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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求償應溯及既往(陳其邁)
1樓

焦點評論:食安求償應溯及既往(陳其邁)

2013年10月26日
黑心廠商獲利龐大,罰鍰卻不符比例原則,使食安危害越加猖狂。圖為日前稽查大統下架。

台灣的食品安全問題越演越烈趨勢,不是單一根源就能解決,政府早該視此為國安問題。除必須修法加重罰則與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外,法院應該認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係規定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以利消費者求償,其中並無法不溯及既往問題,此更是未來消費者團體訴訟求償能否成功的關鍵。

從2011年塑化劑到今年的毒澱粉事件,《食管法》在行政罰的罰鍰部分,已由原先最高的3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再到現行的1500萬元。然而,為何還是無法有效遏止?主要在於,這些黑心廠商動輒數十億元營業額的龐大利益,千萬元的罰鍰,如同九牛一毛。 

在所得利益內裁罰

對此,行政部門應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第二項,以及新修正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如此情節重大食安事件,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應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此一裁罰樣態,環保署已有開罰台塑仁武廠不當得利等案在先。
其次,為扭轉消費者在黑心食品有害健康卻不易舉證的劣勢,今年因毒澱粉事件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本人以流行病學與臨床經驗等公衛角度,援引比照《個資法》中,難以舉證因果關係時仍受有賠償之精神,要求加入「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以利消費者求償」的條文以及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卻遭當時衛生署反對。直到三讀前的朝野協商,在本人堅持下,才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條文:「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減輕消費者求償舉證責任。
不料,法案三讀後,行政院消保處竟刻意曲解立法精神,以修法未溯及既往為由,逕自宣告「修法以前的食安事件,仍無法獲得求償」。而後又有衛福部的文宣手冊指稱塑化劑會在短時間內排出人體等說法,及國民健康署官網說「塑毒無害」等,導致針對塑化劑團體訴訟的判決沒有適用,形同替廠商脫罪。 

設置基金助受害者

事實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為法院認定舉證責任的特別規定,是為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以利消費者的求償,並未改變或加重廠商應善盡之相關責任,亦無增加賠償金額,僅是「賠償方式之轉變」。因此,修法前或之後的食安問題求償訴訟均能適用,上述主張也獲致司法院贊同,並表示此為保障消費者求償無法舉證時的最低標準。無論是塑化劑事件訴訟之上訴以及此次黑心油品受害消費者提起訴訟時,就應以此作為求償依據。
經此次黑心假油事件,顯見即便是取得國家認證或是獲頒獎項的廠商,亦無法免除黑心食品對其健康危害,顯示食安問題早已是國安問題;因此除強化「消費訴訟求償機制」外,應盡速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將違反《食品藥物管理法》之廠商罰鍰納入,專款專用作為食品健康風險評估以及協助受害民眾提出消費訴訟與健康維護之用。 

民進黨立委、醫師、台大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