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MS知識社群ePortfolioeeClass學習平台空大首頁登入
位置: 蒲公英慈愛社 > 討論區 > 討論
超有趣問題,法律行為無效與得撤銷之競合
1樓

以下這個問題是今天發給各位的文章的題目,以下讓我稍微爲各位解說一下

甲對外負債累累,名下財產僅有a第一筆。同時甲結交一風月場所女子乙為女友,而乙之另一男友丙覬覦甲之a地,遂慫恿乙欺騙甲有一絕佳之土地開發計畫,但希望甲先將a第所有權移轉予乙。而甲一方面欲藉此計畫獲利,一方面考量a地未來可能遭債權人查封拍賣,故與乙基於通謀虛偽表示將a地出售並移轉予乙,乙取得後隨即將a地又移轉登記予丙,丙知悉甲之資力狀況甲乙通謀情事。事後,若甲之債權人丁事後知悉此事,欲代位甲主張權利,試問:
一、丁有否撤銷權可行使?倘丁有撤銷權,其撤銷之客體為何?
二、丁可否代位甲向丙請求塗銷a地之所有權登記?

相關法文:
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
          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第759條之1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
             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這個問題是我在台灣法學雜誌中看到的,因為實在太有趣了,所以才會拿出來跟大家分享

案例中的甲的移轉a地的法律行為,一方面因為他和女友乙通謀,所以無效,甲或甲的債權人丁可以提確認之訴,要回土地,但是,由於乙又將土地移轉給另一個男友丙,而丙不知道甲乙通謀,算是善意第三人,依第87條但書規定,甲乙不得對抗丙。

另一方面,甲之所以會移轉土地給乙,是因為乙和丙欺騙他,所以這個移轉行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撤銷之後,甲移轉a地給乙的法律行為會溯及無效,那麼乙又移轉給丙的處分行為算是無權處分,這時候,由於丙和乙聯合詐欺甲,丙不能依照物權法的規定主張善意受讓,所以甲或甲的債權人丁可以向丙要回土地。


但是問題來了,雖然甲若主張他的土地移轉行為是得撤銷的話,對他而言比較有利,但這個移轉土地的法律行為早已因為他和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了,那麼對於這個無效的法律行為,甲還有辦法去撤銷嗎?


依王澤鑑的看法,其認為「倘同一法律事實具備二個構成要件,一為無效,一為得撤銷,縱其撤銷後所生之法律效果相同,最多亦僅能認為其撤銷在實際上無必要,而不能認為其撤銷在概念上不可能。」爲加強說服力,王澤鑑還說:「法律對於一定事實,賦予特定的效果,引起權利之得喪變更,乃是基於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法律的適用屬於規範世界,法律效果的歸屬,不能以自然因果關係加以理解。設某人遭遇車禍死亡,在醫學上固不能使之再度死亡。法律行為無效時,在法律上則仍可再行撤銷之…。」

不過,今天發給大家的文章,林誠二認為撤銷的客體是不成立的法律行為(契約行為須要約+承諾,缺一即不成立),值得商榷,林誠二提出另一種解法,他從善意與否的點切入,他認為丙不是善意的第三人,不能主張87條但書,所以甲或丁雖不能依民法第92條撤銷,但還是可以要回a地(詳細理由請看內文)。


以上,各位看完林誠二的文章之後,不曉得有沒有什麼看法呢?您覺得何者的見解有理?
2樓
 
嘉琳
 
妳可能打字打太快了,二個字我幫您修改過。
 
從妳key在這上頭的題目來看,後段林誠二教授的解法較切題,因為↓
乙取得後隨即將a地又移轉登記予丙,丙知悉甲之資力狀況甲乙通謀情事
 
但妳在解說的第一段則說↓
案例中的甲的移轉a地的法律行為,一方面因為他和女友乙通謀,所以無效,甲或甲的債權人丁可以提確認之訴,要回土地,但是,由於乙又將土地移轉給另一個男友丙,而丙不知道甲乙通謀,算是善意第三人,依第87條但書規定,甲乙不得對抗丙。

 

怪怪滴也~ 那. 安. 捏...??
 


 
3樓
 
以前修李慶隆老師民法總則,
李老師出過題型類似的題目。
 
但,那一題的複雜情形不同↓
丙確屬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因善意受讓並移轉登記取得a地所有權,
丙過世後,土地則由丙之子”戊”繼承。
 
題目有好幾個小題,隔太久不太記得ㄌ,
比較有印象的是最後一問↓
甲之債權人丁可否代位甲向戊請求塗銷a地之所有權登記?

 

答案是可以的,
因戊乃係繼承(繼受)取得土地所有權,
並非原始「善意受讓」之第三人(丙)。

 
4樓
喔,題目有打錯的地方,修改如右:「丙知悉甲之資力狀況但不知甲乙之通謀情事。

我解釋一下

丙雖然慫恿乙女去欺騙甲有一個很好的開發計畫,但丙卻不知道乙女是用什麼方法讓甲將土地移轉給她,所以就甲和乙通謀的部分,丙算善意第三人,不過林誠二不這麼認為,他認為丙是惡意的。

也就是說,這個案例中,就看你怎麼去解釋第87條但書的「善意」二字,若認為「善意」等於不知通謀,那麼就接下來就必須適用王澤鑑的見解:無效的法律行為亦得撤銷。

但如果依照林誠二的解法,「倘第三人於受讓權利時得合理認知讓與人有不能取得權利之可能時」,就不算「善意」。那麼在本案例中,縱使不去撤銷甲被乙丙詐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要回土地。
5樓
個人是初學者,我較偏向王澤鑑的說法。學理多深?看來還要請教專家。
 
不以善意的角度出發,我認為無效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但撤銷本來就無效的法律行為,我認為還是挺重要。
 
設A受B(B知悉A房屋有有抵押權人C)詐欺出賣房屋(價值1億),價金100萬(B也太厲害了),且A亦為了避免房屋遭債權人拍賣,而與B通謀出賣房屋並移轉所有權。遂而出賣之。除天知地知A知B知偷謀虛偽事實外,若抵押權人C不知AB間之同謀虛偽之事實,僅知悉A受B詐欺之事實,若不允許其撤銷該"無效的"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客觀上不知無效),則何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是以,個人認為,所謂無效,仍係以客觀角度觀之。倘若無法由客觀上知悉其所以然,亦即該無效之法律行為,僅係主觀上無效之法律行為,要成為客觀無效,必定有相當事證。惟吾人無須就任何之法律行為,都認為其可能無效,亦無利於社會經濟活動,有礙經濟活絡。
 
故於客觀上無效之法律行為(考試題目寫出來的除非言明之,否則都是客觀角度觀察。),縱具備得撤銷之事由,仍得以認為無撤銷之必要。如本題所述。而主觀上無效之法律行為(即除當事人外,無人知曉),若具備得撤銷之事由,當然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