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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喪失,究竟應該如何認定?
1樓
非常困惑的觀念問題:所有權的喪失,究竟應該如何認定?

假設,甲有一輛貨車,被乙偷了,乙轉賣給善意的丙,後來警方在二年內查獲這輛小貨車,將乙移送法辦。
像這個例子,丙雖然是善意的買受人,但是甲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949條第1項規定:「佔有如係盜贓物、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所有人之意思而喪失佔有者,原佔有人自喪失其物之佔有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向丙要回小貨車,那麼,甲能夠算是已經喪失物的所有權了嗎?甲能夠依照侵權行為法則,主張小偷乙侵害他的所有權嗎?

孫森焱的債總有一段話這樣說:「無權處分他人之所有物,或以無權代理處分他人之所有物者,固屬侵害他人之權利,第參人如依第801條主張應受占有之保護,或依第169條主張表見代理之效果,或依第87條第1向但書主張善意第三人之權利,則第三人因無權處分而取得所有權,原所有人之所有權即行喪失,自得對於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害。又原所有權人對於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亦得依民法第118條或第170條規定予以承認,使其所有權發生移轉與第三人之效力,但就所生損害仍不妨對無權處分人或無權代理人請求賠償。若原所有人對於無權處分不予承認,第三人亦無依上開規定主張取得所有權之情形,則所有權仍屬原所有權人。因此,原所有權人僅得請求加害人於返還所有物以前,就其不能使用收益所致損害負賠償責任。至於所有權則因尚未喪失,不得就此請求賠償損害。但如所有權之返還,有事實上困難時,例如已被搬移至外國,則仍不妨成立侵權行為。

這一段話讓我的腦袋又開始錯亂了

我產生的疑問是,乙在偷竊的時候,不就是已經侵害甲的所有權了嗎?如果乙還沒有將貨車轉賣給第三人丙的時候,那麼甲按道理來說,不是已經可以主張乙侵害甲的所有權而請求損害賠償了嗎?還是說,這不過是我的誤解,甲其實只能主張占有被侵害,而非所有權被侵害?
2樓
按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之規定,係賦予所有權人得承認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並依同法第115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人承認,有溯及之效力。然民法上對於動產設有善意取得(民法第801條第948條第一項參照)之規定,倘就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處分之相對人係善意者,則所有權人則喪失其對於所有物的使用、收益、處分權以及物上請求權。惟民法第949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善意取得之例外,若占有物係盜贓物者,則所有人自其喪失占有之時二年內,得向現占有人起請求回復其物。
 
甲所有之A車,被乙所竊,係破壞甲對A車所有權之支配,又A車既為乙所竊,乙自無由取得A車所有權,則乙出賣該車即為無權處分,縱買受人丙係善意者,惟該A車係盜贓物,自不受善意取得規定之保護,甲得於喪失其占有之時起二年內向餅請求回復其物。惟該買賣契約仍為有效,丙得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自不待言。再者,甲縱上開請求權(民法第949條第一項)已罹時效,仍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或不法之管理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不得主張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蓋其二年間之時效亦隨同盜贓物回復請求權消滅。
 
按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係所有人對無權權占有之人請求返還其所有物而言,並進而回復其事實上對所有物之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準此,若甲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主張返還其所有物後,自無由主張被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惟若甲不依該條主張回復其所有物者,自得主張其所有權被侵害。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仍係以當事人斟酌其餘訴訟之花費,舉證之難易度等,提出對己身較有利之主張,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提出之訴訟標的為裁判,即訴外裁判禁止之原則。
 
結論,倘甲盜贓物回復請求權已離逾時效,而喪失其所有權,甲僅得以主張不當得利或不法之管理所得之利益。又若甲依民法第949條第一項請求回復,仍得主張於該期間,喪失其對所有物之使用、收益、處分權利之支配之損害賠償。
 
 
3樓
嘿!補充之...
 
所有權係指對於物有支配的權利,所謂得支配的權利,包含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才是一個完整的所有權。故侵害所有權,即侵害得其對所有物支配之權利,可以主張184一項前。
 
藍色字體的意義為,所有人對於無權處分人之處分行為不予承認,而且無權處分之相對人也不受善意取得之規定,所有人之所有權自始未喪失,而喪失者是無權處分後,喪失對所有權之支配,即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故只能主張於該期間因無法自由使用、收益而導致之損害賠償。當然所有人要舉證。依學姊例子,倘甲於被竊之前,已計畫利用該車出遊,嗣後被乙盜取後,甲只能搭高鐵、計程車等(費用高於自己開車),甲自受有損害,當然可以向其主張侵害其對於所有物之支配的損害賠償。
 
A車為乙所竊,乙並未侵害甲對於A車之所有權,A車之所有權仍屬甲,但是甲喪失其對A車之占有,即事實上管領之力,可以主張962。
 
剛剛看了2樓的答案,發現寫錯了,在第三段甲符合767規定但不主張,當然不能主張所有權被侵害,因為所有權自始未被侵害。
4樓
啥,是主張占有被侵害喔
恩…真不曉得我以前讀的書是怎麼讀的,真是糟糕說
不過,幸好文傑同學可以幫忙解惑,呵呵
5樓
學姊,你只是書看太多,要休息一下腦筋就轉過來了。
 
我有時候看太多頭腦就會打結了。明明懂得一直看就又看不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