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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刑法247 (毀損屍體罪) 挖屍體(台語)
刑法288(墮胎罪)有兩個爸爸 當然要去墮胎
刑法140(對公務員之汙辱罪)因為你是空耶(台語)
2樓
 
呵呵...   好玩~
 
刑法274「生母殺嬰」→兒去死
 (註:生母殺嬰後,兒死去,辦案時要挖屍體→刑法247
 
刑法276「過失致死」→ 齁~不小心撞死人...你去了(台:害了了之意)
 
 
3樓
 
補充兩個:

 

(一)           刑法「通姦」→ §239

的小,跟別人老公纏不清

 

() 刑訴告訴不可分但書→§239但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
  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239之罪,對於
  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註:刑訴之告訴(又稱主觀)不可分但書例外,
  同樣在第239條,可算是無巧不成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