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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昇徽老師國際公法 10/23補充講義
by 孫梅玲 2011-10-25 01:04:44, 回應(4), 人氣(6634)

100-1 王昇徽老師國際公法  10/23補充講義

   (粗黑+底線為主)

1.      國際法的定義?與國際私法有何不同?

解:國際法是規範國家間關係之法律體係.

國際法-在國際社會中,國家與國家間經“自由意願,特別目地,共同遵守的條款”

國際私法-國家人民與不同的國家人民間發生爭議訴訟時,其受理國之法院應依適切當事人的關聯性去判斷,該用何國家法律適之

 

2.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解:廣義的國際法-公法+私法(國內法)

國內法是一特定國家內部的或國內的全部法律.主要規範國內法秩序.

國際法的公約是由國內法的制定而其國際法實踐之

 

在國內法庭上,國際法有時會遭提出來做辯護或起訴之根據.比如:於特定海域內,船舶上所發生之刑事案件,將因所發生海域之性質為公海或領海而有所異其管轄.

 

 

3.      國際法的性質?

解:國際法遭受違反時,違法者並未遭到任何制裁.

在制裁的問題上:國際法並無立法機關,國際爭端並伙無最高司法關,國際法之違背並無執行處罰之機關.

在國家因其他成員國違反並遭受損害時,在一定程度內仍在存由特定之機制來強迫國際社會成員遵守國際法原則,規則與制度.

(1)            自助手段:a).報復(retorsion or retortion) 通常是合法行為,其目地是對違法或不友善國施加損害,例如:斷絕對該國之經濟援助;台灣對泰國曾因政治司法問題,做出暫停引進泰籍勞工作為報復手段.b).報仇(reprisal)是在通常情形下並不合法,但因相對國家原有之非法行為,而使得該報仇行為成合法.例:甲國徵收屬於乙國人民之財產,且不給予賠償或補償.

(2)            國際組織進行制裁:考量自助行為所可能導致缺失,近來的趨勢是藉由眾多國家組織之國際組織,例:聯合國或其他地區性國際組織,進行對違反者之制裁工作.

國際法:無統一成文法典,並欠缺強制機關與有力的機構來執行制裁機制與拘束.

 

 

4.      國際法的法源?

解:數世紀以來,源自各國實踐之國際習慣法向來是最重要法源.區分為:(1)條約(2)習慣(3)一般法律原則(4)判例(5)權威學者學說.

前三者統稱為[主要法源];後兩者則統稱之為〔輔助法源〕.

標籤: 國際公法
回應(4)
孫同學 感謝你的分享!
謝謝孫同學!!
(悄悄話)
真的謝謝了^^