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題:
(一)未遂犯之成立要件:
1.實現構成要件之決意: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決意,而著手實行犯罪。2.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行為人必須在客觀上其行為已達到開始實行(著手)階段。3.欠缺構成要件之完全實現:此等欠缺構成要件完全實現,係指行為人上未完全實現所有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而言,包括(1)行為上為實行完成(2)未出現結果(3)出現非行為人意欲之結果。
(二)不能犯之成立要件:
1.須有犯罪之意思2.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3.須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4.須無危險。
(三)承上所述,甲之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刑271Ⅱ):
依提示,乙朝A之頭部開槍時A已是失去生命的屍體,而非具有生命現象之自然人,既然A早已死亡,則欠缺殺人罪之行為客體,故乙縱有朝A開槍之行為,仍無構成殺人既遂。然在主觀上,以甲乙之認識事實,A係一存活之人,且有意將之殺害,故甲乙有殺A既遂之故意,而依照一般社會通念,朝活人頭部射擊足以使他人生命法益遭受侵害之殺人行為,故乙朝A頭部射擊,A雖已死亡但按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之見解(28上2075判例),亦即,即使為表徵行為人主觀犯意之可觀行為足以令社會大眾感到不安,法律若對之不加以制裁,則足以危害法律之確實安定性與法律秩序者,始有加以刑罰制裁之必要。由上可知,乙仍可認其行為業已著手為殺人之行為。
(四)小結
1.甲與乙一同前往殺A,並命令乙開槍殺A,甲與乙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2.甲乙主觀上並未認識所射殺的對象是一屍體,也未具備侵害屍體之故意,故甲乙無由成立本罪。
3.按刑法第55條規定,甲乙從一重罪論處殺人未遂罪。
解題:
(一)未遂犯之成立要件:
1.實現構成要件之決意: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決意,而著手實行犯罪。2.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行為人必須在客觀上其行為已達到開始實行(著手)階段。3.欠缺構成要件之完全實現:此等欠缺構成要件完全實現,係指行為人上未完全實現所有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而言,包括(1)行為上為實行完成(2)未出現結果(3)出現非行為人意欲之結果。
(二)不能犯之成立要件:
1.須有犯罪之意思2.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3.須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4.須無危險。
(三)承上所述,甲之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刑271Ⅱ):
依提示,乙朝A之頭部開槍時A已是失去生命的屍體,而非具有生命現象之自然人,既然A早已死亡,則欠缺殺人罪之行為客體,故乙縱有朝A開槍之行為,仍無構成殺人既遂。然在主觀上,以甲乙之認識事實,A係一存活之人,且有意將之殺害,故甲乙有殺A既遂之故意,而依照一般社會通念,朝活人頭部射擊足以使他人生命法益遭受侵害之殺人行為,故乙朝A頭部射擊,A雖已死亡但按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之見解(28上2075判例),亦即,即使為表徵行為人主觀犯意之可觀行為足以令社會大眾感到不安,法律若對之不加以制裁,則足以危害法律之確實安定性與法律秩序者,始有加以刑罰制裁之必要。由上可知,乙仍可認其行為業已著手為殺人之行為。
(四)小結
1.甲與乙一同前往殺A,並命令乙開槍殺A,甲與乙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2.甲乙主觀上並未認識所射殺的對象是一屍體,也未具備侵害屍體之故意,故甲乙無由成立本罪。
3.按刑法第55條規定,甲乙從一重罪論處殺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