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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鄭昆山 > 留言版 > 職權調查權
老師您好:請問一下職權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這裡的法院是指誰有調查權,法院裡的法官?還是檢察官?若是法官,則和檢察官的職權是否有衝突的地方?或者兩者可以互補?會不會影響法官心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