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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1樓
想請問各學長和解問題..事由.甲和乙騎機車發生碰撞..甲未滿18無駕照..和解時甲方姓名卻寫媽媽名字..試問此和解書是否有效?
2樓
 
 
 
 
 
理論上應是無效的...
 
因甲雖未成年,但他畢竟是「行為人」本人呀
和解書上仍須由甲具名,媽媽則是居於「法定代理人」地位
【因為"和解"這部分算是民事範疇,未成年人需得法代同意】
 
 
我們用簡單的道理來思考:
假如甲在這起車禍中涉及「過失傷害」...
總不能叫法代(媽媽)去「代理」被起訴吧...?!
 
 
 
3樓
感謝學長..分析..
4樓
 
呃...  振益同學問的是「實際上發生」的案例嗎?
 
 
 
假如甲方已兌現賠償(或受償)條件,沒有其他枝節產生
其實,這和解書有無效力,影響並不大啦。
除非和解生變,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時,才會有「舉證」的問題吧。我想!
 
 
 
5樓
甲如果是賠償義務人,那麼乙有可能拿著和解書去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喔

到時候,如果甲不聲明異議,那一切就搞定了,什麼都不用舉證

不過如果甲有異議,那麼進入訴訟或調解程序,此時,是訴訟的開始


再來,關於本案,我覺得這有可能是狹義無權代理的問題耶
不過…我仔細思考之後,又衍生其他疑問了,以下說明我的疑問所在:

狹義無權代理,指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70規定,是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本案,甲在和解時,姓名寫媽媽名字,就很有可能是無權代理(不過,發問者對於案情的描述實在太籠統,無法區辨甲究竟是無權代理還是假冒媽媽之名而為法律行為,如為後者,那麼得分成兩種情況分別論述…)。

而狹義無權代理,本人若拒絕承認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時,該法律行為將確定不生效力。

此時,在通常情況下,無權代理人將要負起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的責任。

但,本案中的某甲尚未成年耶!因此我想到一個問題,甲應不應該負起無權代理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這條的「無代理權人」,是不是包含限制行為能力人呢(註:題目只說甲未滿18,但未說明究竟是幾歲,但個人猜想,至少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僅討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問題)?

在有權代理的情況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代理行為,並不因為他是限制行為能麗人而受影響(170),因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其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對於僅有限制行為能力的代理人,並無不利,因此法無禁止之必要。

但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若認為民法第110條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那麼他將要負起無權代理行為的損賠責任,這…從法理的角度來看,似乎有點怪怪的。恩…不曉得學說上對這個問題,有沒有討論。

今日花點時間看了我的新買的二手民總,但裡頭都沒提到說…誰的書有提到,可以注意一下這個問題。


另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真的無權代理其法定代理人而為法律行為,這…豈不是脫法行為嗎?



6樓

題目:甲和乙騎機車發生碰撞..甲未滿18無駕照..和解時甲方姓名卻寫媽媽名字..試問此和解書是否有效?

解題: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按民法第七十七條前段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換言之,甲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所為之一切法律行為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可為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即甲與乙所簽訂之和解書若是甲的母親同意下所簽訂之和解書,則此和解書始生效力;若是甲冒充母親所簽訂之和解書,則此和解書為效力未定,按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向其縣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換言之,此和解書是為無效。

7樓
感謝各位同學的解析..錫昌學長很厲害被你說中詳細情形是這樣的是真實案例.甲和乙騎機車發生碰撞.造成乙雙腳擦傷但甲方沒受傷..然甲方又擅自將乙方機車移動..交通警察來時媽媽又出面頂替兒子來當肇事者..因為兒子未滿18又沒駕照..事後和解當事人也是媽媽的名..我想從法律角度來了解...
8樓

甲違反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第一款無照駕駛之規定,應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另外甲與其法定代理人亦會同時受到同條第三項之處罰(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甲之母親冒名頂替甲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經查證屬實,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9樓
 
這媽媽護子心切的心境,我們絕對能夠理解...但卻無法認同!
 
 
首先,明知兒子沒駕照,還讓他載著妳出門...這是第一個錯誤
再來,兒子做錯事了,妳義無反顧的跳出來幫他一肩扛起責任
改天,兒子去偷竊、搶奪、強盜、甚至殺人... 照樣妳來扛嗎?
 
在少年法庭支援當通譯期間,對養子不教父(母)之過體認深刻!
 
 
假如,乙因得不到和解條件的賠償費用,去提告「過失傷害」
兒子,將因觸犯刑法「過失傷害」非行,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媽媽,因觸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後續,依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尚得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事情果如我猜測一般,所以我才會說是「訴訟」舉證問題。)
 
 
10樓
 
在少年法庭常有的情況...
少年犯了錯,父母拼命幫他(她)掩飾、辯解
 
將來,少年去做姦犯科...絕對是父母的錯!
(因為他們從來就不覺得那是錯誤的行為。)
 
無奈,國家因此付出"社會成本",還得遭受責難...?!
 
 
11樓
學長..如果你是乙方..你會依事實行法律途徑..還是私下和解..若是私下和解和解費用如何計算才算合理..
12樓
 
 
換成我是乙的話...需得視對方的態度而定
原則上,我秉持著:「得饒人處且饒人」
但,對方太惡劣的話,我將會讓他知錯!
 
 
和解費用怎麼算??呵呵...你問倒我了!
 
 
呃...對了!車禍事故現場有沒有路口監視器?
如有的話,速請派出所去調閱錄影畫面存證。
 
 
 
 
 
 
 
 
13樓
真的太感謝學長見解..謝謝...路口沒有監視器
14樓
無路口監視器畫面、甲方於事故發生時亦發生移動事故現場,
此時除參考警方筆錄製作及現場事故圖外,
亦須聲請車輛事故之鑑定,
另再參酌雙方傷勢發生原因之鑑定,
重建案發現場事故發生之責任分屬。(通常三七分)
 
交通事故分A1、A2及A3三種,A2為有人傷亡之刑事案件,
須由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程序處理;
交通事故證據如未能於事故發生後迅速取得,
待處理完畢恢復交通後,即不易再取得,
遺留路面之煞車痕、散落物,車輛上的血跡等跡證,
如未能準確測繪、拍照及採證,
日後即無法經鑑定方式判斷肇事責任。
 
 
 
15樓
和解費用參考:(以A2為例)
 
1. 醫療費。
2.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賠償。
3. 喪失或減少勞動力的損害賠償。
4. 停業的損害賠償。
5. 精神慰撫金。
16樓
哇~ 沒想到這個「和解時甲方姓名卻寫媽媽名字」,是媽媽頂替小孩,所以才寫媽媽的名字啊?!
我還以為是小孩子簽媽媽的名字,以規避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效力未定的問題呢
我的天啊,真是大誤解
17樓
 
 
呃...無路口監視器的話,就得要碰碰運氣啦~
重點極可能在「測謊」;而不是「鑑定」囉!
 
 
因為有些人的人生哲學,就叫:「堅持到底」!
 
君不見,鬧得沸沸揚揚的藝人makiyo事件中:
已經都演變到如今「幾乎無法挽回」的地步ㄌ
拿出200萬賠償金時,還強調是ma媽治癌費?
令人對她的認錯「誠意」存疑,費解...無言...
 
18樓
學長..今日我上楊富強老師的課有談到車禍和解有分2種一種是本件請求以及本次車禍請求..而若是要和解要特別住意..不然會被求償兩次..及最好在法院內和解因為和解是可以撤銷..而在法院和解只有30日超過就不能撤銷..若是在外面私人和解卻有1年..期間沒想到和解還有那麼多要注意事項..如果不了解還真不會與人談和解..
19樓
對啊對啊,真的沒想到和解是一門大學問呢!
和解契約書要怎麼擬定到雙方當事人日後不會再有糾紛,這真的必須特別~的注意
幸好我們有上老師的課,要不然,日後花的「學分費」恐怕就要貴上好幾倍嚕
20樓
本件請求和本次車禍請求有何不同ㄌㄟ?
21樓
 
 
但這件事的主癥結點在於:
 
乙明知行為人是甲,卻容任甲媽媽「頂替」
 
並與甲媽媽達成和解,所以現在若民事求償不難
 
難的是「刑事責任」的部分呀!
 
 
22樓
難的是「刑事責任」的部分呀學長為什麼?如何說ㄋ
 
23樓
 
 
 
 
 
 
因為打民事訴訟很曠日費時呀~(今天,對方若有意賠償,就無須上法院了!)
而且,判決確定之後,萬一對方還是不付,仍得去聲請強制執行捏...齁~好累!
所以,「以刑逼民」是能快速獲得解決的方式(但,有點不厚道,儘量別用啦!)
此外,刑事附民賠償訴訟不用繳裁判費民事約需先支付 百分之1點1 費用。
 
 
 
 
我這麼說好了,倘若甲方真的很惡劣,事後就不聞不問,也不認帳(即賠償事宜)
這時候乙方比較可行的方法是...  到檢警機關提告「甲媽媽」涉犯過失傷害罪嫌
蓋因刑訴講求「嚴格證據法則」,假如告行為人"甲",有可能不起訴喔,當心!
24樓
 
 
又,或者嚐試嘉琳的建議,拿和解書去聲請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一般金額費用為500元)
 
對方收到法院送達"支付命令"之次日起算,2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生效了。
 
惟,對方若提出異議(可不附任何理由),這份支付命令就視為起訴,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25樓
謝謝學長..對了學長你還有多久畢業..你要不要選系學會會長
學長很棒..
26樓
 
選系學會會長...?(呵呵...我不具備資格耶)
 
話說當年,某位系學會會長上任之後...
大刀闊斧滴,把章程給改得面目全非。
(奇怪?當選總統就可以修改憲法齁!)
章程中,系學會長候選人需曾任幹部?
 
 
 
 
當時我心裡就這摸想:那就只能這樣囉!
您關起門自己玩唄,我不加入總可以吧~
所以,到目前為止,我並未加入系學會。
 
 
【後記,別誤會,這位系學會長,並不是圖利「自己」 的普丁總統喲......】 
 
 
27樓
不解..學長不是法組..的嘛..怎麼會沒資格..
28樓
 
呃... 原因有二:
 
(一)我說過我沒有加入「法政系系學會」ㄚ
      既然不是○○黨員,怎出來選黨主席?
 
(二) 就算我已經加入「法政系系學會」ㄌ
       沒當過「學會幹部」,同樣沒資格捏......
29樓
學長是否今年畢業..畢業後會不會去考律師..覺的學長分析事理很強..當律師應該不錯..
30樓
 
 
麥ㄚ捏共拉~ 偶真的沒那麼厲害啦~
祇不過湊巧在法院擔任「錄事」之職務
知道一點點「實務上操作的方式」罷了
 
 
此外,我應該不會去考律師吧,原因:
1.三天打漁兩天曬網,讀書不夠用功,考不上
2.現在當律師粉辛苦滴,僧多粥少、競爭激烈
3.我的個性不適合,明明就是我的當事人不對
  拿了錢就必須為人消災?這個我真的做不來
 
 
31樓
學長~可以提供一些"錄事"準備的方向嗎?(因為今年我想試看看)謝謝您
32樓
 
 

涵茹同學:

 

讀書會裡頭有幾位也是想先考司法五等(錄事)或初等考的

在每兩週的定期聚會中,我就曾經分享過個人準備考試經驗

 

但我在96年參加司法五等考試時,考試制度和現今有些差異

當時,國文科分數是:作文寫作60、公文寫作20、選擇題20

【我的英文粉破,被扣了14~16分,幸好國文分數高才上榜】

如今,國文科則是(含公文格式、用語)100分全數皆為選擇題

 

所以,首先要先評估自己的「中文」、「英文」程度大致如何

假如,這兩科都不夠強,甚至有點弱的話該考慮是否「轉考」

因為,四個考科總分400分,中、英文則占約三分之一的130

故此,就算您專業科目超強拿到滿分,這二科弱掉,照樣落榜

(須知,歷年司法五等(初等),報考者學碩士居多,甚至有博士)

 

 

個人觀點:

在準備參加任何國家考試之前,

應先評估自己考哪科比較有利,

不成,就得要儘快的轉換跑道。

(以免花費了大筆的時間和精力,

 結局卻落榜,心理調適不易耶!)

 

~謹此回覆,併與讀書會其他成員分享~
 
 
33樓
謝謝學長~
那民訴方面有推薦那本書嗎?謝謝
34樓
 
民訴... 呵呵... 我超怕的....  灰熊怕!
截至目前為止,我對民事訴訟都還是一知半解捏......
 
 
我的建議:
儘量別去"迷信"所謂的名師著作...
(因為您可能會看不懂這些中文字)
找本文字淺顯生動,您看得下去滴
民、刑事訴訟皆然,有個概念就好
之後,多找一些考古題來狂作練習
不會作的題目,則透過死背來加強
 
以上,謹供參考
 
 
 
35樓
老朽在14樓寫錯了,
剛剛才發現,特來更正一下,免得下西下撿啊~
 
A1=>指死亡車禍
A2=>指受傷車禍
A3=>指車損車禍
 
平平差一字,就像亡夫跟前夫兩個意義就差很多囉~
36樓
 
 
呵呵...差一字,其實沒有差很多啦!
對亡夫是:思念;對前夫叫:怨念。
 
 
37樓
記得有一位老師說空大沒有同學..與我心有戚戚焉..在這裡討論法律課程.多少補足這一點缺失..你說對嗎學長..
38樓
 
 
 
 
 
老師的感嘆,可能是覺得...不像一般大學有一「同學」習的情誼吧...?
空大的同學,多數都是「兼職」學生,工作、學業(甚至家庭)多頭燒,
這本是無法避免的情狀呀!
 
 
 
讀書會成員,從今年元旦至今,經過幾次定期聚會之後
彼此不僅建立了「革命情感」,也增進了「同學」情誼
歡迎您加入定期聚會行列,體悟一同學習、成長的樂趣...^_^...
39樓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40樓
這這~~~~大家一起加油!!
42樓
好多喔!!我看不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