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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1-11-03 12:59, Views(248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六九○號解釋,大法官認定傳染病防治法對醫護人員召回醫院的「強制隔離」規定不違憲,不過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應檢討強制隔離期限,並做明確規範,如受隔離者本人或親屬不服時,應有即時救濟及合理補償機制。
大法官稱應有救濟及補償機制
本案源起九十二年四月爆發SARS期間,台北市立和平醫院發生院內集體感染,市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召回醫院全體員工實施集中隔離,當時該院消化系外科主任周經凱未返院隔離,遭到重懲,被記兩大過、停職、罰鍰二十四萬元、及停業三個月,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周經凱在釋憲聲請書指出,市府命令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剝奪醫護人員人身自由,相關法律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周還另提起國賠訴訟,已遭高院駁回。
大法官認為,強制隔離為剝奪人身自由,但主管機關為迅速及專業防疫而強制隔離,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此外,強制隔離為維護生命和健康等重大公益的必要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至於主管機關基於疫情需要,也有權實施必要處置,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