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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組織章程
by 賴美君, 2012-05-16 21:57, 人氣(1916)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文化藝術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系主任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文化藝術學系系學會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辦理本學系之學生活動,聯絡同學情感,砥礪學業及培養愛系、愛校精神,

               並加強會員團結合作,特訂定本會組織章程。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三 條 凡本學系在學之學生,均為本學系系學會之當然會員。

第 四 條 其他學生得登記為本會之預備會員。

第三章 組 織

第 五 條 本會為推動系內活動之學生組織。

第 六 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壹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七 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五人,負責規劃及監督本會之會務,並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

               ,負責綜理本會之會務。會長、副會長及會員代表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壹次。

第 八 條 本會設學術、活動聯誼、總務、文宣推廣四組,各組設組長壹人,組員一至四人,

               組長由會長就會員中選任。

第 九 條 本學系系主任為本會之輔導老師,如有必要得商請本學系其他教師協助。

第 十 條 本會各項會議,須有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開及選舉事項,另計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請求退費。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每一會員為一權,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四 條 本學系系學會各項會費收取及運用,由本學系系會訂定並經系主任核定後實施。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后: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等。

     三、議入會費及繳納方式。

     四、議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會員之獎懲。

     六、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六 條 會長之職責

     一、召集會議並於開會時擔任臨時主席。

     二、對外為本會代表,對內督導所屬各組之工作。

     三、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

第四章 工作職掌

第 十七 條 學術組:

     一、策劃及執行演講活動及系刊出版等。

     二、課業之建議研討等。

第 十八 條 總務組:

     一、處理本會之財務及經費收支事項,並每學期送交會長審核。

     二、負責有關本會財產之保管與採購。

第 十九 條 活動聯誼組:

     一、策劃本會各項聯誼活動。

     二、負責場地之借用。

     三、負責本會各種活動前之準備工作。

     四、負責本會各種活動攝影工作。

     五、收集各項藝文訊息。

     六、聯絡本會會員事宜。

     七、會員服務。

第 二十 條 文宣推廣組:

     一、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海報宣傳。

     二、掌理會員之會籍、文書、議事、新聞發佈(宣傳)等事項。

     三、推廣系學會活動行銷及形象。

     四、刊物之美編。

     五、策劃募款及執行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會當然會員暨預備會員應繳交會費、金額另訂之。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系主任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