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回應內容如下】↓
李錫昌→個人覺得:
此例主要係闡述刑訴極為重要的原則:「罪疑唯輕」原則
因為無法判別哪一槍才是「要命」的一擊,
所以,在"有疑唯利被告"的前提下,
就只能以甲、乙都是「殺人未遂」來論處 。
而明政同學所舉之例,則似乎"可能"研判其致命之先後,
這下子,有趣的問題可就來了...
假設,
承審法官透過"私交"請來鑑識權威泰斗理猖浴博士來做鑑定
結局確定”狼係獵人甲邰A!”
(基本上,嘿喜冇可能ㄟ代誌~)
於毫無疑問之情況下,
獵人甲肯定是成立殺人(既遂)罪!【權威豈容質疑】
那...
獵人乙咧...? 該當何罪...?!
陳梓銜→ 就給他來個[侵害屍體罪]呗
李錫昌→ 那「殺人罪」的部分呢...?
李錫昌→
獵人乙扣下扳機後,完美的命中巡山員…
因此,我若說,
其行為應已跨越準備階段,進入「著手實行」之階段
相信同學們都不會反對吧! 所以咧,
此刻依獵人乙之罪行言,就只有「未遂」的問題囉…是唄?
話說我刑法三大「未遂」:一般(障礙)、不能、中止未遂。
於「不能未遂」方面…… 咱們巍巍國會,
在94年修法時,創下了空前絕後、萬古流芳的不朽傑作
“尾大”的袞袞諸公們,對我刑法第26條修正稱曰: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是謂:「不能犯」也~
不能犯之認定,學界爭議不休,未有定論,較優者有三:
一、 留日學者主張之「舊客觀未遂論」(事實不能說)
二、 留日學者主張之「新客觀未遂論」(又名…忘ㄌ )
三、 留德學者主張之「主觀未遂論」(印象理論)
立法修正理由中指摘(印象理論)在現代刑法思潮下,欠缺合理性
此外,揆諸我國實務採「舊客觀未遂論」(70台上7323判例)
雖然,最高法院刑事庭後來有做成決議:不再援用↑上例
但咱們「司法院」,
可沒明文禁止各級法院,不得引用(事實不能說)呦
擂地死 & 尖頭們… 現在,好玩的來ㄌ…
負責承審本案的審判長李○昌法官素有「斷袖之癖」
而獵人乙正巧是他那不可告人戀曲中的「小王」
(小三加一豎也)
於是,決意為他的阿娜答(獵人乙)脫罪……
於判決理由中,引用「舊客觀未遂論」(事實不能說)
從事後的客觀事實面來觀察
巡山員早就被獵人甲「一槍斃命,嗚呼哀哉」
所以,獵人乙那一槍…
對於巡山員生命法益侵害的(危險)機率:零!
故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6條條文:不罰~
獵人乙那一槍呢…
挺多只能算是:「過失」侵害屍體罪… ㄚ嚕姨!
【李法官說是「過失」…看倌們不反對吧?】
(怎摸看.都馬不像是故意呀)
接下來,也挺好玩…
我刑法於「過失犯」之處罰,
以法有明文者為限(頭條:罪刑法定咩)
好死不死,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
偏偏就是不罰過失!
所以捏,
本庭於此十二萬分鄭重的宣判:獵人乙… 無罪!
當庭釋放,回家吃豬腳去!
結局:皆大歡喜!
審判長與獵人乙從此過著性福快樂的日子
眾民則歡欣鼓舞、
俯首恭稱:「大人英明,無疑包青天再世也~」
報告完畢!
黃明政→獵人乙… 無罪!當庭釋放,回家吃豬腳去!
就李前輩所言而論,甲乙兩人皆開了槍,實質上二人皆有"殺人"之目的,就李前輩所提供之論述,小弟有幾個疑點,刑法上不可類推適用,這些說話是否就想像競合及類推適用呢?還是說名大判點就對,倫家(人家)可是鑑識界的僑楚,可這案子好像在柯南裡有見過說~好像是改編的...
楊鈞翔→這個題目去看林山田的刑法通論裡面就有寫到了,結果是兩個人都是殺人未遂!的確是罪疑唯輕的觀念,因為無法確實證明為兩人之中何人造成,只能對兩人都判決殺人未遂!
李錫昌→ 呵呵... 拍寫~拍寫啦!... ...
小的祇是一時興起,耍起小白目來滴...
結果卻誤導明政同學了,罪過!罪過!
這一題的結論:獵人乙似應以「殺人未遂」論斷為宜
雖說我國實務界確是採行:舊客觀未遂論(事實不能說)
但早年第26條之不能(未遂)犯是「減輕其刑」而非「不罰」
我因為在收聽函授錄音時,聽到有關於第26條修法這一段
所以才會掰出「獵人乙... 無罪!回家吃豬腳去」的劇情來
實際上,因為現行刑法不罰「不能(未遂)犯」...
所以,法官最後應當是採「新客觀未遂論」或「印象理論」
結局,獵人乙那一槍屬於普通(一般、障礙)未遂,仍應論以「殺人未遂」也!
但是... 但是... 但是又何奈~
假如審判長真的有心要為被告(獵人乙)脫罪的話,
我真覺得,我掰的那些可也不盡然是歪理謬論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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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錫昌→個人覺得:
此例主要係闡述刑訴極為重要的原則:「罪疑唯輕」原則
因為無法判別哪一槍才是「要命」的一擊,
所以,在"有疑唯利被告"的前提下,
就只能以甲、乙都是「殺人未遂」來論處 。
而明政同學所舉之例,則似乎"可能"研判其致命之先後,
這下子,有趣的問題可就來了...
假設,
承審法官透過"私交"請來鑑識權威泰斗理猖浴博士來做鑑定
結局確定”狼係獵人甲邰A!”
(基本上,嘿喜冇可能ㄟ代誌~)
於毫無疑問之情況下,
獵人甲肯定是成立殺人(既遂)罪!【權威豈容質疑】
那...
獵人乙咧...? 該當何罪...?!
陳梓銜→ 就給他來個[侵害屍體罪]呗
李錫昌→ 那「殺人罪」的部分呢...?
李錫昌→
獵人乙扣下扳機後,完美的命中巡山員…
因此,我若說,
其行為應已跨越準備階段,進入「著手實行」之階段
相信同學們都不會反對吧! 所以咧,
此刻依獵人乙之罪行言,就只有「未遂」的問題囉…是唄?
話說我刑法三大「未遂」:一般(障礙)、不能、中止未遂。
於「不能未遂」方面…… 咱們巍巍國會,
在94年修法時,創下了空前絕後、萬古流芳的不朽傑作
“尾大”的袞袞諸公們,對我刑法第26條修正稱曰: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是謂:「不能犯」也~
不能犯之認定,學界爭議不休,未有定論,較優者有三:
一、 留日學者主張之「舊客觀未遂論」(事實不能說)
二、 留日學者主張之「新客觀未遂論」(又名…忘ㄌ )
三、 留德學者主張之「主觀未遂論」(印象理論)
立法修正理由中指摘(印象理論)在現代刑法思潮下,欠缺合理性
此外,揆諸我國實務採「舊客觀未遂論」(70台上7323判例)
雖然,最高法院刑事庭後來有做成決議:不再援用↑上例
但咱們「司法院」,
可沒明文禁止各級法院,不得引用(事實不能說)呦
擂地死 & 尖頭們… 現在,好玩的來ㄌ…
負責承審本案的審判長李○昌法官素有「斷袖之癖」
而獵人乙正巧是他那不可告人戀曲中的「小王」
(小三加一豎也)
於是,決意為他的阿娜答(獵人乙)脫罪……
於判決理由中,引用「舊客觀未遂論」(事實不能說)
從事後的客觀事實面來觀察
巡山員早就被獵人甲「一槍斃命,嗚呼哀哉」
所以,獵人乙那一槍…
對於巡山員生命法益侵害的(危險)機率:零!
故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6條條文:不罰~
獵人乙那一槍呢…
挺多只能算是:「過失」侵害屍體罪… ㄚ嚕姨!
【李法官說是「過失」…看倌們不反對吧?】
(怎摸看.都馬不像是故意呀)
接下來,也挺好玩…
我刑法於「過失犯」之處罰,
以法有明文者為限(頭條:罪刑法定咩)
好死不死,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
偏偏就是不罰過失!
所以捏,
本庭於此十二萬分鄭重的宣判:獵人乙… 無罪!
當庭釋放,回家吃豬腳去!
結局:皆大歡喜!
審判長與獵人乙從此過著性福快樂的日子
眾民則歡欣鼓舞、
俯首恭稱:「大人英明,無疑包青天再世也~」
報告完畢!
黃明政→獵人乙… 無罪!當庭釋放,回家吃豬腳去!
就李前輩所言而論,甲乙兩人皆開了槍,實質上二人皆有"殺人"之目的,就李前輩所提供之論述,小弟有幾個疑點,刑法上不可類推適用,這些說話是否就想像競合及類推適用呢?還是說名大判點就對,倫家(人家)可是鑑識界的僑楚,可這案子好像在柯南裡有見過說~好像是改編的...
楊鈞翔→這個題目去看林山田的刑法通論裡面就有寫到了,結果是兩個人都是殺人未遂!的確是罪疑唯輕的觀念,因為無法確實證明為兩人之中何人造成,只能對兩人都判決殺人未遂!
李錫昌→ 呵呵... 拍寫~拍寫啦!... ...
小的祇是一時興起,耍起小白目來滴...
結果卻誤導明政同學了,罪過!罪過!
這一題的結論:獵人乙似應以「殺人未遂」論斷為宜
雖說我國實務界確是採行:舊客觀未遂論(事實不能說)
但早年第26條之不能(未遂)犯是「減輕其刑」而非「不罰」
我因為在收聽函授錄音時,聽到有關於第26條修法這一段
所以才會掰出「獵人乙... 無罪!回家吃豬腳去」的劇情來
實際上,因為現行刑法不罰「不能(未遂)犯」...
所以,法官最後應當是採「新客觀未遂論」或「印象理論」
結局,獵人乙那一槍屬於普通(一般、障礙)未遂,仍應論以「殺人未遂」也!
但是... 但是... 但是又何奈~
假如審判長真的有心要為被告(獵人乙)脫罪的話,
我真覺得,我掰的那些可也不盡然是歪理謬論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