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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還是詐欺!!
1樓
甲為某署立醫院醫師,署立醫院為了鼓勵醫師專心於院內工作,對於不在外開業或
兼業者,按月發給不開業獎金三萬元。甲於任職之初,在醫院切結書上簽名,清楚
表示不會在院外開業或兼業,院方於是每月發給不開業獎金。甲後來在某診所兼業,
經過一年,並未告知任職的醫院。同事向院方舉發,院方則向地檢署提告。問:甲
成立何罪?

我覺得有背信 可是不作為的詐欺好像也有!!! 請學長姐解答啊!!

我真的覺得公職王的答案真的不能參考!!!有的答案真的好扯!!!
2樓
 
參考學習式六法的解說↓
第339條(詐欺罪)
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之行為,
包括虛構事實、歪曲或"掩飾事實"等手段。
第342條(背信罪)
背信罪之行為主體(即行為人啦,搞噱頭!),
以具備為他人處理財產事務身分之人為限
 
結論:應當是以「詐欺罪」論。
 
 
3樓
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