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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研究:行政機關、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教示、附款及行政處分無效。
1樓

行政法期末研究整理

一、何謂行政機關?何謂行政處分?

一、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

(一)係指代表國家(如中央各部會)、地方自治團體(如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行政主體(如農田水利會)

(二)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有獨立的人格從事公共事務),

(三)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由組織法來規範其人、事,如行政院組織法、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上開中央各部會、各縣市政府及各級行政單位均屬行政機關。

(四)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同法第二條第三項)

例如汽車修理廠受託辦理汽車檢驗業務,由監理站委託民間修車場辦理驗車,其效力等同於在監理站驗車,否准視同行政處分。

但下列政府機關不屬於上述行政機關之定義:(行程法第三條前項機關除外)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二、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析言之行政處分必需具備下列要件:

1需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

2需為公法行為或公權力行為,非私經濟行為。如環保署依空污法令污染工廠立即停工。

3需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有別於內部行為。

4需為單方行為,有別於雙方處於同等地位之契約行為。

(二)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1、對人之一般處分: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如市公所公告葬於本區公墓需於3個月內遷葬,否則將視為無主墳墓逕遷於公立納骨堂中、交通警察指揮交通。

2、對物之一般處分:對於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如劃定西門町之部分路段為行人徒步區。

 

二、行政處分教示條款之意義?

一般通常於公文最後附註相關救濟程序之教示內容,其範例如下:

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者,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繕具繕具訴願書送交本府核轉○○○○提起訴願。

析言之:
(一)意義:

指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告知其不服時指引其救濟途徑,視行政處分性質而其救濟方式有所不同。

(二)法制:
1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六歀規定:行政機關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  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
、第 90 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
、欠缺教示之處理方法(行政程序法第98條):
1)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另一行政處分)
2)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4)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 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三、何謂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為何?

(一)所謂行政處分之附款,按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對特定事件之規制,然有時為確保行政目的之實現,或基於行政處分相關事實情狀之特殊考量於行政處分之主要規制外,另附加對主要規制之補充或限制即是行政處分之附款。

(二)作成附款之時機: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行程法第93條)。因此原則上唯有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處分,如無法規之明文依據即不得附加附款。

(三)附款之種類(行程法第93條第2項)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1期限:指行政處分效力之開始或終結,繫於未來一特定時日或期間之謂。

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間之行政處分於期間內生一定之效力。

 例如:遊行許可核准民眾抗議遊行,時間自000日起至000日止。

2條件: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

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例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准許廠商僱用外勞,但須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 將全數外勞解僱遣返
3
負擔:對於授益處分之相對人課予其履行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者。

例如:

1)准予設廠,但載明廠商應加裝除煙塵設備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過坪林交流道環境影響評估,規定每日上下坪林交流道之車輛數,不得逾五千輛。

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得於特定之情形下廢止該行政處分。

例如: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違反該限制將註銷入境許可

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際,保留稍後再附加負擔或對原有之負擔保留再予變更或補充之機會。

(四)附款應遵循的原則: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程序法94條)。

乃指附款行政處分附款需遵循一般法律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四、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行政處分無效指行政機關雖然在形式上已作成行政處分,然而在實質上因其內容有瑕疵未具備法定要式,致自始無法發生效力,其對任何人均不具拘束力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
行政程序法第1111-7款明定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如下: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如處分書未載明處分機關。
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如經筆試路考合格未發給駕照。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如交通罰單超速500公里、發給女子動員召集令要求至海軍陸戰隊應教育召集。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如下令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捕捉流浪狗、oo市政府許可市民某甲經營oo市樂透供市民下注。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如開放高速公路供機車通行、開放旗津海灘裸泳。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如台北市環保局發給市民甲強迫入學通知、台中市兵役處發給市民乙埋葬許可、總統府核定低收入戶資格(違背事務專屬管轄);金門縣政府開給台東縣民丙位於太麻里鄉內自宅建築物使用執照、花蓮縣環保局通知宜蘭市民丁需將設於羅東火車站前之違規廣告物拆除(違背土地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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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該行政處分始屬無效,如無重大之瑕疵,一般人仍不能否認其效力,只能依法定行政程序由有權機關認定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