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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說
by 賴嗣超, 2014-04-05 22:24, Views(2163)
 
       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是規範私人間一般社會生活的法律。原則上不論是一般人或從事商業者,都適用民法的規定。例如:我們與人訂立的租賃契約,甚或日常生活中至超商買份報紙,均在民法所規定的範疇內,故而民法與國民的日常生活最為息息相關。

       我國民法共分為五編,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為「債」,第三編為「物權」,第四編為「親屬」,第五編為「繼承」。第一編「總則」為民法各編共同適用的規定,共分「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行使」七章,「法例」章規定法律適用與解釋之一般共同原則,「人」章規定權利義務之主體,「物」章規定權義客體,「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各章規定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權利行使」章規定權利行使、義務履行內容及方法。第二編「債」,分有「通則」、「各種之債」二章,「通則」規定「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等,「各種之債」則定典型債之關係,例如「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運送」、「合夥」、「指示證券」、「保證」等二十四種契約,並另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新修正增加「旅遊」、「合會」及「人事保證」三種契約。第三編「物權」規範人對物之支配關係,分為「通則」、「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十章。第四編「親屬」規範「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等七章。第五編「繼承」規定「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等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