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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藍傳貴 > 留言版 > 刑法加重竊盜罪之修法
請問老師,
刑法加重竊盜罪第321條之修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施行,
那麼此後是否:
 
侵入住居罪(第306條)+普通竊盜罪(第320條)之數罪併罰
 
須改為
 
依第321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居之加重竊盜罪論處
 
?
 
懇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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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重罪吸收輕罪  從一重處斷而言  若竊盜罪成立  則不論其侵入住宅之行竊過程  但是律師通常會將侵入住宅與竊盜一並提告  若是竊盜不成立時  仍能以侵入住宅罪論處 

我知道你為什麼考2分了,
 
1.重罪吸收輕罪 是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
2.從一重處斷    是想像競合
3.舊法時,侵入住宅+竊盜  是牽連犯
3-1.這次修法前是數罪併罰.
3-2.這次修法後就直接論以第321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居之加重竊盜罪(因刪除"夜間")
4.律師不會提告,除非是親屬間竊盜.
5.竊盜罪有判斷標準,當然還是要具體個案認定
6.著手之理論,要永記心中.
7.快來跟我拿書去拷貝!!!!!!!!!!
8.包你國考必有45分以上
 
小維維 敬上
 
 
你說的內容我全部糊成一團  難怪研究所只考2分  今年可能是最後一次考普考了 我買了一塊農地 現在要轉向農業類科了 書讀累了就到我的果園採果子吧 
我當然要去採果子,謝謝.
法律人的精神,要不折不撓,農夫當累了,快回來再唸.
自古以來讀書人與農夫即密不可分,讀書與農耕有如榬上兩個輪子缺一不可。
舉一千古歷來皆知例子,如陶淵明其彭澤縣令擔任81天就回到終南山農耕,過著農夫日子好不愜意!
針對「果園同學」說法,吾人頗為欣賞與響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