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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大家都是工作、課業兩頭燒,可能也沒有時間一一來點聽;
 
 
所以,我另開了這個討論區,收聽後任何心得可於此分享。
 
 
 
 
【讀書會的優點就在於此處,這正是所謂的分工閱讀也!】
 
 
 
 
2樓
 
我先來分享一則唄:
「合會」俗稱互助會,跟會,被會首惡意倒會,怎麼辦?
 
別擔心,民法債編已新增「合會」章節( 第709-1~709-9 )
 
民法第709條之9  (合會不能繼續進行之處理)
 
第1項
(1)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
     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但另
     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2)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3)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
    ,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第2項
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3樓
 
Q:
房子被法院查封之後,可否再出租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