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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起畢業學分配置新制
by 99110786, 2013-05-28 14:37:37, 人氣(745)
發表單位:教務處-註冊組 * 發佈日期:2013-05-28 *

102學年度起畢業學分配置新制

(102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適用新制;101學年度(含)以前學生可於入學時之原制與新制間擇一提出畢業申請)

本校採學分制,畢業學分數配置須符合以下規定:全修生須修滿通識課程20學分以上(含通識四領域之各領域課程至少修讀2科)、學系專業課程78學分以上(含專業必修26學分以上)且總學分數達128學分以上;選修生須修滿總學分數168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士學位。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歷者,請依規定辦理學分抵免暨減修申請。

 

畢業學分

配置

畢業申請者之入學學年別

符合畢業申請資格之學分與科目

備註

通識教育≧20學分

102學年度起

入學者

【人文科學】領域至少修讀2科

【社會科學】領域至少修讀2科

【自然科學】領域至少修讀2科

【城市學】  領域至少修讀2科

 

99至101學年度入學者

高雄發展史/高雄發展與觀光導覽、資訊概論、都市人權、幸福學

101學年度(含)前舊生亦可選擇102學年度起之畢業申請新規定

93至98學年度

入學者

高雄發展史/高雄發展與觀光導覽、資訊概論

92學年度以前

入學者

高雄發展史/高雄發展與觀光導覽

學系專業≧78學分

必修≧26

學系專業必修學分修超過26學分的部分,可移做專業選修學分;但專業選修學分修超過52學分的部分不得移為專業必修學分

 

選修≧52

自由修讀

學分

可任意選讀

於任何學系/中心之課程均可修讀

 

畢業總學分數       全修生≧128        選修生≧168

備註

一、102學年度起入學者,有關修滿通識教育課程20學分(含)以上之規定,須在四領域之各領域課程至少修讀2科。另,具二專、五專、三專或大學以上畢業身分之減修學分者,依以下規定:

                  1.具二專、五專畢業者,核予之減修學分採計為通識學分後,通識教育四領域課程,仍須在每一領域至少各修讀1科。

                   2.具三專、大學以上畢業者,核予之減修學分採計為通識學分後,通識教育四領域課程仍須至少在任兩領域中各修讀1科。

二、10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可選擇依原入學學年度之通識畢業學分配置規定,或選擇102學年度起之通識畢業學分配置新規定,擇一提出畢業申請。

三、通識教中心課程領域分類,請參見學系課程簡介(http://www.ouk.edu.tw/Executive02/Service/Service02)

  
畢業學分配置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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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檔案:
102學年度起畢業學分配置新制 ( DOCX /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