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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脫離
1樓
我想問的是 共犯脫離
分有三說 陰謀階段脫離 預備階段脫離 著手階段脫離
共犯意旨一部行為 全部負責 一部既遂 全部既遂
那如共犯中一人 於這上述各階段脫離 會有不同罪責嗎 (最後結果已既遂) 
還是全部以既遂論!!因為不適用中止犯!!請解惑啊!!!
如果在預備階段就已脫離 而其他人已既遂 那脫離那個人也論已既遂 感覺怪怪的!!
2樓
 
名翰同學:
 
(一)犯罪行為階段須已達到「著手階段」才有既、未遂之問題
 
(二)中止犯要件:「必須行為之結果不發生」,亦即是「未遂」
      換言之,如果其犯罪行為「既遂」,則無由成立「中止犯」
 
(三)刑法對於陰謀階段僅於第101條第2項暴動內亂罪定有罰責
 
(四)刑法對於預備階段定之處罰:內亂、外患、公共危險(縱火)
                                                   殺人、強盜及擄人勒贖等罪
 
 
 
 
 
3樓
我的意思是 原本是共同正犯 後來反悔!!
我舉例好了..
甲與乙共謀要去強盜丙 但乙而後反悔 並勸阻甲不要強盜丙且使用強制力 但未成功 甲仍獨自強盜丙既遂!!
係乙如下列反悔時點之甲罪責
(1)強盜預備時 (2)強盜未遂時
爭議點 共同正犯 係屬有犯意之聯絡 行為之分擔 而一部既遂全部既遂之原則!!
但乙預備時反悔 是否也要以既遂論!!還是個別論斷 但本質是共同正犯 個別論斷也怪怪的!!
有一說是說 乙還是以既遂論 只是法官得依57條及59條酌量減輕!!!  
4樓
 
呵呵...   歹勢,忘了說明清楚......
我不是說犯罪行為要到「著手」階段才論既、未遂嗎?
 
我國刑法對於強盜罪之「陰謀階段」並不處罰,
雖然處罰「預備」,但乙在預備階段就已退出,
所以,甲的強盜既遂行為中,乙就不是共犯呀!
乙非共犯,自然不生"一部既遂全部既遂" 問題。
 
【犯罪行為階段:陰謀→預備→著手→既(未)遂】 
5樓
 
所以,狹義共犯(共同正犯)之構成要件: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不是"或")
 
我這麼比喻好了:甲、乙兩人和丙素有嫌隙,兩人於閒談時密謀要把丙"做掉"
 
之後,開始購買工具(開山刀、手套、面罩)預備殺人,而乙則是完全不知情
 
結果在丙宅附近埋伏多日,逮到一個四下無人的機會,真的把丙給"宰"了
 
 
承上,您覺得偵辦案件的檢察官...會把乙當殺人(既遂)罪的共同正犯起訴嗎?
(當然不會呀,簡言之:狼冇係伊抬耶ㄚ!殺人...犯意沒行為不犯法。)
 
 
 
(呵呵...偶私底下也有想過把不來的彼特給宰ㄌ耶...幹嘛沒事長得那~麼蟀!)
 
 
6樓
感謝!!!非常了解了!!
要實行了才有28條的適用!!
如果只要預備階段就脫離就負責脫離前之罪責!!
因為28條說明得很清楚!!共同實行才有適用!!

一時被共犯脫離這個名詞搞混!!!
脫離了就不是正犯!!!!!

7樓
 
中止犯在國考中還蠻常出現滴,算是刑法考試重點
 
題型往往類似:
甲、乙在「共同著手」砍殺丙的過程中,
乙見全身是血哀嚎求饒的丙突心生不忍,
不僅阻止甲繼續砍人,還趕緊叫救護車,
不幸的是,丙送醫後終因失血過多死亡。
 
上列題解,就如同名翰在3樓末段所寫↓
甲、乙還是以殺人(既遂)罪共同正犯論處
只是法官量刑得依57條及59條酌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