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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
1樓
三、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5年12月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在外工作賺錢養家,乙則為無收入之家庭主婦。甲與乙約定,甲每個月除給付家用外,另給乙每個月1萬元之自由處分金,若甲與乙於民國100年12月離婚,甲之現有財產為160萬元,乙之現有財產為60萬元。請問:(30分)
(1) 自由處分金在法律上之性質為何? 試依不同學說見解評述之。
(2) 甲乙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