」

車主直呼太離譜,對方因為和他積怨,開貨車來恐嚇要衝撞他,一時氣急回嘴嗆聲,竟然檢察官竟然認定是他同意被衝撞,檢察官引用法條,這是屬於阻卻違法的「承諾」行為,是指當事人的言行、形式上違反法律,卻不用被處罰。

只是刑法24條規定,為避免生命、自由、財產,在不得已的情況才不罰,如今卻用在衝撞車輛的毀損案件上,引爆法界爭議。律師吳漢成:「這個不起訴處分書或許有可採之處,如果再把它前因後果對照,這可能在經驗法則上就有所欠缺了。」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告訴人應該是出於真意所為的意思表示,所以檢察官才會做出阻卻違法的認定。」

地檢署認為檢察官做了專業判定,當事人不服,可以提出異議,但只要嗆聲就等於同意被攻擊,這樣的判例讓被害人及部分法界人士,都很難接受。
不知學長有何看法?
2樓
從霸淩,潑糞及公寓間的叫罵到嗆聲,我們去看看整個社會的病態o
我們本是禮儀之邦, 期待透過這些案件, 讓人們在待人處事中
能學會相互尊重,覺得這樣的判例含有教育的性質o
 
 
不知學長有何看法?
 
 
 
3樓
大概一兩年前有個案例,我想同學們都還有印象:
 
夫妻因故口角,夫作勢將小朋友抱起欲丟進油鍋,妻子說,你丟呀!你丟呀!結果丈夫真的把小朋友丟進油鍋。
 
記得那件事件後,檢察官要追究妻子是否有教唆傷害/殺人之情形。
4樓
不懂新聞為何提到刑法§24。刑法§24是緊急避難,
跟學說上主張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有啥關係?

還有,新聞的開頭將這案子稱之為「判例」,這是
很明顯的錯誤。


對於這個案子,檢察官將被害人的挑臖行為解釋為
出於真意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確是難以讓人心服。
不過,這樣的案子一出現,或許可以讓那些喜歡在
別人氣頭上挑臖的人一點警戒。
5樓
 
推測檢察官應是以超法規阻卻違法「得被害人承諾」之事由.做不起訴處分
 
 
這件事就正巧發生在我上班的「臺東」... 所以捏...
昨天大家只覺得「太扯ㄌ」鵝蟻... 並沒有多加討論
誠如吳漢成律師所言:「在經驗法則上有所欠缺。」
              (李泰安搞軌案辯護律師)
 
to:玉惠
這個只能說是"案例",不是"判例"喲(法律用語需講求精準)
 
夫妻吵架,女方往往會略帶挑釁的說:「打我ㄚ~打我ㄚ!」
此外,如文傑所舉的案例,正是這一類「言語挑釁」之典型
檢察官做不起訴處分,也許就如妳所說,有"教育大眾"用意
 
 
6樓
都馬是記者亂教,害很多人都稿錯...
判例是最高法院認為某個最高法院的裁判所持的見解很讚,可以作為類似案件的判決先例,而經最高法院的民事、刑事庭會議、總會決議後,編入判例要旨,然後在報請司法院備查,所以判例是有拘束法院的效力。那像本案中的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連判決都不是,所以他根本就不可能是判例。

另外,剛才稍微瀏覽了下網民對於該案的留言,發現很多人就延伸說「如果說...殺我啊...結果會怎樣?..」
顆顆,可以討論下喔,得被害人承諾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對於殺人罪,是否也能適用?
7樓
謝謝學長學姐們
 挑釁的話不可亂講, 否則很有可能成為"被害者" 或是"教唆罪"
且成為「得被害人承諾」之事由.做不起訴處分
 
8樓
得被害人承諾須具備以下要件!!
1. 須為可容許承諾之法益:僅有身體法益中普通傷害、自由法益、財產法益得承諾。
2.被害人須具備承諾之能力
3.被害人之承諾須於行為前為之,且於行為時其承諾之效力仍然存在
4.被害人之承諾意思須基於真誠之自由意思下所為
5.承諾下之行為不可違反公序良俗
6. 行為人須基於該承諾之認識下所為之行為

以上開案例 應不符第4項之要件 但!!要如何證明非基於真誠意思下 恐難舉證!!
而被害人一定要是承諾人!!!
還有如果是承諾殺自己 行為人應成立第275條第1項後段加工自殺罪!!
如果是重傷則成立第282條後段之加工自傷罪!!

9樓
 
很高興的一件事:讀書會的功能出現ㄌ。
 
 
原本,初次看到這一則報紙新聞的時候,
個人亦覺得,這位檢察官真的有點離譜。
玉惠的一段話,讓我開始做反向思考,
仔細想想,檢察官這樣的處置或許沒錯。
因兩造口角爭執間,於氣頭上又遭挑釁,
行為人當時的情緒心態非旁人所能理解,
再者,以車撞車,應該不是單方面損失,
所以,犯罪嫌疑人雖是不成立毀損刑責,
但告訴人仍可依侵權行為打民事官司呀!
 
 
 
 
 
 
 
 
 
10樓
台灣對於社會案件普遍存在以刑逼民的思想。而忽略民法的適用。
而媒體言論,也僅以聳動的標題為主,提高買氣,對於法層面的探討,法事實的運用,置之不理。
讀書會的功能,相當於合議審的組織架構,讓每位社員發表個人意見,對事實與法律,能以理性、理智的思想,為客觀的判斷。
如何不受言論與政黨色彩,左右事實與法律判斷的依歸,想必,是當今每個人都因應學習的課題。
對於現今社會無限感慨,茲抒此言。
 
 
11樓
 
宗澄所分析探究的"媒體"心態... 個人深表同感......
 
其實,更可怕的是... 
媒體這種「不明究理、華而不實」的報導,影響力卻不容小覷
 
如目前推動試辦的「觀審制」...感覺上似乎是想要「順應民意」
可是,一旦判決下來不符媒體之期望,恐怕又要「罵聲連天」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