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脫離
(蔡名翰, aaaa6164@hotmail.com, 2012-05-01 23:15)
1樓
我想問的是 共犯脫離
分有三說 陰謀階段脫離 預備階段脫離 著手階段脫離
共犯意旨一部行為 全部負責 一部既遂 全部既遂
那如共犯中一人 於這上述各階段脫離 會有不同罪責嗎 (最後結果已既遂)
還是全部以既遂論!!因為不適用中止犯!!請解惑啊!!!
如果在預備階段就已脫離 而其他人已既遂 那脫離那個人也論已既遂 感覺怪怪的!!
(李錫昌, asia5588@yahoo.com.tw, 2012-05-02 17:16)
2樓
名翰同學:
(一)犯罪行為階段須已達到「著手階段」才有既、未遂之問題
(二)中止犯要件:「必須行為之結果不發生」,亦即是「未遂」
換言之,如果其犯罪行為「既遂」,則無由成立「中止犯」
(三)刑法對於陰謀階段僅於第101條第2項暴動內亂罪定有罰責
(四)刑法對於預備階段定之處罰:內亂、外患、公共危險(縱火)
殺人、強盜及擄人勒贖等罪
(蔡名翰, aaaa6164@hotmail.com, 2012-05-02 18:32)
3樓
我的意思是 原本是共同正犯 後來反悔!!
我舉例好了..
甲與乙共謀要去強盜丙 但乙而後反悔 並勸阻甲不要強盜丙且使用強制力 但未成功 甲仍獨自強盜丙既遂!!
係乙如下列反悔時點之甲罪責
(1)強盜預備時 (2)強盜未遂時
爭議點 共同正犯 係屬有犯意之聯絡 行為之分擔 而一部既遂全部既遂之原則!!
但乙預備時反悔 是否也要以既遂論!!還是個別論斷 但本質是共同正犯 個別論斷也怪怪的!!
有一說是說 乙還是以既遂論 只是法官得依57條及59條酌量減輕!!!
(李錫昌, asia5588@yahoo.com.tw, 2012-05-02 19:39) 1 人
4樓
呵呵... 歹勢,忘了說明清楚......
我不是說犯罪行為要到「著手」階段才論既、未遂嗎?
我國刑法對於強盜罪之「陰謀階段」並不處罰,
雖然處罰「預備」,但乙在預備階段就已退出,
所以,甲的強盜既遂行為中,乙就不是共犯呀!
乙非共犯,自然不生"一部既遂全部既遂" 問題。
【犯罪行為階段:陰謀→預備→著手→既(未)遂】
(李錫昌, asia5588@yahoo.com.tw, 2012-05-03 08:56)
5樓
所以,狹義共犯(共同正犯)之構成要件: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且"不是"或")
我這麼比喻好了:甲、乙兩人和丙素有嫌隙,兩人於閒談時密謀要把丙"做掉"
之後,甲開始購買工具(開山刀、手套、面罩)預備殺人,而乙則是完全不知情
結果,甲在丙宅附近埋伏多日,逮到一個四下無人的機會,真的把丙給"宰"了
承上,您覺得偵辦案件的檢察官...會把乙當殺人(既遂)罪的共同正犯起訴嗎?
(當然不會呀,簡言之:狼冇係伊抬耶ㄚ!殺人...有犯意但沒行為,不犯法。)
(呵呵...偶私底下也有想過把不來的彼特給宰ㄌ耶...幹嘛沒事長得那~麼蟀!)
(蔡名翰, aaaa6164@hotmail.com, 2012-05-03 20:16)
6樓
感謝!!!非常了解了!!
要實行了才有28條的適用!!
如果只要預備階段就脫離就負責脫離前之罪責!!
因為28條說明得很清楚!!共同實行才有適用!!
一時被共犯脫離這個名詞搞混!!!
脫離了就不是正犯!!!!!
(李錫昌, asia5588@yahoo.com.tw, 2012-05-04 08:46)
7樓
中止犯在國考中還蠻常出現滴,算是刑法考試重點
題型往往類似:
甲、乙在「共同著手」砍殺丙的過程中,
乙見全身是血哀嚎求饒的丙突心生不忍,
不僅阻止甲繼續砍人,還趕緊叫救護車,
不幸的是,丙送醫後終因失血過多死亡。
上列題解,就如同名翰在3樓末段所寫↓
甲、乙還是以殺人(既遂)罪共同正犯論處
只是法官量刑得依57條及59條酌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