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該是184二項,而非後段。
哈哈。Sounds Great !!
某甲明知其無支付能力,竟意圖不法,持乙銀行核發予其本人使用之信用 卡至丙特約商店刷卡購物,先由乙支付買賣價金予丙,嗣乙寄發帳單後, 甲未依限清償買賣價金,甲所為係犯何罪?
某甲經濟狀況已惡劣,無支付鉅額分期付款之能力時,仍與某公司訂立附 條件買賣之契約,購買貨車一輛,並開本票為支付方法,車輛交付後,僅 第一期款兌現,餘款均未支付,將車輛藏匿後即逃逸無蹤,甲應負何種罪 責。
呵呵… 嘉琳果然發揮她一貫的研究精神
然,倘純就準備國家考試而言,個人不太建議如此耶!
忘了是哪位老師(印象中是林清老師)或哪本書的觀點:
多數的老師都會勸考生要採「一本書主義」.原因為何?
蓋因法律學科(特別是公法)畢竟與人民之權益息息相關
故學界之見解亦頗為分歧,參考多位學者的見解之後,
考試時…您將發現,你可能反倒不知該如何下筆做答,
每位都是法學素養深厚的老師,講得也都頗具理論依據
可是,到底哪位說的較正確呢?該持何種立論比較有利?
周昉老師名言:「考得上就好了,你管它法條在第幾條!」
他說:因為我國國民在「契約」紛爭之處理上
慣常訴諸刑事司法,形成「以刑逼民」的亂象
致使檢察機關淪為全國最大的「討債集團」!
法務部最後終於在民國九十年下了個行政命令
指示各檢察署就此類案件行簡要處理或移民庭
此後,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成為熱門考題
周老師的學生參加高考,遇上類似之國考題目
答:1.某○可能該當侵占罪……挖啦挖啦亂扯
結論:不該當。
2.某○可能該當詐欺罪……挖啦挖啦亂扯
總結:本題乃係為「假性財產犯罪」
故均不該當,某○不成立犯罪。
更正,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該是184二項,而非後段。
至於,意思自由究竟是否權利,這部分王澤鑑在他的民總沒提到嗎?如果沒有的話,剛好意聲同學有這本,這部分可否麻煩意聲同學爲我們看看王澤鑑的見解是否與邱老師的相同呢?
還有,我有一個地方說錯要更正一下,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的撤銷權,其撤銷的時間是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
另外,文傑兄您認為本例是否有請求權競合的問題?我個人是認為沒有,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他跟請求權不同,應該是沒辦法與之競合吧
對了,我是民法,不是民訴啦,文傑兄愛困了吼,呵呵
哈哈。Sounds Great !!
乙以詐欺的方式,使甲為意思表示與之訂定買賣契約(注意,A物尚未交付),因而對甲取得債權(請求交付A物的權利),而甲又因為逾越第93條撤銷意思表示除斥期間(1年),這時候仍得以侵權行為法則來請求損害賠償(2年或10年)。
而關於損害賠償,依照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亦即,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故甲因為乙的詐欺而負擔債務(A物的交付義務),若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損害賠償時,可請求回復被乙詐欺之前的原狀(亦即請求廢止乙的債權),如此一來,甲就不用交出A物了。
至於民法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於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條文中所稱的「廢止請求權」所指為何?答案是指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而依照本例的情形,甲只有逾越93條撤銷權的1年除斥期間,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尚未逾越時效而消滅呢!那麼問題來了,甲可以在還沒逾越侵權損賠的消滅時效前,就適用198條的規定來拒絕履行嗎?甲非得按部就班一步一步來嗎?
孫森焱說,可以「類推適用」。所以甲縱使尚未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回復原狀而廢止乙的債權,還是可以依照這條規定拒絕履行。
後記:個人覺得第198條還蠻重要的呢,因為依照這條的規定,被害人縱使撤銷權逾越除斥期間而無法撤銷意思表示,或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還是可以死不認帳,真的是很棒的一條法律耶
關於這題的刑事詐欺部分,由於甲是在交付之前就發現了乙的詐欺行為,那麼乙是否仍舊構成詐欺?還是說,他僅構成未遂犯呀?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提出來的這個例子,不就也不能以詐欺罪相繩了嗎
這樣好像有點怪怪的耶…
但我只將他套在文傑兄的第三個例子之中。因為只有第三個例子沒有「謊稱」的字眼,所以個人認為若謂他是單純的意見表達或價值判斷,比較說得過去。然而其他兩個例子即非如此,其已明顯使用「謊稱」二字,若還將其列為「單純的意見表達」或者「價值判斷」,我個人是覺得有點怪怪的。
還有,若該契約被害人嗣後得予撤銷,則行為人「所有之意圖」,在刑法的判斷上,是否會有所影響?應認為係「合法」還是「不法」?
個人認為,是否為不法所有,不宜僅以是否有法律上的契約關係來認定,且,契約關係亦可能係由於行為人之不法行為所致,則單單僅以此來認定,將致極不公平之現象產生,而實務上對於存有契約關係之行為人,亦不乏有以詐欺罪論斷者,茲擷取兩個實務問題供各位參考
至於林山田的書,前幾日我也有看過,但我始終還是對之充滿疑問,我想,我改日再到圖書館找找看有沒有其他教科書來看看好了
呵呵… 嘉琳果然發揮她一貫的研究精神
然,倘純就準備國家考試而言,個人不太建議如此耶!
忘了是哪位老師(印象中是林清 老師)或哪本書的觀點:
多數的老師都會勸考生要採「一本書主義」.原因為何?
蓋因法律學科(特別是公法)畢竟與人民之權益息息相關
故學界之見解亦頗為分歧,參考多位學者的見解之後,
考試時…您將發現,你可能反倒不知該如何下筆做答,
每位都是法學素養深厚的老師,講得也都頗具理論依據
可是,到底哪位說的較正確呢?該持何種立論比較有利?
他說:因為我國國民在「契約」紛爭之處理上
慣常訴諸刑事司法,形成「以刑逼民」的亂象
致使檢察機關淪為全國最大的「討債集團」!
法務部最後終於在民國九十年下了個行政命令
指示各檢察署就此類案件行簡要處理或移民庭
此後,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成為熱門考題
答:1.某○可能該當侵占罪……挖啦挖啦亂扯
結論:不該當。
2.某○可能該當詐欺罪……挖啦挖啦亂扯
結論:不該當。
總結:本題乃係為「假性財產犯罪」
故均不該當,某○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