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MS知識社群ePortfolioeeClass學習平台空大首頁登入
位置: 蒲公英慈愛社 > 討論區 > 討論
誰可以幫我解決這題(刑法)
1樓
甲與A二人係敵對暴力幫派之負責人,多年來因爭奪地盤時常發生火拼、械鬥。甲因
A涉嫌派人砸毀甲幫派保護之店家,甲氣憤難耐,某日中午乃夥同持槍小弟乙前往A
位於郊區之別墅,欲利用A午睡時,趁機將 A 槍殺。恰巧視力不佳的甲、乙二人,於
潛入A宅窺視時,均發現A正坐在沙發上休息,甲乃令乙朝A開槍後,旋即離去;事
實上,A早已遭其幫中小弟勒斃。試問甲、乙二人所為,關於殺人罪部分,究應成立
未遂犯抑或不能犯?

如成立未遂犯 那客觀構成要件 如何成立 行為當時之行為客體已為屍體 應不成立殺人罪
但如果成立毀損屍體罪 主觀上並無毀損屍體的故意 而阻卻故意 又該罪不處罰過失 那甲
乙兩人不就無罪 (不討論持槍部分!!)
2樓

 

解題:

()未遂犯之成立要件:

1.實現構成要件之決意: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決意,而著手實行犯罪。2.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行為人必須在客觀上其行為已達到開始實行(著手)階段。3.欠缺構成要件之完全實現:此等欠缺構成要件完全實現,係指行為人上未完全實現所有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而言,包括(1)行為上為實行完成(2)未出現結果(3)出現非行為人意欲之結果。

()不能犯之成立要件:

1.須有犯罪之意思2.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3.須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4.須無危險。

()承上所述,甲之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271):

依提示,乙朝A之頭部開槍時A已是失去生命的屍體,而非具有生命現象之自然人,既然A早已死亡,則欠缺殺人罪之行為客體,故乙縱有朝A開槍之行為,仍無構成殺人既遂。然在主觀上,以甲乙之認識事實,A係一存活之人,且有意將之殺害,故甲乙有殺A既遂之故意,而依照一般社會通念,朝活人頭部射擊足以使他人生命法益遭受侵害之殺人行為,故乙朝A頭部射擊,A雖已死亡但按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之見解(282075判例),亦即,即使為表徵行為人主觀犯意之可觀行為足以令社會大眾感到不安,法律若對之不加以制裁,則足以危害法律之確實安定性與法律秩序者,始有加以刑罰制裁之必要。由上可知,乙仍可認其行為業已著手為殺人之行為。

()小結

1.甲與乙一同前往殺A,並命令乙開槍殺A,甲與乙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2.甲乙主觀上並未認識所射殺的對象是一屍體,也未具備侵害屍體之故意,故甲乙無由成立本罪。

3.按刑法第55條規定,甲乙從一重罪論處殺人未遂罪。

 

3樓
所以我在討論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時
客觀要件 客體不該當 無謂未遂犯的成立嗎..
直接運用主客觀混合理論 成立未遂
那如果用形式客觀說的話 是不是就無法成立未遂犯!!
4樓
 
嗯...我也覺得,當然是要由「客觀審主觀」囉!
 
 
 
審酌行為人的犯罪階段:
 
自陰謀、預備、至著手實行時,皆不知A已死
 
所以兩人的「主觀殺人意圖」是顯而易見滴...
 
若兩人動手時,已知A已死,
 
那就確實是「殺人罪」的不能犯
 
但卻有第247條「故意」毀損屍體的問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