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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陪審團關後感
1樓
剛剛很努力的看完失控的陪審團,該片中提到了有兩個重點:
1.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人民有攜帶武器之自由,即是自我武裝防衛權
2.陪審制度的缺陷。
以下就剛這兩條提出愚見
 
自我武裝防衛權是否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於我國憲法中目前無明文規定,但是否可由憲法第22條及刑法23條推導出來,我認為是我們是有這一項基本權利的,蓋因自我防衛本是人類之天性,在一個莫大危難之中我們會做出排除一切危害自我生命、財產的可能。而且國家(國家在國際法上是一個法人)都有軍隊的存在,然而外國侵犯他國領土他國一定會出動軍隊去排除侵犯他國主權的敵人了。回到我們個人來說,總不可能人家都拿刀在你面前自己卻不做任何處置吧!!難道就站在那任人宰割嗎??所以我認為自我武裝防衛權是基本人權,所以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制定違憲囉!!
因為他侵犯了我們自我防衛的權利,這下子又有的傷腦筋囉!!我查了我國解釋文、判例有無自我防衛武裝權的概念出現,發現目前我國沒有。
但是呢我又認為基於憲法第23條限制基本權來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應該是沒有違憲的,槍砲彈藥本身極具強大的殺傷力,弄不好可以奪走他人性命,而且如果沒有槍炮彈藥管制條例這部法律的話我想台灣應該會更亂,因為現在黑槍流路都這麼恐怖了,那如果開放每個人都可以合法擁有槍枝那幹麻要警察阿,有強盜,我就拿槍給他蹦蹦就好啦!!這樣是什麼國家什麼社會阿,所以我認為槍制要嚴格管制。
但另外應該還有一個說法,台灣現在黑槍流路都這麼囂張了,如果我自己沒有槍枝,等於自己暴露在一個毫無安全的社會之中,因為有強盜來了,他有槍,而你沒有,所以只好乖乖的就範,因為要保護自己的生命,所以只好乖乖聽話,那這樣又是什麼國家什麼社會阿。等到人走了再打電話叫警察來幫忙。這樣有用嗎??自我武裝防衛權顧名思義就是當有人來侵犯我時,自己能就適時的排除危害。但是我的理由是要是都沒有槍枝,想要持槍攻擊人的人如何去攻擊他人,把你的武裝權利給剝奪了,那你如何去攻擊他人,在外國常看到一些震驚社會的一些案件,某大學外人入侵持槍攻擊,造成多人死傷。國外都這樣了,難道要我們也要生活在那恐懼的生活裡嗎??
接下來槍支的管制就是技術層面的問題了,造成現在黑槍這麼多,我想我國的長官們要多加思考一下該如何管制。
 
第二陪審制度,美國的陪審制度是由自平民選出之陪審員組成陪審團,以作為審判案件事實有無的認定,法官只能為訴訟程序的指揮與法庭秩序的維持。所以陪審制度是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在這片子中,陪審團幾乎被控制的狀況,就猶如我國早期的司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樣子就是我們所追求的正義。應該不是吧!!我能理解為什麼要陪審團的理由,簡單的說就是讓對每件案件都能有客觀的方式來給予呈現,而不是由法官獨自自己主觀意識來決定判決結果。因為人都難免有所謂的激情,當激情影響了我們,當然啦!!所做出的判決絕對都是不符合我們所期待的。在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也提到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就是說對於每件案件要保持著客觀的心情去看待,而不是依自己個人的好惡去判斷是非。回過頭來說雖然陪審團最後所做出的結果似乎是合乎所謂的正義,但是在片中的過程我們發現到了,陪審員是可以被受
控制的進而影響判決結果,然而我國現在刑事審判制度未何沒採向美國的陪審制?這理由我沒找到!!
但我覺得還有另外一個制度,就是參審制度。不曉得有沒有其他的學長或學姐能告訴我其他的方法呢??
 
 
以上是我目前的想法。不曉得有沒有其他的看法,可以來一起討論。但我不要謾罵喔!!如果你要罵~~自己開一個版罵個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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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我國先前早就考慮過要引進陪審制度。但,問題除了是陪審制的細節等規定與我國制
度不合外,陪審制度還很花錢錢,以及時間。所以討論來討論去,到現在還是沒引進
而陪審制度真的好嗎?記得先前李炫德老師上課時有說過,美國的冤獄不少…我猜,
可能是因為陪審員只是一般民眾,未受專業訓練,所以容易受控方或辯方的影響吧

至於參審制呢,則與我國的憲法的法定法官原則不符,所以也有人反對。

以上二者都不行,我國現在就自己擬了一個新的制度「觀審制」(現正積極推動),
目前是考慮針對重大刑事案件,由五個民眾擔任觀審員,在訴訟的進行中全程參與,
他們沒有判斷被告有罪與否的權利,但能在訴訟程序的最後,說說自己的意見,法官
如果不採的話,要在判決理由中說出不採的理由。這就是觀審制主要的內涵。
3樓
 

其實,真要引進陪審制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蓋因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原就採歐陸法系立法

茲簡略說明兩大法系制度之分野↓

大陸法系  →   職權進行主義    →   法官審理制

英美法系  →  當事人進行主義   →      

簡言之,這根本就是兩套「風馬牛不相及」的審判制度

 

我國於司法改革之際,想參考英美法來「擷長補短」

不料卻弄成了個獨步全球的「四不像」刑訴制度

立法者尚且沾沾自喜地...美其名曰「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結局:被國內學界罵翻了... 諸多細節頻遭學者批評

 

被批評的最嚴重者莫過於:

「起訴卷證併送」(264條第3) 條文未刪除

蓋因新法聲稱係採行英美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然於英美法刑訴制度中,法院乃屬超然之中立者,

法官只負責督促整個訴訟程序之進行,並不介入審判

「卷證併送」則是歐陸法系「職權主義」的最明顯特徵

故「起訴時卷證併送」條文並未同步修訂的詭異情況下

承審法官於閱覽卷證後,審判前其主觀心證已大致形成

如此之矛盾這算是哪門子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呀?

再者,

267條檢察官起訴之「公訴不可分」

300條允許法院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

不僅有違無訴即無裁判之不告不理原則

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更是背道而馳

 

故,有學者發出嘲諷式的建言:

與其說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不如稱為「無所謂」當事人進行主義!

 

 

至於「觀審制」,個人觀點是表面看應該還蠻合理...

可是,真要施行,豈非又與憲法第80條有所扞格乎??
 
 
 
 
4樓
在陪審制國家,擔任陪審員是一種義務,沒有正當理理是不能拒絕出庭的。
這對某些業務繁忙的人來說,有時會變成負擔。
再者,我們的法治教育落實的並不透徹~
在小學,最不重視的就是社會課、生活與倫理
在國中,最沒人聽的就是公民
在高中,最沒人鳥的就是三民主義、社會學科
上大學,如果不是法律系、不是通識必修,更不會有人想要去碰
在學校,青少年法治教育如何宣導?一年或半年一次有獎徵答,有用?
考試還發題庫,附答案,是非選擇,有背有分,沒背就擲笅,或保佑旁邊坐好人
出了社會,除了相關職業、不然就是出事才會去管法律在講什麼
然後就會怒喊:「法律都是保護有錢人的!!」
 
如果這樣的素質來參與陪審,我想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應該都很痛苦。
沒有落實完整的法治教育,審判靠的就只剩人民的情感,這時後就看當事人誰比較會演戲了。
如果人民的法學素質沒有普遍提升,陪審制是非常危險的。
看看我們的立法院就知道了 QQ  這些人民選出來的代表,法律專業就不盡理想了,更何況是把案件丟給一般民眾?
 
這樣還有人敢上法院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