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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1樓
1.丈夫因積欠卡債如果夫妻關係不存在時,妻子還需要清償因婚姻存續時男方積欠之債務問題嗎!

2.丈夫因積欠卡債,若離婚後夫妻關係不存在時,銀行或法院可以處分妻子名下財產嗎!


(問題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22604649)


這是知識家的一個問題,個人覺得還蠻有趣的。

先說一下,這個題目的第二小題,是實務上很常見的問題。

若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一方有積欠債務,在離婚之後,銀行得在時效期間內,依照民法第242條本文之規定「債權人怠於行使其權力時,債權人因保全債務,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力。」,以及民法第1030條之1本文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七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賸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而第一小題,恩…雖然題意有點不明,可是可以讓人延伸思考,如果婚姻無效、被撤銷、或婚姻不成立,那這個時候,銀行還能夠代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我個人的答案,是認為除了婚姻撤銷之外,其餘的都不行,不曉得各位認為如何呢?
2樓
民法1030之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要有償的如薪資等..若是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是不能請求分配..所以承題意及實務性來說...如果妻的財產都是無償取得..銀行也沒擇...
3樓
學姊提出了一個問題,讚喔!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非專屬於夫或妻之權利,故以夫或妻為債務人而夫或妻怠於行使該權利時,債權人於二年內自得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已如學姊所云。
 
就學姊的論述加上您所拋出之議題,容我做個補充:
 
就學姊之問題,我認為所應判斷者為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之各項事由之發生。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對於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然,何等事由之發生,消滅法定財產制,而生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除依同法第1004條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更者,或同法第1009條及第1010條之規定外,按民法第1011條規定,亦得由債權人於夫妻關係存續中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亦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
 
另就學姐所拋出之議題:
 

法定關係財產制消滅之原因,除上開之說明外,我認為仍有結婚經撤銷、離婚、婚姻無效等。()婚姻經撤銷,為維持當事人間身分之安定性及子女之幸福,並不溯及既往,此與財產法上契約撤銷溯及既往之效力不同(998)()夫妻因離婚,除採用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依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1058)()婚姻無效,亦有民法第1058條之準用,此觀民法第999條之1自明。

再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婚姻無效之訴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兩者不同。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係主張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無效之訴,則係主張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而言。倘婚姻具備成立要件,僅係欠缺生效要件時,則應以婚姻無效之訴為之;婚姻不備其成立之要件,應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準此,婚姻不備其成立要件,自無生效與否之問題,應不發生婚姻身分關係,即無身分財產法之適用。故,上開事由之發生涉及法定財產關係消滅,銀行皆得以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不曉得各位認為如何?先睡了。
4樓
認為如何? 恩…當然是給一個很大很大的讚囉!
原來是第999條之
1,難怪我覺總得好像漏掉了什麼
不過,有個地方要釐清的是,「上開事由」也包括婚姻不成立嗎?

5樓
就確認婚姻不成立而言,由於不備成立要件,自始不發生婚姻身分關係,所以與夫妻財產制無涉。自然也就不需要討論到法定財產關係等問題。
 
「上開事由」之發生涉及法定財產關係消滅,銀行皆得以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既然婚姻不成立,當事人雙方自始就不是夫妻,就不會發生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之問題,從而,婚姻不成立者,銀行自無代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之權利。
 
以上,有錯誤還請不吝指導喔!!
 
6樓
 
呵呵...   「民法」...  我真的是怕了它啦~
光看法條總數:1225條(我習慣記成"聖誕節"法律)
幾乎就要令人...  口吐白沫、昏倒在地!......
 
據說:
已逝的鄭玉波教授(原本是國文科老師),
能把民法條文全部一字不漏的背出來......
 
厚~ 我的老天爺~
傑克~ 這真的是太神奇了!
 
7樓

如果婚姻短到只有四個月還是一年的,就算沒有分別財產,應該也沒有甚麼剩餘財產讓銀行主張權利吧?

8樓
我不懂~~~
9樓
which p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