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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重罰 致人於死最高處7年徒刑 ( 釋字690相關新聞)
1樓
http://tw.news.yahoo.com/%E9%85%92%E9%A7%95%E9%87%8D%E7%BD%B0-%E8%87%B4%E4%BA%BA%E6%96%BC%E6%AD%BB%E6%9C%80%E9%AB%98%E8%99%957%E5%B9%B4%E5%BE%92%E5%88%91-110512191.html

新頭殼newtalk 2011.11.08 謝莉慧/台北報導

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日前執勤時,被酒駕者撞成重傷截肢,但酒駕肇事者交保,引發外界質疑酒駕刑責太輕。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案,將酒駕者的刑度提高為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還新增酒駕致人於死者,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表示,酒駕刑度提高之後,期盼能有效遏阻酒駕案例,降低公共危險發生機率。趙麗雲說,在修法過程中,確有部分法律專家認為刑法修正內容不符合比例原則,刑度稍微過重;但經過賴文莉令人痛心的案例後,就沒有出現反對聲浪,讓修正案可以順利通過。

按原刑法相關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等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了使法官在裁判具體個案時,能更具量刑彈性並符合罪刑的相當性原則,立院今天通過將刑度提高至2年以下,罰金上限則提高為20萬元。

另參考國外對於酒駕肇事致人傷亡的相關法規,立法院今天也通過新增訂酒駕致人於死者的法條,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樓
個人是覺得沒用qq
 
酒駕二年以下,最後大多數應該還是緩刑收場
致死七年以下,看看就好,通常會判到上限的也不多
 
該修的不修,修又不修好qq
3樓
還是太輕了><
酒駕最高才二年.重傷6月以上5年以下
致人於死才1年以上7年以下
根本不痛不癢.敷衍老百姓做做樣子
問題出在有些立委自己也有在喝酒
所以為自身之著想不能訂太高
不然為何不定致重傷5年以上
致死7年以上不得緩刑且附帶民事賠償家屬百萬以上
肇事者沒錢要由其家屬負責賠償
這樣或許才有嚇阻效用^_^
 
4樓
 
酒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  
在臺東地區司空見慣,卻是個頭痛的社會問題
由於行為人往往會是慣性酒駕
所以,通常是以「簡易判決」判處40日或50日之拘役(得易科罰金)
行為人無錢繳納者,就只能易服勞役或選擇到看守所裡去"悔過"...
修法之後,對於部分慣性酒駕的臺東居民,應當是個晴天霹靂...
 
但,無論如何,個人倒還蠻贊同再加重刑責的
我們舊家鄰居一位非常樂天和善的大叔
卻於青壯年之際被一位酒駕的軍官撞死
當時他的小孩都還在就讀小學...幸好大嬸夠堅強,苦撐下來
雖則,未必每一個被害人之境況皆如此
但總是讓一個原本美滿的家庭破碎ㄌ!
 
 
 
5樓
有時請不要依照媒體報導做表面的文字堆砌!!!
酒駕過失致死 就是過失嗎!!!!!
客觀上 於行為前基於概括故意 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 且酒駕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或受傷 具備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因果關係!!
主觀上  明知喝酒會開車會發生危險 還是酒醉駕車 且具上述客觀之意思 具備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 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
依據第19條第3項之規定 不適用之!!!!
故依上述!!!如果使人死亡就是271 使人受傷是277 使人重傷是278 是以故意論
至於會有過失結論 應是訴訟法的證據能力問題 而不是實體面的修法!!!
6樓
 
 
名翰同學的分析挺有道理;但我個人則持不同之觀點。
 
就敝人之認知,因酒駕致人死傷者,
乃介乎「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間的行為態樣 
而且,在認定方面,似應斷為「有認識過失」比較妥適
 
原因如下:
(1)從犯罪行為階段觀察
    自「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既、未遂」
    酒駕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無冤無仇,並非鎖定特定(行為客體)而行為
    故並未滿足前三個行為階段之要素「決意」→「陰謀」→「預備」
 
(2)所謂「有認識過失」,簡言之,即為能預見狀況,但不願使其發生
 
(3)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於刑事立法政策,係屬侵害「社會」法益
    倘立法上是歸類於侵害「個人」法益,恐將導致「刑」「罰」失衡
    假設一案例為:行為人酒駕之情形下,與一載滿乘客之遊覽車對撞
                          遊覽車掉落山谷起火爆炸,全車41名人員全數罹難
    這時候,
    若是從「侵害個人法益」的角度來審視,則行為人係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檢察官依第271條殺人罪起訴;法院審理依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結局,宣判:
    被告一行為殺害41人,惡性重大,本席決定判處死刑
 【註:被告聽完當場咬舌自盡、一了百了】
 
 
7樓
引用錫昌兄言:
 
 被告一行為殺害41人,惡性重大,本席決定判處死刑
【註:被告聽完當場咬舌自盡、一了百了】
 
笑鼠老身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