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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家有趣問題:急!!!刑法問題:我這樣有構成傷害罪嗎?小偷自傷?
1樓
這是剛才在知識家看到的問題,案例中的情形,應該是涉及過失傷害與正當防衛的阻卻違法問題,因為實在太好玩了,所以貼到這裡讓大家看看防盜裝置與正當防衛的實際案例,也讓各位一起來討論案例法律問題。

這個發問者他爲了防止車子被竊賊偷走,在車子設置一些機關,致竊賊在偷車時誤觸機關而受傷,所以上知識家發問看他有沒有法律責任。以下:


發問者: 漢尼拔 ( 初學者 5 級)

我最近買一公路車(存了好久錢...),為防盜,在車身捆重鐵鍊,鐵鍊鎖處有電路,電路一斷會觸動車尾(椅座下方)一大瓷罐引爆開關(內裝玻璃碎片、圖釘鐵釘,主要是火藥成分.)。急問:

1. 若宵小偷車剪鎖,導致瓷罐爆炸,造成小偷受傷或死亡,我有法律責任嗎?

2.若宵小偷車剪鎖,導致瓷罐爆炸 造成旁人受傷或死亡,我有法律責任嗎? 

3.我若有事先有警告標示呢?免責嗎?

 ps 已經出事了,不過是第一個情形:小偷現在在醫院,雙方不敢報警...有攝影機拍下出事畫面(包括偷車...)

感謝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20105068
2樓
 

已經很晚了,我長話短說吧!

 
個人的看法是:

(一)    車子是放在家裡車庫的話,有可能過失傷害。

(二)    車子若放在室外的話,車主對小偷先生則是故意傷害。

(三)    若因此造成無辜旁人的傷亡,則不但是過失傷害或致死,

   可能還有觸犯「公共危險」之虞。

 

原因如下:

從車主提出的第一、二點可得知,

車主主觀上也意識到這爆裂物將會造成死傷之嚴重後果,

但車主仍執意設置此「極具危險性」之所謂的防盜裝置,

所以,其主觀上想法是,你敢偷我車,就要你非死即傷!

 

我這麼說好了,用另一個方式來做比喻:

假如你回家時,發現小偷正在偷你的東西,

於是,你把土製炸彈丟向小偷,把他炸死或炸傷,

您認為這樣可以成立正當防衛否?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何故?

 

公路車很值錢,但嬲不起八十萬元吧;那人命呢值多少錢?

把兩者所要保護的法益拿到天平上一秤,答案即立見分曉呀!

 

最後,若車主有立下「警告標示」,是否可免責?

我認為這個有得辯滴待明天有空時再來談論唄!

3樓
這東西若合法且是面有販售的話,我也想買一個!
 
現在是討論,漢尼拔設置「防盜裝置」(下稱裝置)之行為,該當何罪呢?
 
剛好分成不同之侵害客體討論。
第一、所謂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者也,行為人得以藉此阻卻其行為違法性,刑法第23條定有明文。漢尼拔因避免其所有之公路車受侵害,而故意設置裝置,於公路車被竊之際,啟動防盜之作用,仍符合故意同時性原則,如甲欲宣示武力並殺人,於設置地雷後,逃至美國,三天後某乙經過時誤觸地雷而死。但漢尼拔是否得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其故意傷害之行為?漢尼拔係基於防偷兒因已著手實行偷竊之行為,於建立自己之支配前,因裝置之爆炸,而未遂。是以,漢尼拔所設置之裝置有效地防止了自己之權利受侵害,自得以阻卻其行為違法性。
第二、該裝置之設置,係針對不知情之人以「不法之手段」,竊取該車,對偷兒之竊取行為而言,係故意造成其傷害已如上述。惟該裝置因不法之手段觸發造成第三人之法益受到侵害,是否須對該第三人負責,按正當防衛所欲排除之對象係針對侵害者為之,故必要之正當防為自得阻卻違法,惟該防衛行為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有認為可主張緊急避難,亦有認為對該第三人亦應負責。看法官的法律價值與事實的認定嚕。
 
如果有事先警告的話,端視漢尼拔是否已盡到注意之義務。
 
以上是個人想法。偷兒住院了,看起來很嚴重。
4樓
惟該防衛行為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有認為可主張緊急避難?
 
這點不解?
5樓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緊急避難是正對正的關係,因對小偷正當防衛,而過失波及路人,個人傾向錫昌學長滴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公共危險.    
6樓
恩…我有些疑惑,漢尼拔究竟是該當故意傷害,還是過失傷害?

錫昌學長是分成兩種情況,分別認定過失與故意,而文傑同學則認為是故意傷害,意聲同學贊成錫昌學長的過失傷害…

爲了釐清漢尼拔到底構成故意還是過失傷害,我查找了一下教科書,但沒找到答案。所以在沒其他法子之下,我只好自己想了,不想倒還好,一想,又陷入另一個泥沼中…

我現在有一個問題,即:正當防衛的實施,能否以過失的型態為之?

恩…不曉得各位有沒有什麼看法?
7樓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應該是探討是否是防衛過當的問題.如問題中對小偷應該是防衛過當,所以車主
 
的防盜裝置個人認為會有防衛過當.公共危險的問題,如果剛好波及路人再加過失致傷.過
 
失致死的責任.
 
8樓
如果他的防盜裝置有GPS衛星定位系統晶片藏在車子某處(要每台車的位置都不一樣,以免
 
小偷偷竊以前都先把晶片破壞拿走再偷竊或者車子的塗漆GPS都感應得到(那小偷每次
 
要偷竊前都要先把車子全部的漆刮掉才不會被感應到才能偷)),車子一失竊,立刻以手機
 
通知車主車子被移動,立刻連線給警局追蹤車子位置,立即逮捕,或循GPS逮到偷竊解體
 
工廠.集團,則對防範犯罪更有助益.也不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怎麼感覺好像在寫科幻小說...)
 
 
9樓
看起來漢尼拔還是心裡忐忑不安。
 
我的想法是,行為人於設置防盜裝置時,已有預見侵害特定法益之或然性,然其所預見侵害客體,係已不知情之人以「不法之方法」竊取該車,僅故意限定侵害特定範圍之客體,即偷兒,而偷兒於著手實行竊盜時,觸發防盜裝置,以避免其所有之公路車遭竊,是以行為人侵害偷兒之身體(抑或生命)法益符合行為人之內心故意,起碼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故應以故意之行為討論之。然對於第三人而言,通常情形下,不會有人以「不法之方法」,竊取該車,且該防盜裝置之設置,行為人並無侵害第三人之意思,是以對第三人之侵害,應以過失之行為討論之。
 
如甲設置防盜裝置,於乙著手竊車之行為發生觸電,造成受傷,則應負故意傷害之責任,但得阻卻違法。又路人丙走過,不小心碰觸了該車,造成受傷,則應負過失之責任,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蓋正當防衛之行為人,主觀上仍須有防衛之意思。
 
錫昌學長所謂放在家裡則成立過失傷害(原則上應探求行為人想法),應係指該車於放入車庫後則無欲故意侵害特定法益,蓋行為人以為放入車庫後,以利用車庫當掩體,該防盜裝置就無需使用,已無故意,即不符故亦同時存在原則,因此,對於偷兒進入車庫,並進而竊取該車,發生爆炸至偷兒受傷,則應負過失傷害,亦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畢竟行為人將該車放入車庫後即無主觀上防衛之意思。在室外,就如學長與我的見解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