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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1樓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法官於審判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作下列何種處理?
A.以憲法為本,排除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的法律
B.雖有疑義,仍應適用該法律,因為該法律已經總統公佈生效
C.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暫停訴訟,俟該管法院院長裁定後,依裁定結果辦理
2樓
 
我選C
3樓
C
4樓
5樓
答案是c
只是我剛看題目, 我覺得a,因為法律若與憲法牴觸是無效的,  我想這題的陷阱是"疑義"吧!
學長學姐們厲害
 
6樓
A.以憲法為本,排除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的法律
C.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各級法院的「小法官」並無解釋法律疑義的權限。
至於,司法院的「大法官」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前段
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統一解釋及命令之案件。
      因此,小法官審判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僅得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無排除適用法律之權限。
此即為「惡法亦法」,小法官僅得依法審理,或者,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7樓
坊間考試題庫叢書常見到類似考題-因是選擇題,依其選項,只好選答案:C
8樓
 
呃... 題目已明確指出:
答案依據大法官釋字371號,這應該是很明確滴呀!
 

釋字第 371 號   民國 84年1月20日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9樓

以法律系著名的東吳大學,一年級的憲法期中考考題竟然出現送分題,問學生行憲紀念日是哪一天,還問美國總統歐巴馬的英文名字,有學生批評題目太簡單,有被侮辱的感覺,補教老師也認為,這些題目缺乏鑑別度,如果真要送分,也應該從憲法條文來出題。

沒聽錯,這就是堂堂東吳大學法律系一年級的期中考考題,離譜的考題,還不只一題,完整的題目是,以下何人為民族英雄?(A)丘逢甲 (B)丘逢乙 (C)丘逢丙 (D)丘逢丁,答案是(A)丘逢甲,不過,這應該是考歷史吧?還有這題,以下何日為為中華民國行憲紀念日?答案是(D)12月25號,這勉強還跟憲法扯得上邊,不過,這題以下何者為美國總統歐巴馬的英文名字?這題到底是在考英文?還是在考時事呢?

學校說,老師出這樣的考題是為了送分,因為其他的題目比較難。但補教老師認為,如果真的想送分,應該要從憲法本文來出題。

這樣的考題,認真唸書的學生批評有被侮辱的感覺,不過,整體來看,考題的確偏難,儘管老師都出了送分題,這份考卷還是有4成的學生不及格。
 
10樓
 
我在高雄火車站上"洗手間"的時候...
看過一則小短文,內容是某大學推薦甄試的考題
 
問:1.3.7.8.  、 2.4.6. 、 5.9.
   ↑ 這三組數字,有何關聯? ↑
 
答案是:
 
1.3.7.8.→  國語讀音均為一聲
 
2.4.6.    →  國語讀音均為四聲
 
5.9.        →   國語讀音均為三聲
 
最後加註:數字,一定要用數學觀念來解題嗎?
               有時候,我們的腦筋是否太僵化了?
 
 
所以,法科考試,來幾題常識送分題,個人倒蠻贊同出題老師滴~
甚至,如果能取得答案卷,您可能會發現:未必所有人都答對呢!
 
 
11樓

學長說的是..如果國考也這樣不知道有多好..說真的有時候我們的思考有些僵硬

12樓
 
司法官特考...如同古代的「科舉制度」般不失為拔擢人才之方式,
 
惟坊間仍有人不免質疑:會讀書的法律系學生,畢業就考上法官,
 
並於司法官訓練所訓練後,直接分發到各地方法院擔任實習法官,
 
這些好學生,多數如同溫室中的花朵,乾淨單純的像張白紙一般,
 
可是,卻必須扮演「半神人」的角色,甚至,還得「斷人生死」?
 
 
我在補習班上過課時,教授民法的老師就曾經提到:
他的學生考上法官後,某次承審一件"合會"糾紛時,
和書記官當場愣住...因為不曉得"合會"是啥東東也!
所以,鑽研法律之餘,是否也該知曉些社會百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