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真要引進陪審制…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蓋因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原就採歐陸法系立法
茲簡略說明兩大法系制度之分野↓
大陸法系 → 職權進行主義 → 法官審理制
英美法系 → 當事人進行主義 → 陪 審 制
簡言之,這根本就是兩套「風馬牛不相及」的審判制度
我國於司法改革之際,想參考英美法來「擷長補短」
不料… 卻弄成了個獨步全球的「四不像」刑訴制度
立法者尚且沾沾自喜地...美其名曰「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結局:被國內學界罵翻了... 諸多細節頻遭學者批評
被批評的最嚴重者莫過於:
「起訴卷證併送」(第264條第3項) 條文未刪除
蓋因新法聲稱係採行英美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然於英美法刑訴制度中,法院乃屬超然之中立者,
法官只負責督促整個訴訟程序之進行,並不介入審判
「卷證併送」則是歐陸法系「職權主義」的最明顯特徵
故「起訴時卷證併送」條文並未同步修訂的詭異情況下
承審法官於閱覽卷證後,審判前其主觀心證已大致形成
如此之矛盾…這算是哪門子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呀?
再者,
第267條檢察官起訴之「公訴不可分」
第300條允許法院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
不僅有違無訴即無裁判之不告不理原則
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更是背道而馳
故,有學者發出嘲諷式的建言:
與其說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不如稱為「無所謂」當事人進行主義!
至於「觀審制」,個人觀點是表面看應該還蠻合理...
我國先前早就考慮過要引進陪審制度。但,問題除了是陪審制的細節等規定與我國制
度不合外,陪審制度還很花錢錢,以及時間。所以討論來討論去,到現在還是沒引進
而陪審制度真的好嗎?記得先前李炫德老師上課時有說過,美國的冤獄不少…我猜,
可能是因為陪審員只是一般民眾,未受專業訓練,所以容易受控方或辯方的影響吧
至於參審制呢,則與我國的憲法的法定法官原則不符,所以也有人反對。
以上二者都不行,我國現在就自己擬了一個新的制度「觀審制」(現正積極推動),
目前是考慮針對重大刑事案件,由五個民眾擔任觀審員,在訴訟的進行中全程參與,
他們沒有判斷被告有罪與否的權利,但能在訴訟程序的最後,說說自己的意見,法官
如果不採的話,要在判決理由中說出不採的理由。這就是觀審制主要的內涵。
其實,真要引進陪審制…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蓋因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原就採歐陸法系立法
茲簡略說明兩大法系制度之分野↓
大陸法系 → 職權進行主義 → 法官審理制
英美法系 → 當事人進行主義 → 陪 審 制
簡言之,這根本就是兩套「風馬牛不相及」的審判制度
我國於司法改革之際,想參考英美法來「擷長補短」
不料… 卻弄成了個獨步全球的「四不像」刑訴制度
立法者尚且沾沾自喜地...美其名曰「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結局:被國內學界罵翻了... 諸多細節頻遭學者批評
被批評的最嚴重者莫過於:
「起訴卷證併送」(第264條第3項) 條文未刪除
蓋因新法聲稱係採行英美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然於英美法刑訴制度中,法院乃屬超然之中立者,
法官只負責督促整個訴訟程序之進行,並不介入審判
「卷證併送」則是歐陸法系「職權主義」的最明顯特徵
故「起訴時卷證併送」條文並未同步修訂的詭異情況下
承審法官於閱覽卷證後,審判前其主觀心證已大致形成
如此之矛盾…這算是哪門子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呀?
再者,
第267條檢察官起訴之「公訴不可分」
第300條允許法院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
不僅有違無訴即無裁判之不告不理原則
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更是背道而馳
故,有學者發出嘲諷式的建言:
與其說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不如稱為「無所謂」當事人進行主義!
至於「觀審制」,個人觀點是表面看應該還蠻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