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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第2頁案例一
1樓
看了這篇後啊!覺得人不是被射死了嗎!怎麼不是殺人既遂!後來看了書中後面的解析覺得不是有太多的述論,就我的見解來說,以下想來好玩亂搞的,所以......耍小白....
案例一:森林射擊案
獵人甲、獵人乙幾乎同時射擊巡山員,一彈射入心臟另一彈射入頭部,二彈皆可以致死,........
 
那答案判定二人為殺人未遂,因無法判定是誰的子彈殺死的,那假設如果甲乙二人是於同一方向朝巡山員射擊的話,那判定是否就會不同,再之如果甲乙二人是位於不同方向(於左右面時)朝巡山員射擊的話,那判定是否就會也不同,如果同一方向射擊時,當下能鑑定的有哪些?如彈頭、材質、向性、血液噴灑的方向判定,槍枝的不一所使用的子彈不同;甲乙二人位於不同方向(左右面時)朝巡山員射擊,可否就子彈的射擊面(彈頭進入的擊面點)來判定是甲或乙殺死的;也就打入心臟打入頭部皆可以肇致死亡,該題給的可能點就大概是以先死亡的前後來評論,如果各位同學有其他觀點可以來分享一下。唸了三年政風特考,喜歡想點其他的....
2樓
 
個人覺得:
此例主要係闡述刑訴極為重要的原則:「罪疑唯輕」原則
 
因為無法判別哪一槍才是「要命」的一擊,
所以,在"有疑唯利被告"的前提下,
就只能以甲、乙都是「殺人未遂」來論處 。
 
 
明政同學所舉之例,則似乎"可能"研判其致命之先後,
 
這下子,有趣的問題可就來了...
 
假設,
承審法官透過"私交"請來鑑識權威泰斗理猖浴博士來做鑑定
結局確定”狼係獵人甲邰A!”
              (基本上,嘿喜可能ㄟ代誌~)
於毫無疑問之情況下,
獵人甲肯定是成立殺人(既遂)罪!【權威豈容質疑】 
 
 
 
那...
 
 
 
獵人乙咧...?  該當何罪...?!
 
 
 
3樓
我不懂為什麼是殺人未遂??過失致死?
有無共同正犯的討論?或者是過失同時犯之討論??
題意不明??
4樓
 
嗨~ 羅鎮
 
我在另一討論區有就這個案例...  稍稍地耍段小白目↓
 
 
共同正犯要件: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此案不涉及共同正犯。
另,「同時犯」我還沒有研讀過細節,感覺上似應是同時犯沒錯...
可是,再加上「過失」二字...   過失同時犯 ......可就莫宰羊也...
 
 
 
 
5樓
我沒修~~不給看!!!
 
>"<
6樓
 

↓【轉貼回應內容如下】↓

 

李錫昌→個人覺得:

此例主要係闡述刑訴極為重要的原則:「罪疑唯輕」原則

因為無法判別哪一槍才是「要命」的一擊,

所以,在"有疑唯利被告"的前提下,

就只能以甲、乙都是「殺人未遂」來論處

明政同學所舉之例,則似乎"可能"研判其致命之先後,

這下子,有趣的問題可就來了...

假設,

承審法官透過"私交"請來鑑識權威泰斗理猖浴博士來做鑑定

結局確定狼係獵人甲邰A!

(基本上,嘿喜可能ㄟ代誌~)

於毫無疑問之情況下,

獵人甲肯定是成立殺人(既遂)罪!【權威豈容質疑】 

...

獵人乙咧... 該當何罪...?!

 

 

陳梓銜→ 就給他來個[侵害屍體罪]

 

李錫昌→ 那「殺人罪」的部分呢...

李錫昌→

獵人乙扣下扳機後,完美的命中巡山員…

因此,我若說,

其行為應已跨越準備階段,進入「著手實行」之階段

相信同學們都不會反對吧!   所以咧,

此刻依獵人乙之罪行言,就只有「未遂」的問題囉…是唄?

話說我刑法三大「未遂」:一般(障礙)、不能、中止未遂。

於「不能未遂」方面…… 咱們巍巍國會,

在94年修法時,創下了空前絕後、萬古流芳的不朽傑作

“尾大”的袞袞諸公們,對我刑法第26條修正稱曰: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是謂:「不能犯」也~

不能犯之認定,學界爭議不休,未有定論,較優者有三:

一、 留日學者主張之「舊客觀未遂論」(事實不能說)

二、 留日學者主張之「新客觀未遂論」(又名…忘ㄌ

三、 留德學者主張之「主觀未遂論」(印象理論)

立法修正理由中指摘(印象理論)在現代刑法思潮下,欠缺合理性

此外,揆諸我國實務採「舊客觀未遂論」(70台上7323判例)

雖然,最高法院刑事庭後來有做成決議:不再援用↑上例

但咱們「司法院」,

可沒明文禁止各級法院,不得引用(事實不能說)呦

擂地死 & 尖頭們現在,好玩的來ㄌ…

負責承審本案的審判長李○昌法官素有「斷袖之癖」

而獵人乙正巧是他那不可告人戀曲中的「小王」

               (小三加一豎也)

於是,決意為他的阿娜答(獵人乙)脫罪……

於判決理由中,引用「舊客觀未遂論」(事實不能說)

從事後的客觀事實面來觀察

巡山員早就被獵人甲「一槍斃命,嗚呼哀哉」

所以,獵人乙那一槍…

    

對於巡山員生命法益侵害的(危險)機率:零!

故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6條條文:不罰~

獵人乙那一槍呢…

挺多只能算是:「過失」侵害屍體罪… ㄚ嚕姨!

【李法官說是「過失」…看倌們不反對吧?】

     (怎摸看.都馬不像是故意呀)

接下來,也挺好玩…

我刑法於「過失犯」之處罰,

     以法有明文者為限(頭條:罪刑法定咩)

好死不死,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

              偏偏就是不罰過失!

所以捏,

本庭於此十二萬分鄭重的宣判:獵人乙無罪!

   當庭釋放,回家吃豬腳去!

結局:皆大歡喜!

   審判長獵人乙從此過著性福快樂的日子

眾民則歡欣鼓舞、

 俯首恭稱:「大人英明,無疑包青天再世也~」

報告完畢!

 

黃明政→獵人乙無罪!當庭釋放,回家吃豬腳去!

就李前輩所言而論,甲乙兩人皆開了槍,實質上二人皆有"殺人"之目的,就李前輩所提供之論述,小弟有幾個疑點,刑法上不可類推適用,這些說話是否就想像競合及類推適用呢?還是說名大判點就對,倫家(人家)可是鑑識界的僑楚,可這案子好像在柯南裡有見過說~好像是改編的...

 

楊鈞翔→這個題目去看林山田的刑法通論裡面就有寫到了,結果是兩個人都是殺人未遂!的確是罪疑唯輕的觀念,因為無法確實證明為兩人之中何人造成,只能對兩人都判決殺人未遂!

 

李錫昌→  呵呵... 拍寫~拍寫啦!... ...

小的祇是一時興起,耍起小白目來滴...

結果卻誤導明政同學了,罪過!罪過!

這一題的結論:獵人乙似應以「殺人未遂」論斷為宜

雖說我國實務界確是採行:舊客觀未遂論(事實不能說)

但早年第26條之不能(未遂)犯是「減輕其刑」而非「不罰」

我因為在收聽函授錄音時,聽到有關於第26條修法這一段

所以才會掰出「獵人乙... 無罪!回家吃豬腳去」的劇情來

實際上,因為現行刑法不罰「不能(未遂)犯」...

所以,法官最後應當是採「新客觀未遂論」或「印象理論」

結局,獵人乙那一槍屬於普通(一般、障礙)未遂,仍應論以「殺人未遂」也

但是... 但是... 但是又何奈~

假如審判長真的有心要為被告(獵人乙)脫罪的話,

我真覺得,我掰的那些可也不盡然是歪理謬論耶!

 

 

7樓
就論點 一、嫌疑人甲與嫌疑人乙,還不確定甲或乙。所以不能稱之為被告,所以雙方(甲乙獵人)都要同時偵訊。待證據以及鑑定報告出爐。二、判決就遷扯到自由心證了(所以是荒料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