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十億檢座」井天博涉嫌貪瀆案出現重大突破,涉嫌允諾井天博插手投資馬來西亞礦業換取簽結案件的華僑孫雅慧,在檢察官策動下同意轉為汙點證人,就與井天博朋分投資利益以換取免遭追訴的關鍵細節充分陳述;檢方擬在全案偵結時,依證人保護法規定,對孫女聲請減輕或免除其刑。
綽號「水哥」的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涉嫌利用偵辦犯罪的機會,向案件當事人索取賄賂。廉政署與雄檢在農曆年前發動十九路大搜索,傳喚十八人到案,將井天博與妻子彭宗美、孫雅慧及白手套黃益信等人聲押獲准。
由於查扣相關證物龐大,廉政署肅貪組在農曆年後幾乎常駐雄檢,協助檢察官過濾分析扣案卷證,清查井天博不法投資獲利。井天博至今仍維持一貫說詞,堅稱海外投資合法,並無貪汙收賄,但在押的孫雅慧偵訊態度配合並轉汙點證人,相關指控對井天博極為不利。
檢廉調查,井天博三年前偵辦減肥藥禁案,追查出上游業者孫雅慧,但他卻涉嫌將案件簽結作為交換條件,以妻子名義出資一千五百萬投資孫女馬來西亞的採錫礦業,但實際上井天博疑未全額出資一千五百萬元,而是以插乾股方式,由孫女負擔多數投資款,獲利可望超過十三億元。
根據報導:井天博三年前偵辦減肥藥禁案,追查出上游業者孫雅慧,但他卻涉嫌將案件簽結作為交換條件,以妻子名義出資一千五百萬投資孫女馬來西亞的採錫礦業,但實際上井天博疑未全額出資一千五百萬元,而是以插乾股方式,由孫女負擔多數投資款,獲利可望超過十三億元。
(一) 該當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實際上疑未全額出資】
(二) 該當刑法第122條第2項:「違背職務受賄罪」【瀆職罪章】
(三) 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註: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四) 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44條第1項第5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簡單一句話:這下子,代誌大條了!!!
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十億檢座」井天博涉嫌貪瀆案出現重大突破,涉嫌允諾井天博插手投資馬來西亞礦業換取簽結案件的華僑孫雅慧,在檢察官策動下同意轉為汙點證人,就與井天博朋分投資利益以換取免遭追訴的關鍵細節充分陳述;檢方擬在全案偵結時,依證人保護法規定,對孫女聲請減輕或免除其刑。
綽號「水哥」的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涉嫌利用偵辦犯罪的機會,向案件當事人索取賄賂。廉政署與雄檢在農曆年前發動十九路大搜索,傳喚十八人到案,將井天博與妻子彭宗美、孫雅慧及白手套黃益信等人聲押獲准。
由於查扣相關證物龐大,廉政署肅貪組在農曆年後幾乎常駐雄檢,協助檢察官過濾分析扣案卷證,清查井天博不法投資獲利。井天博至今仍維持一貫說詞,堅稱海外投資合法,並無貪汙收賄,但在押的孫雅慧偵訊態度配合並轉汙點證人,相關指控對井天博極為不利。
檢廉調查,井天博三年前偵辦減肥藥禁案,追查出上游業者孫雅慧,但他卻涉嫌將案件簽結作為交換條件,以妻子名義出資一千五百萬投資孫女馬來西亞的採錫礦業,但實際上井天博疑未全額出資一千五百萬元,而是以插乾股方式,由孫女負擔多數投資款,獲利可望超過十三億元。
。倘檢察官係分別以被告、證人身分而為訊問,並各別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九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告知義務,使該共同被告瞭解其係基
於何種身分應訊,得以適當行使各該當權利,不致因身分混淆而剝奪其權
利之行使,則檢察官此種任意偵查作為之訊問方式,尚難謂為於法有違。
至若同時以被告兼證人之身分兩者不分而為訊問,則不無將導致共同被告
角色混淆,無所適從或難以抉擇之困境。其因此所取得之供述證據,是否
具有證據能力,應分別情形以觀:
所親自聞見其他共同被告犯罪經過之第三人,無關乎自己犯罪之陳述,如
檢察官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告知證人有拒絕證
言之權利,則該共同被告基於證人身分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
係其行使選擇權之結果,雖檢察官同時又贅餘告知被告之緘默權,然此兩
種權利本具有同質性,互不排斥,是以此項程序上之瑕疵,並不會因此造
成對該共同被告陳述自由選擇權之行使有所妨害,其此部分之陳述,自得
作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
根據報導:井天博三年前偵辦減肥藥禁案,追查出上游業者孫雅慧,但他卻涉嫌將案件簽結作為交換條件,以妻子名義出資一千五百萬投資孫女馬來西亞的採錫礦業,但實際上井天博疑未全額出資一千五百萬元,而是以插乾股方式,由孫女負擔多數投資款,獲利可望超過十三億元。
(一) 該當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實際上疑未全額出資】
(二) 該當刑法第122條第2項:「違背職務受賄罪」【瀆職罪章】
(三) 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註: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四) 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44條第1項第5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簡單一句話:這下子,代誌大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