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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學長姐們,支付命令的聲請,需要證據嗎?
1樓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是否需要附上證據,讓法院審查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

這個問題我已經想很久了,不過因自己才疏學淺,無能自行尋找到解答,所以在這求學長姐們幫忙解惑。

這問題是我在看到同學的這篇「南華大學教授受騙的真實事件 」後,所產生的疑問。文章是說某大學教授收到「存證信函」後認為是詐騙集團,故不理會,後來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亦置之不理。結果就是悲慘的被強制扣薪了。


對這文章我原本只將他當做一般網路謠言看看就算了,不過星期六大面授上楊富強老師的課時,老師說他們的院長在禮拜一開工作會報時也收到了一張存證信函,然後院長也同文中教授一樣沒去理會,沒有想到,收到法院發給自己的支付命令!

聽到這裡,我才驚覺,原來同學這篇文章所述情形,是現在進行式



隔天我和同學談論這個情形時,他告訴我說支付命令不需要證據就可以聲請,而我後來查閱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章時,確實也沒有看見任何說聲請支付命令需要附上文件證明的條文,

而且還看到61年台抗字第407號判例說: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衹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五百十六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

但仔細思考後還是覺得怪怪的,如果支付命令不需證據,那麼在這個情形之下,人民應該早就跳起來喊司法改革,而這種制度的設計也應該在幾百年前就被詐騙集團拿去賺取不法所得了,哪會等到現在?

所以我後來又到網路找相關文章,結果後來看到一派疑似法律系學生在和不懂法律的人民在對槓,前者是主張不用證據,後者是不相信有這種法律,且後者還找了一個申請支付命令程序解說的文章出來,證明其所持見解為正確。

對此,我真的糊塗了。民訴法條文並無明文規定,應該是不用啊,若說真要證據的話,則其需要證據的理由是什麼

還有一個問題,為何支付命令之聲請屬非訟事件?我在民訴法督促程序章中並無看見相關明文,所以對這個也很不解…。



以上問題真的讓我百思不得其解
,懇請學長姐指點,感激不盡
2樓
 
嘉琳同學:
 
今晨向我同事(以前在非訟中心)與訴訟輔導科長請教過,
聲請支付命令時,確實是不一定要提出證據的
我們(訴輔)科長也有提到61台抗407這號判例之見解
最高法院判例有拘束各級法院之效力,您應該也清楚
 
此外,我早上在討論時,和同事有了小小的「對槓」
我個人認為該詐騙集團(元誠)是在"鑽"法律漏洞行騙
同事們則認為"督促程序"沒問題,是當事人自己疏忽
因為依常理,收到這樣的東西一定會緊張得四處找人詢問
該教授"假鰲"(不懂卻裝懂,置之不理)讓自己權益睡著所致...
 
"法律"一物 ... 本就充滿了爭議性(蓋因法條有限;現象無窮)
結局...當然也往往是:各持己見,沒有定論也。
 
值得安慰的是:
我們這裡負責"非訟事務"的司法事務官把關很嚴格
往往會下裁定要求債權人補提證據...
您或許會疑惑,萬一債權人沒有補正而遭"駁回"之裁定
不是可以提抗告?而且依判例見解,抗告一定會成功呀!
 
我再仔細的思考後... 發覺:按道理應該是如此沒錯
但潛在更深一層的意涵則是:
一、假如債權人確實握有證據,他不會故意"耍狠"不補正
二、倘若債務確實存在,但債權人實在無法提出證據,
       還可以進行實質的審核,不一定就要逕予駁回呀!
三、萬一審核失誤,夠膽提出抗告的也一定是「理直氣狀」
       亦即債權人確能講得出有關這筆債權債務的來龍去脈也
 
結論:「經嚴格審核後,再核發支付命令」
確實可以有效嚇阻"不法份子"利用督促程序來遂其不法之目的
 
 
非訟業務包括: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公示催告(支票遺失)等
非訟事件毋庸「開庭」打官司,
僅透過法定程序及書面審核後,核發「裁定」
主要之目的在於:「疏減訟源」!
 
 
3樓
錫昌學長,謝謝你!您還請教您的同事與訴訟輔導科長,我真是太感激了。
 
聽到學長說的實務上的確會要求債權人補提證據,一方面我也同學長一樣感到安慰,另一方面則是感到有些無所適從。
 
因為除了該61台抗407判例之外,今天我到學校的圖書館找民事訴訟法的教科書,裡面也明明白白的說支付命令的聲請不需要證據,而其中的作者一個是律師,一個當過法官,
 
連在實務上打滾的他們都這樣說,這使我理解到,書本與實務做法間確實有差距,就算作者是實務派的也一樣,他們的教科書會讓我們無法將他們教的東西,一毫不差的運用到生活當中。
 
 
另外,按學長說的司法事務官會要求債權人提出證據,不就代表詐騙集團在聲請支付命令的時候,還需要偽造證據嗎?
 
那麼,假如那位南華大學教授狠下心來想要跟詐騙集團拼了,然後去蒐集詐騙集團行使偽造證據的證據,想要以民訴法第521條規定第2項規定,以第496條第1項第9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的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但因為61台抗407判例,法院也會將他的再審之訴駁回
 
 
該判例的見解,增加了法律所沒有規定的限制,讓人民無所救濟 , 我想,該判例的見解,增加了法律所沒有規定的限制,讓人民無所救濟,可能有違憲之虞 
4樓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670&txtgp=&groupkd=0#a01
支付命令
1、案件管轄法院(發文機關)、文件種類:支付命令
2、當事人記載
3、載明債務人應清償金額、清償之期限及利息計算之方式。
  債務人聲明異議期限(收到此狀隔天算起二十日內)。
4、債務人如果沒有在聲明異議期限內聲明異議,則會有確定
  敗訴的效果。
5、法院文件文號、承辦股別:
【放大此圖】
※文件重點:───────────────────────────────────────
一、支付命令是對於「金錢請求」「得易為金錢請求」一種簡便的法律程序,不須經
  由法院開庭審理,只要債權人提出聲請(支付命令),檢附證據,法院經過形式上
  審核後,即會對債務人發出。
二、若是債務人收到由法院寄出的支付命令,先將上述第三項所載內容之應清償之金額
  、清償之期限及利息計算之方式看清楚。
三、以貨款為例,若已經清償或者支付命令所載之金額有出入,債務人應該在收到支付
  命令隔天(翌日)算起,應儘速在九四年十月一日前(紅框區域),向法院承辦單
  位(法院非訟中心○股,註名法院發文字號)聲明異議(聲明異議狀應註明文號、
  股別)。
四、債務人如果沒有在聲明異議期限內聲明異議(第四項)(紅框區域),就會發生如
  同敗訴之確定判決,無法救濟!債權人可據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
  財產!
5樓
通常小訴訟,檢附件都簡易判決了。
6樓
資訊補充:因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增訂第二項,最高法院105年11月20公告104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2則:50年台上字第1960號、61年台抗字第407號,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